让行政程序法律化

丹波访谈
  编者按: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翻开了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史
上新的一页。通过一段时间的诉讼实践,在行政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
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的基础上,立法者和研究人员又迅速地将视线转
向了行政程序法,形成了一股势头很猛的“程序法热”。

  目前,行政程序立法已纳入国家立法规划,程序法建设也成为依
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对于发展民主政治、
保护公民权利、遏制腐败现象、消除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日前就行政程序法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行政立法组成员、中国
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副所长马怀德教授。

           行政程序立法概况

  记者: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对于发
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都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作为行政立法组的成员之一,您体会行政程序法最主
要的作用是什么呢?

  马怀德:行政程序法最主要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克服官僚
主义,提高行政效率,有效地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
行政程序法设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规则,如时限制度、代理制度
等都是加速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的做法,而听证原则、公开原则
等则能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防止腐败。二是有效地保障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行政程序法可以为公民在行
政权的行使过程中提供参与、监督、防卫及救济的权利,赋予公民申
辩、要求说明理由、拒绝等权利,这些权利都体现了公民在民主社会
中的地位,确定了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使人民
成为行政程序的主体。

  记者:从世界范围看,行政程序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
纯程序的分阶段单行立法模式;二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统一立法。
在我国,有关行政程序立法模式与进程的讨论也早已有之。其中也有
两种观点:一是一步到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二是先单行立法,
条件成熟后再统一。在实践中,我们采用的是后一种方式,对此,行
政立法组是如何考虑的?

  马怀德:就我国目前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及条件看,一步到位制
定统一行政程序法是理想方案,但操作起来困难较大。原因是:首先,
由于我国正值体制转型时期,行政权尚未完全定位,在这种情况下完
成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不现实的。其次,我国在程序立法上经验不足,
很难在短期内制定出适用于各行政机关的统一程序规则,而只能在成
熟的领域先确立一些规范,逐步扩展。第三,程序立法的方式取决于
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活动的监督范围和行政机关对程序的需求,那种
试图对所有行政活动都加以严密监督,并为所有行政行为提供程序规
则的思路是不现实的。

  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正在
起草行政许可法、收费法,正考虑制定行政强制法等,我们希望能够
在明年通过《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强制法》,并在5年内制定统一
的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许可法》呼之欲出

  记者: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可以说是我国行政程序法的
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单行法,它是对我国以前行政活动无法可依状况
的一个突破。目前,由行政立法组起草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建议稿
也已交到了国务院法制办,那么,这个草案建议稿是如何对行政许可
制度进行规定和制约的?

  马怀德:草案建议稿首先对行政许可的范围及设定进行了规定。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发展很快,特别是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设定上,
出现了不当扩大化的混乱现象。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许可的适
用范围过于广泛,出现了交叉、重复许可现象,给公民、法人造成了
很大的负担。《经济日报》曾报道过这么一个极端的例子,沈阳出租
汽车司机出车时必须带齐20多种各类证件,并随时接受检验,按时加
盖验章。二是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许可设定权缺乏法律限制,所有机
关都试图设定许可制度,并借此扩张权力获得利益。三是各类规范性
文件设定许可缺乏统一标准,有的以公益为设定标准,有的以管理方
便设定标准,有的则以能借此收取费用、扩张权力为设定标准。针对
这个问题,草案建议稿首先对许可的设定进行了限定,把许可制度的
设定限制在规章以上的法制规范上,也就是说,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
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许可制度。

  其次,程序不健全是我国许可制度的根本缺陷,也是导致官僚主
义、滋生腐败的主要原因。因此,《行政许可法》应对许可程序进行
规定。具体包括:对许可申请和受理进行规定,以提高效率;对许可
期限进行规定,通常最长期限为3个月;规定说明理由制度,以避免
行政机关单方面霸道地拒绝许可证等情况的发生;规定听证制度,对
于资源性、竞争性的许可问题,如宅基地许可、土地使用权许可等,
可采用听证会的形式择优许可,以避免“暗箱操作”。

  第三,《行政许可法》还应对行政许可机关及权限进行限定,以
避免许可机关林立、行政效率降低及非法定机关及组织行使许可权等
问题。为此,草案建议稿规定了法定许可机关是实施许可的惟一主体,
并建议本着便民、效率原则确立相关事务的联合许可制度和集中办公
制度。

  第四,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中关于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规定也存
在着一些问题,如许可条件和许可标准人为掌握较多且不对外公开等。
为此,《行政许可法》应当规定行政机关有制定并公布许可条件和标
准的义务,以保证申请人以最为便捷经济的手段获得这些信息。此外,
草案建议稿还对行政许可收费问题、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问题
等进行了规定。

         《行政强制法》已然“开工”

  记者: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与实践均始自80年代。由于行政
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
运行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就我国的行政强制执
行制度而言,目前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马怀德: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
缺乏统一立法;二是缺少指导原则;三是执行权限模糊;四是执行手
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目前我们正在讨论《行政强制法》的试拟稿
大纲,主要针对上述问题讨论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得到执
行的问题,行政强制措施问题,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问题,等等。

  在执行权限问题上,存在着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划
分不清的现象。一方面,很多行政机关因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而不得
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影响了行政效率,也增加了法院负担;另
一方面,由于法院对此类案件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使
许多申请执行案的审查流于形式。更有甚者,有的行政机关与法院
“联手”设立派出法庭、巡回法庭等机构,共同强制执行。这种做法
事实上极大地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法院也并未真正起到“监督”
执行的作用。因此,我们的设想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若相对
人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执行,则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简易行政诉讼,
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执行行政决定。

  记者: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概念中,行政机关只能成为被告
方,行政诉讼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起。

  马怀德:是的,但这只是我国的做法。在美国等许多其他国家,
行政机关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得到法院的进一步审查的。因此,
我国的行政诉讼概念也可以进行一定的拓展。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