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媳妇缘何不敢见公婆
——诉讼拖延之成因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易延友
  有一句谚语说“迟到的正义即为非正义”,可见迅速审判是司法
公正的内在要求。然而,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却是:案件已经起诉到法
院,但是迟迟不见判决,既抱琵琶还遮面,千呼万唤不出来。丑媳妇
缘何不敢见公婆?造成诉讼拖延的原因究竟何在?对症方能治病,寻
找和分析诉讼拖延的原因是治理和防止诉讼拖延的前提条件。本文认
为,诉讼拖延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观念不强是造成诉讼拖延的主要原因。

  这一方面来自社会对法官寄予的过高的期望。不管是普通大众,
还是高层官员,在感情上都希望法官的判决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
真相。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官也深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他们当中
的绝大多数都具有比较强烈的追求实体正义的愿望,但是不能过分追
求。过分追求实体上的正义,往往就会忽略了程序的正义,并最终使
实体的正义也成为纸上谈兵。

  既然只要最终的实体认定没有错误就可以心安理得,对程序价值
的忽视就必然会导致对体现程序之时效性的诉讼期限的漠不关心。然
而,当事人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并不影响其对程序结果之确定性的渴望。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追求确定性是每个人不可避免的心理趋势。当
事人将一个纠纷提交法院自然希望能够得到迅速及时的解决,即使是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也希望自己是否有罪以及定罪后的刑事责任能够
早日确定,以摆脱这种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法院在这方面不能满足当
事人的渴求,对每一个案件或者大多数案件都让当事人“等到花儿也
谢了”,那么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民众对我们的司法程序乃至整个司
法制度产生怀疑。

  二、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够高是诉讼拖延的基本原因。

  程序观念不强实质是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结果。但是,法官素质
不高不仅表现在程序观念方面,而且也表现在业务素质方面。在这方
面,《三国演义》里面的庞统,足可为当今法官之典范:“(庞统)
随即唤公吏,将百余日所积公务,都取来剖断……统手中批判,口中
发落,耳中听词,曲直分明,并无分毫差错。民皆叩首伏拜。不到半
日,将百余日之事,尽皆断了。”(见《三国演义》之《柴桑口卧龙
吊丧,耒阳县凤雏理事》)

  历史毕竟是历史,我们的现实则是:法官不仅可能是法盲,而且
还可能是文盲,甚至干脆还是流氓。“三盲”院长的有关报道,确实
给我们不少有益的启示。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的人也能够进入法官
队伍,并且还能混上院长的宝座。在这种情况下,程序规则怎么可能
得到切实的执行呢?法定的办案期限又怎么可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呢?

  三、程序规则的不完善是造成诉讼拖延的立法原因。这种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

  一是程序刚性原则没有得到体现,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不能得到
有效的制止。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实体法律可以多一点弹性、体现法官的自
由裁量权,但是程序性法律则要求法律规则必须具有刚性的特征,一
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法官有太多的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而在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
限的规定等,都赋予了执法官员不应当享有的过多的自由裁量权。

  二是程序规则的可诉性没有得到体现,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
侵犯后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而法官违反程序(包括不按照法律规定
的期限办结案件)的行为也通常都不会招致制裁(在这一点上,中国
古代的做法倒是值得借鉴,其程序规则虽不十分完善,但对于法官违
反程序规则者,均有相应措施加以制裁。篇幅所限,恕不例举)。正
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官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不能通过提起诉讼或其他途
径获得救济,所以法官在程序性规则上几乎具有安全的、不受任何限
制的权力。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以权利约束权力,然而在诉
讼程序的法定期限以及其他方面,当事人几乎完全不具备约束法官的
能力,而只能是听凭法官任意摆布。

  四、程序外部风险的不适当存在,使得法官不得不通过程序之外
的途径转嫁或减轻自己的风险。

  这里所说的程序外部的风险,主要是指所谓的错案责任追究制。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对
生效裁判享有申诉权,而一旦申诉成功,法院就会重新开启一个所谓
的生效裁判再审程序。生效裁判再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对第一审程序所作之裁判的普通救济程序)不完善的产物。之所以
设置这种事后的约束是因为普通的程序规则不能体现对当事人的保护。
一个不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也不可能保护法官。下级法院的判
决一旦被上级法院推翻,不管他有没有渎职,作出判决的法官都会遭
致不利后果。据说在某些地方,判决作出后,只要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该案就会被认为是错案。错案责任追究制不是通过程序本身的完善使
当事人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而是寄希望于对程序结果制作者的
事后惩罚而对法官形成约束。这种约束虽然不是完全不合理,但是通
过这种方式追求司法的公正实际上往往事倍功半,并且它虽然在一定
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实体的公正,但是经常导致程序的不公正,同时它
也破坏了程序的安定。

  在法官这一面,为了尽量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他们所采
取的手段就是,一方面,早请示、晚汇报,通过这种非程序化的方式
来解决纠纷。实际上,最后的判决反映的已经不是法官本人的意见,
而是别的法官或别的领导的意见。同时,这种请示汇报的做法不可避
免地拖延了本该早就结束的诉讼,另外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当事人精
力的浪费。“一年官司十年扰”,正是诉讼拖延所造成讼累的真实写
照。

  另一方面,过分强调非正式法律途径的作用。片面追求调整结案
率,这也是法官躲避不利后果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造成诉讼拖延的
重要原因。甚至有些地方的法院将法官调解结案的比率作为衡量法官
业务能力的一个标准,这就迫使一些法官一味地追求调解结案的比率,
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情况下也要强行调解;有的法官甚至
“反其道而调之”(拿原告的标准去说服被告,同时又拿被告的标准
去说服原告),屡败屡调,不达目的不罢休,从而耽误了诉讼的期限。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