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什么?

游振辉
  不久前笔者开了一个庭,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对另一方当事人欲说
出案件的背景情况(涉及隐私)予以“威胁”:“对方对所陈述的事
实要负法律责任,我方保留追究其侵犯名誉权的权利”。真是咄咄怪
事,我作为审判长当即予以制止。

  现代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亦随之深广得
多,几乎是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然而,“万能”的法律也有人为地
让其“不能”的时候。例如,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也就是说,在特定的空间、时间里和所实施的特定的行为时,不受法
律的干预,因为,如果法律干预的话,将与行为主体的某种特定的权
利行使相冲突,不利于设计相关制度时所期待的目标的实现。

  法庭是什么?是审判机关设置的专门用于从事诉讼活动的场景,
各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在这一场景中把诉讼权利和义务现实化,
法官们同时在其中履行职责。如果说家是演出人生悲喜剧的场所的话,
那么,法庭就是长篇人生悲喜剧中一个具体事件成败的逻辑演绎之地。
在法庭里,面对法官,当事人均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均有针
对对方的说词享有平等的充分的辩驳机会,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细节
均有不受阻碍地予以陈述,法官得以近距离观察、倾听,以便综合判
断是非曲直。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将受到法律追究的话,必将使当事人
作有选择的陈述,不利于法官全面、彻底地了解案件并作出正确的判
断。因此,诉讼制度设计所预期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在法庭这一特定
空间里,为顺利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排除妨害当事人如实陈述的心
理负担等,法律也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
商业秘密等的,应进行不公开审理,即法庭内没有无关的旁听人员,
避免不宜向公众宣示的信息不应有的扩散。那么法官呢?法官作为裁
判者,不能被排除在外,因此,对法官这种特定职业就要有所规制,
即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该排除的排除了,该规制的规制了,于是,
当事人便有义务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虽然,法律没有象
上述宪法所引条文那样明确的排除规定,但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这
是诉讼机制中应有的题中之义。

  法庭还是一种符号。司法活动的公正进行,法庭是重要的物质基
础。法庭中的设置,如悬挂国徽、审判席摆正中且高出当事人席、旁
听席与审判区隔离、法官着审判服、法庭整体以冷色调为主、其它现
代化附属设施、法庭规则等等,旨在宣扬司法权威、法律至上,强调
法官和当事人的角色意识,使得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在形式上拉开距离,
减少了法官对“人”的认同而增加了对“事”的客观判断力;还能使
彼此的心态无不接受法庭庄严而威仪的场景的约束,其言行的客观理
性度会有所提高。法庭这种特定空间体现出的是法治的文明程度,对
于现代法制、精神和习惯的形成具有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增强人
们的程序与秩序观念,也促成法律活动的技术化和专门化。

  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或者习惯法所认可的方式旨在澄清事实、申辩
理由或净化灵魂等正义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和言论是不受法律追究的,
如在教堂里向牧师忏悔,牧师就被免除作证的义务。同样,在法庭这
一特殊空间里,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作的陈述和申辩也不受法律
追究,否则司法就不成其为司法了。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