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你在做些什么

李永红
  在一个尚未法治化的社会里,连成人也往往对法律心存无知和偏
见,幼儿的法律意识又何从谈起?面对一个文静乖巧的小姑娘的泪眼,
看看那些欺侮弱者以向他人邀功请赏的儿童们,我们不禁深深地担忧
——

  民间有句俗语说,三岁看大,八岁知老。意思是,在一个人三岁
和八岁时,就可看出他今后发展的一些迹象和端倪来。

  5月7日,央视《今日说法》报道了一个与少儿法律意识相关的实
例:一个叫侍明子的小学四年级女孩子,中午回家告诉父母,她的老
师拽她的红领巾将她的脖子弄痛了,父母带她到医院检查,确诊孩子
的脖子受到损伤。后来,新闻界得知此事,前往学校采访,学校和教
育行政部门也派人调查,均有学生指证,他们亲眼看到老师拽了侍明
子同学的红领巾。可是,这位老师却说,她从未做过任何伤害侍明子
的事情,并向法院起诉,状告侍明子的父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后来,中央电视台记者前往采访时,班上的同学们却异口同声地
说,没有看见老师拽过侍明子的红领巾。如果说同学们不愿作证是出
于某种合理的担心的话,那此后发生的现象却简直让人感到可怕了:
班上的同学从此采取了一个孤立、威胁侍明子同学并以此向老师邀功
请赏的集体行动!

  从电视报道的画面可以看出,这些不过十来岁的孩子,制定计划、
绘制表格、作了周密的分工,对侍明子进行轮流盯梢,如果有人与侍
明子接近,便立即向老师报告。更有甚者,在侍明子面前用刀进行威
胁,最终导致侍明子再也没有玩伴、再也不想(不敢)上学了。这些
四年级的学生们,事后还将孤立、威胁侍明子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老
师报喜!

  看着一个文静乖巧的小姑娘的泪眼,想想那些如实作证后又回避
事实并欺侮弱者以向他人邀功请赏的儿童们的集体行动,我们似乎在
少儿身上看到了今日某些案件中成年人的影子。孩子也许是无知的,
因而是无可指责的,但是,教育的责任到底是什么?除了传授知识外,
育人的标准应当是什么?学校或孩子的父母对此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如果放任下去,这些少不更事的孩子长大以后将如何处理自己和他人
的关系?他们为什么会在这样小的年龄采取那些让我们惊讶的计划去
恃强凌弱?

  不管背后有无他人纵容、指使或教唆,都让人对这些孩子的未来
担心。因为一个孩子一旦形成了错误的观念而无人及时给予矫正,且
大人们的认可恰恰是基于某种势利的原因而牺牲做人的原则,那无异
于从此在这些幼小的心灵中播下罪恶的种子。

  费孝通先生半个世纪前曾对“自我主义”进行过精辟的阐述。他
说,在我们的乡土社会里,各种社会关系都是以“己”为中心构成的
同心圆,自里面的“己”出发,自内而外,就形成了似石子丢进水中
形成的同心圆波纹那样的层次关系,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
愈薄,这就形成了贵贱、亲疏的差等次序即“差序结构”。以这种结
构为基础的社会就是人伦社会,与法治社会截然相反。在这种差序结
构“里面,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与法治社会中的个人主义完全不
同。

  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形成了凡事以它与“自我”的关系为标准
可以随时伸缩的观念,因而缺乏法律这样的清晰而又客观的标准。这
就是国人缺乏法律意识的社会文化背景。

  费先生的观察却在半个世纪之后找到了又一个可以印证的活的素
材,即侍明子事件中的小学生们的行为。为什么在一开始提供了证言
后又不肯再如实作证?因为这些小证人们当初作证是基于童言无忌,
可是后来一种顽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起了作用——如果作证,
那个从一年级就跟班的班主任教师可能会离开我所在的班,这将不利
于自己的学习;于是“我作证对我不利”,那我为什么要作对自己不
利的证呢?这些孩子们在朦胧中下意识地选择了以“亲疏”分“远近”
的行为标准来。  

  前述分析有一个假设:所有这些围绕着侍明子发生的事情,都是
同学们自发的行动。如果背后有成年人的指使或者教唆,则费先生的
论断更能成立。因为不但大人们(并不一定特指家长或者老师,而是
一般意义上的成年人)自己这样干,而且他们还将那些在差序结构社
会中形成的“以自我为中心”、“无视他人权利”、“恃强凌弱”、
“不知平等待人为何物”的意识言传身教给了这些年少无知的孩子。
而不管是哪种原因导致了孩子们集体行动欺压同伴,都表明:对于今
天的孩子们来说,法律意识的培养真是一个亟待引起成年人和整个社
会关注的问题。

  法治的精义正是人人平等,无论贵贱亲疏。于是,欺负弱者以取
悦强者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非如此不足以保障个人的尊严。
法治旨在保障个人的权利,如果他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有人目睹了
这种侵权行为发生的过程,则目击者就应当承担证人的义务,因为任
何人都可能会遇到同样需要他人证词的情况,所以立法者体恤所有人
的意愿而将这种意愿规定为法律。

  因此,少儿的法律意识问题,实际上是成年人无法回避的一个问
题。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