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有认真疏理、反思和检讨立法在观念层面的误区,中国立法才能 最终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中国立法观念检讨

刘武俊
  近些年来,中国立法已经步入了快车道,但中国立法尤其是行政
立法和地方立法却在观念上存在许多误区。立法法的颁布只是表明立
法在技术层面上的制度创新,立法法的实施依然会面临着一系列隐蔽
在制度设计背后的观念障碍。惟有认真疏理、反思和检讨立法在观念
层面的误区,并在观念上真正将立法视为一门尊重客观规律的科学、
一门讲究技术和追求完美的艺术,真正实现立法观念的嬗变和更新,
中国立法才能最终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而忽视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产生了一些不合
时宜、甚至有悖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劣法”,这除了与立法技术或
立法程序方面的缺陷有关外,还不能不归咎于某些参与立法的利益集
团狭隘的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主义观念在作祟的缘故。少数利益集团
借立法之机争权夺利,以立法之名行谋私、侵权和垄断之实,越权立
法、违规立法,甚至以立法的形式纵容和庇护乱收费、乱摊派、乱处
罚等现象,随意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于司法腐败,“立
法腐败”现象显然还未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警惕。

  片面追求数量与规模忽视质量和效益的倾向,在中国的经济立法
领域表现尤为明显。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加快建立市场
经济法律体系”等强大的舆论支持下,经济立法的数量一直呈飙升态
势。然而,这种典型的建构理性主义的经济立法观在法理上是一种难
以自圆其说的悖论。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交往秩序和发展逻辑,企图
完全通过立法设计来规制市场秩序,不能不说是一种过于天真的愿望
和“致命的自负”,其实,大多数生命力较强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语
言、风俗等具有某种相似之处,即在相当程度上都是人类社会经由博
弈、演化的方式发展而成的,而不单纯是依凭人类理性预先设计而成
的。市民社会领域的经济秩序尤其具有强烈的自发性和演进性,往往
与长期积淀而成的交易规则、民间惯例等制度资源有着较强的亲和力,
而与带有行政干预或行政管制色彩的官方法令难以兼容。立法实践中,
某些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甚至长官意志的官方政策,正是借立法之机
摇身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冠冕堂皇地披上了法律的
外衣,这无疑为政府人为地干预经济秩序提供了合法的依据。从本质
上讲,经济立法(尤其是私法的制定)真正的原动力及其归宿都在于
民间,在于市民社会,而并不是在于政府。因而,有必要防止立法对
市场秩序人为的扭曲和破坏,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培育一个宽松且和
谐的法律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者要懂“立法”,更要懂“不
立法”。

  立法应当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而不能照官意画瓢。法律这种
“公共产品”理应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
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要吸纳民意,就应当实行开
门立法,建立立法听证制度,通过媒体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广泛征求
包括利益相关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践证明,充分吸纳民意的
立法可以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清除某些潜在的障碍,可以在相当程度上
提升公众对法治的期望和信心。

  现代立法机关即议会是典型的民意代表机构,议员(在中国称人
民代表)应当成为传达民意的喉舌和社会各阶层的代言人,而不能沦
为少数利益集团操纵和利用的工具。所以有必要在行政立法中树立
“立法回避”观念并落实为可操作的具体制度,亦即凡直接涉及某行
政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
更不能主持该法案的起草工作,而应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有关专门委员
会或者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起草。另外,在立法过程中,应
当尽可能举行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和吸纳有关利益团体及各方人士
的合理意见。总之,实行立法回避和立法听证的主旨就是要将“程序
正义”的宪政理念融入立法活动,通过正当程序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抑
制立法者自身的恣意,并最大限度地吸纳和表达民意。只有充分吸纳
民意的立法才具有真正的民主性、正当性和合理性;只有充分表达民
意的法律才堪称以民为本的“良法”。

  立法既是利益的表达、协调和分配机制,同时也是人权的保障机
制。在现代法治国家,人权的立法保障显然是实现司法保障的基本前
提和重要条件。因而,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立法的题中
应有之义,也是立法的终极目标所在。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宪
法的保护,不能随意限制和剥夺。从严格意义上讲,凡涉及限制和剥
夺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行为,原则上只能由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这是基本的宪政
原理。令人欣慰的是,立法法接受了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将限制公民
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纳入只能由法律规范的事项,这是基于尊重和保
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深刻认识和领悟。

  现代立法应当以对人权的尊重和关怀为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
权堪称“良法”的道德基石。

  学术大师哈耶克在其名著《法律、立法与自由》中高屋建瓴地指
出:“立法,即审慎地制定法律,已被恰如其分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
明中隐含着最严峻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弹药的
发明还要深远……立法被人们操纵成为一种威力巨大的工具。人们需
要运用它来求善,可是人们尚未学会驾驭它使之避免产生巨大的恶。”
哈耶克的这番忠告颇值得人们尤其是立法者品味和深思。

  一言以蔽之,立法者应当淡化“数量”意识,强化“质量”意识,
树立质量和效益至上的观念;强化以民为本的立法理念,广泛吸纳民
意;强化立法的“程序正义”理念和“人权保障”意识,以制定体现
正义和公正的“良法”为神圣使命。中国立法只有尽快走出观念上的
误区,才能真正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