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说的对不对?

游振辉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它举动为祸
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
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的这段话近年来在抨击司法腐败时被作
为名人名言反复引用。

  培根何许人也?他的大名叫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英国哲学家。“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
真正始祖”(马克思语)。他早年就读于剑桥大学,毕业后曾为驻法
国大使随员,回国后研究法律,当过律师和国会议员,1617年任掌玺
大臣,次年任大法官,1621年被控告受贿而去职,晚年脱离政治生涯,
从事著述。

  英国历史上包括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大地区,
其中前三个地区合称不列颠。就司法制度而言,这个区别很重要,因
为苏格兰和北爱尔兰虽然都是联合王国的组成部分,但这两个地区从
历史上就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院组织和不同于英格兰的司法制度。在
1873年英国对司法制度加以改革之前,英国的高级法院超过10种,初
级法院则为数更多。这种复杂的状况,往往使得诉讼案件不知向哪个
法院去投诉。不仅普通人难以知晓,即使法学家有时也会踌躇(肖扬
主编《当代司法体制》)。培根所处的年代,正好是英国资产阶级革
命前夜(1640年)。资产阶级反抗君主专制的思潮风起云涌,但“资
产阶级和新贵族结成了同盟反对君主制度,反对封建贵族和反对统治
的教会”(马克思语),因此,这一时期的资产阶级的反抗是不可能
彻底的,各种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也不可能根除。按外国法制史的划
分,培根时代仍然是欧洲中世纪,其法律制度属封建制法。普通法是
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后来衡平法又了发展,15世纪正式成立衡平法院
(又叫大法官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其重要特点是表
现在法官的判决中,由判例汇集而成。简而言之,法官造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也就是说,思想不
是空穴来风,与产生思想的有关背景、情况息息相关。从培根的个人
经历以及英国当时的法律制度背景,可以看到培根上述名言的真理性
光芒。那么,套用到现代中国来如何呢?

  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以制定法为本位,法官是“依法”办案,法官
的判决并不造法。法官判决的法律效力和权威依赖于所根据的法律效
力和权威,以及审判权的合法来源。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司法应具有
终极性,即通过司法解决各种纠纷是最后的、最高的,再没有其它解
决纠纷的途径能凌驾于其上了。目前,司法解决纠纷基本上可确认为
最后的了,司法判决一旦作出,如未通过法定程序而失其失效或改变,
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可能简单的一句话让其失效或改变。但是,司法
解决纠纷是不是最高的呢?理论上是,但实际上却未必,因为众所周
知的司法体制上的原因,司法判决可能因某人的一句话而搁置,或者
就判不出去,或者不依法判决。这许多因素因体制上的原因,是法院
或法官自身难以克服的,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并未完整地、
充分地依现代公认的法治理念而展开并落在实处。笔者前不久就听一
个律师说:判决书中没有引用一条法律规定,找法官说:我找到十几
条支持我方的法律规定,如果你能找到一条支持对方的法律规定,我
们就服判。法官说:这是区长交待的,我们院长都没招,你跟我说有
什么用?你可以上诉呀。律师说:理解理解。当判决并非法院或法官
的“本意”而且还只能为之时,是谁“把水源败坏了”呢?“在这唯
一的权力面前,没有东西能够维持一种独立的生存。”(黑格尔《历
史哲学》)

  培根的名言是隐含了司法制度背景的,与他所处的时代和制度背
景是吻合的,具有警醒作用。但抛开司法制度背景这一前提,抽取出
字面意思而“放之四海”,不仅“牛头不对马嘴”,而且极易产生误
导,使得公众的激愤对准了一个虚假的目标。我们不否认司法中确有
腐败现象,但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弄脏了水流”。我们所要做的不仅
是把弄脏了的水流恢复成清沏,还要把污染水源的污物给打扫干净。

                        2000.4.22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4月26日,发表时略有删节,此为完整
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