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不再喋喋不休
英国著名法官的无奈辞职和中国刑事诉讼改革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李永红
  在法学院读书的时候,诉讼法教师特意为大家安排了一次实地教
学活动,即旁听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

  学习了大半个学期的诉讼程序法,第一次体验它的运用,同学们
觉得很新鲜。从审判长宣布开庭、出庭检察官宣读起诉书之后,整个
庭审过程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审判长审问被告人——在我国第一部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庭审程序中,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我们对庭审中的
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真有“旁听一次庭,胜读俩月书”的惬意感
觉。

  忽然,只听得审判长声色俱厉地对被告人喝斥到:“被告人某某
某,这是法庭在对你进行审判!你必须老老实实地交待犯罪事实,不
得狡辩抵赖!”然后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向被告人交代了一
遍,大概是审判长认为被告人的态度不太老实吧。庭审继续进行。不
过我们都被审判长那突然高八度的声音弄得抖了一抖,毕竟我们是第
一次到庄严的审判法庭旁听。闭庭后,在回校的途中,总觉得那一声
训斥留下的印象最深:法庭还没有宣判有罪,被告人拥有刑事诉讼法
上的辩解权,为什么就不能辩解呢?

  后来,参加过那次旁听的同学,大多数的工作场所就在法庭上,
有的成了法官,有的则是检察官,也有不少是以刑事辩护律师的身份
常常出现在法庭。我们也常常亲历过同样的情形,直到1997年第二部
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为止,情况开始有了变化。在法庭上,审判长不
再是说话最多的人,打个也许并不太恰当的比喻:那端坐法庭正中的
法官,有点象球场上的裁判,当他把球交给球员后,他自己不再亲自
去踢它了,而出庭检察官和律师则近似于两个奋力拚抢的球队,忙得
不可开交。这就是我国现代法制史上有名的司法改革:庭审方式的转
变。这一转变在保留大陆法系传统的同时,更多地吸取了海洋法系抗
辩式庭审的因素。

  说到海洋法系,自然有必要提及它的发源地——英国的一个法律
故事。故事的梗概是,一个法官因为在庭审中喋喋不休而导致双方当
事人都提出了上诉,而上级法院的法官正是基于原审法官在法庭上说
了太多的话,而撤销了原判,那个喋喋不休的法官还因此而不得不辞
去了法官职务。

  这个故事是由英国那位挺有名、也真正长命百岁的丹宁法官
(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讲述的一个真实案例。

  一名英国寡妇起诉英国煤管局,因为她的丈夫在一次煤矿塌方事
故中被砸死了,她要求赔偿。案件由精通法律且对每一个细节都兴趣
十足的哈利特法官主审。庭审中,哈利特的话很多,对所有的细节都
刨根问底,还亲自询问证人,并对一些问题明确表态。法庭庭审结束
后,原告和被告却以共同的理由提出了上诉:哈利特法官对庭审干预
太多,妨碍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作用的发挥,因而使案件未能得到
公正的审理。

  受理上诉后,丹宁法官认为,哈利特的动机无疑是要把握第一手
事实,所以急于了解案情细节,但是,哈利特对庭审的“干预加在一
起确已超过了限度”,在英国的审案制度中,“是法官开庭听讯和裁
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整个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而在公
正审判的具体日常工作中,律师发挥着“可敬和必要的作用”,因为
“真实情况最易为争讼双方的有力陈词所供出”,所以,“一名法官
要想做到公正,他最好让争讼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法官
一旦介入其间,其视线将被遮避,“对于偏见和先入之见,公正的慧
眼必须闭而不视,但是公正的慧眼必须能够一眼看到真实情况的所在,
挡住它视线的灰尘越少越好”。哈利特法官过多地介入争论,导致当
事人认为审理不公平而上诉,丹宁法官认为上诉是有道理的。

  丹宁法官说:“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
的,这就是公平审理。”于是,丹宁法官他们撤销了原判,在该案复
审开庭期结束时,哈利特法官辞职了,结束了他的法律生涯。

  后来,不少律师根据这一判例,在出庭时都仔细地记录法官提问
的数目,以便与律师的发问次数相比较而试图以法官过多干预作为上
诉的理由。当然,此后鲜有成功的上诉,因为法官们自然都以哈利特
的教训引以为戒了。这大概正是海洋法系抗辩式庭审制度的一个具有
典型意义的判例。

  刊载于:检察日报2000-4-26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