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不仅是治民

曹呈宏
  在舆论监督下,又一个错误的行政个案得到了纠正,此类新闻见
诸报端的越来越多了。甚至多到使我们习以为常,多到使我们都快要
以为舆论监督是解决此类错案的惟一或最佳的途径,多到使我们忘了
去关注一下个案背后的深层原因。于是此类个案在不同的时间、地点
不断地重复,其中有的会得以纠正,而更多的则没有。

  在余顺祥事件过程中实际上有一种内在而普遍的观念和逻辑在起
着关键的作用。这种观念和逻辑是隐藏在事件本身背后的,因此也最
容易被我们忽视。这种观念和逻辑又是历史长期以来形成的,因此也
最容易被误以为理所当然。相对来说,个案的纠正是容易的,而观念
的改变则极为困难。

  我国宪法已经明文规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但不少干部却没
有理解其内涵,在他们的眼中官是治民的,现在只是要用法律的形式
和手段来“治”老百姓而已。从广义上说,地方政府颁布的行政命令
在当地实际上起到了行政法律的作用,于是我们看到了各种各样的
“通知”、“规定”等红头文件取代了原先的更加非规范化的做法,
仿佛这样就算是“依法治国”了。其实从内容看,许多的文件只不过
被当成了“上级”“治”老百姓的一种手段,本案中的镇党委、镇政
府“创造性”的政令,就是这种观念的产物。在这里,由于在观念上
把群众当成了“治”的对象,基层政府在制定执行性的决策过程中,
不但没有法律依据随意给他们设置义务,甚至违法规定处罚处分措施,
法律和法规被严重地扭曲。从群众的角度来说,这些政令被认为是外
在强加于他们头上的外部强制,而不是他们自己意志的体现。就这样,
我们看到教师们被“治”了、余顺祥被“治”了,而这些“治”都是
以假红头文件(广义上的法)之名实施的。我们也并不同意我国的行
政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备的说法,因为我国在法律和制度上也并没有
给公民提供多少有效约束政府的手段和途径,以至于余顺祥最终想到
的是求助于新闻媒体,而这种救济由于不是直接的,因而也并不总是
可靠而有效的。

  基层政府处于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接触的边缘,在此权力与权利
之间的分歧和对抗是免不了的。我们承认基层工作的难度不是坐在办
公室里可以想象出来的,甚至我们也不怀疑本案中的镇领导的本意也
许是为了做好工作,只是工作观念思路方法的一种错误惯性而已,我
们愿意相信他们与余顺祥并无个人之间的恩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我们的讨论才变得更有意义,因为基层干部和余顺祥都可以被抽象化
而具有了普遍的代表性。

  对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而且必须在此
权限内行使,这本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通俗地说,依法治国在立
法领域,首先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来保护公
民的利益不受非法侵犯(尤其是这种侵犯来自强大的行政机关时);
在执法领域,则要求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合法。从这个意义上说,
依法治国要“治”(如果我们把这个“治”理解为规范和限制的话)
的恰恰是行政权的过分膨胀!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