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安全价值与人情冲突?

游振辉
  北京晨报前不久以《法学教授巫昌祯呼吁——女性犯罪应酌情量
刑》为题,报道了巫教授观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妇女,
“如果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不大,社会反映又比较强烈,应该酌情
从轻量刑。”此后,在人民大学的BBS上,有个年轻学子发贴《法学
教授巫昌祯的谬见》对此提出了强烈批评:“这种观点,且不说本来
就是所谓‘民愤极大’论抑或‘情有可原’论的衍生版,而且事实上
也是法官在自由衡量时普遍的思维方式。”“酌情量刑难道不是一个
普遍原则吗?现在来一条‘女性犯罪应酌情量刑’的标准,是不是说
‘男性犯罪不应酌情量刑’呢?作为一个标榜尊老爱幼的国家,以后
是不是还要呼吁‘老人犯罪、少年犯罪应酌情量刑’?”“保护妇女
权益当然无可争议,也并非要对两性平等表达什么意见。只是有感于
如今不少各式各样的‘学者’们煞有介事地到处呼吁,却总是有负自
己头上的专家头衔、教授招牌。不过,现在“两会”正开得热闹,人
家作为‘法学教授’加‘妇女政协委员’,总是要说些什么才好,哪
怕是废话。”

  后来,在“万千法律新闻组”中也有人持不同意见:“我觉得她
这个观点与现代法治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刑事判决无论如何应当
‘只服从于法律’!无论如何不能考虑‘社会反映’如何!”并举美
国辛普森案作例子。

  以上所论均是从法律的安全价值来考虑,可以说无可厚非。但却
总有些什么堵在心头。于是,想起十六年前我所亲历的一个案件。

  罪犯的儿子在乡里横行霸道、无恶不作,乡亲们都怕他、恨他,
却敢怒不敢言,使得做父亲的在乡亲们面前抬不起头,可儿子大了,
又管束不了,在忍无可忍下,终于父亲亲手杀了儿子,这是一则古老
的“大义灭亲”之举。开庭那天,乡亲们自发地来了,里三层外三层
把法庭堵得水泄不通,还联名要求法院从轻发落罪犯。最后,法院考
虑再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只判了七年,宣判后,马上以眼睛
有疾做了保外就医。六旬老汉实际没有怎么关押就被乡亲们接回家了
。此案的处理,在当地效果很好,既起到了教育和惩戒作用,又安抚
了民心。记得开庭时,罪犯一副“认命”的样子,不替自己申辩,一
概承认。好多年以后,为人父的我终于能体会到该罪犯是以怎样的心
情杀儿子和接受审判的,每当想起这事心里总有一股酸楚。庭审后,
乡亲们把法官围着替罪犯求情,那情景这么多年了,总难以遗忘。

  法与情(法律与道德)是法学的一对范畴,二者的协调、包容令
多少智者呕心沥血。这一部分是法律中最具“民族特色”的部分,不
是可以简单地从理论到理论就能够透析的,也不是以“刑法应着重强
调法的安全价值”的理论,就可以把所有其他可能的选择都堵死的。
为何不见有多少智者为克服法的“僵硬”而孜孜追求法的灵活价值呢?
普遍公正与个别公正的辩证关系,我们是不是还要作更多的研究呢?
以上学子敢于批判知名教授的观点的勇气,表明了新生代勇于探索的
可贵精神。

  我忽发奇想,如果切断这些学子的一切生活来源,放到艰苦的地
方去,让他们只有“脸朝黄土背朝天”辛劳耕作才能生存下去,彻底
融入当地老百姓的生活,一年后,讨论这样的问题时,还是不是这样
“一条直线”的观点?还会不会以这种口吻来批判教授?当然,“浪
费”学子们的青春是一种罪过,我们这一代被浪费了那是不得已。然
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毕竟不同,研究前者之人的这种“浪费”,
在另一种意义上,却是一种“财富”也未可知。

  我想,巫教授仅以其年纪,她的生活积累远比这些学子厚重得多,
作为研究婚姻家庭法的专家,她的学术视角也不是这些学子所能悉数
体会到的。她对许多具体问题的看法,渗透着生活的凝重感。我在读
书时,就是以她写的婚姻法作为教材的,以我曾经被“浪费”的生活
作为铺垫,我强烈感受到了这一点。

  刘星有本著作叫《法律是什么》,是啊,法律是什么呢?学者和
老百姓的答案肯定是不同的,如果等同反而奇怪了。但是,老百姓站
在那神奇而厚实的土地上,仰视法律时,我们作为法律人希望不再看
到那乞怜的目光,而有的只是敬仰、信仰。那么,我们为之奋斗的
“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本文无意指摘谁,只是想,能否在学术研
究、学术品格中更多的融入一些生活积淀?

  歌德在长篇诗剧《浮士德》中,借魔鬼哥特斯尔摩之口,说出了
惊人之语:“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标题为《仰视法律》。
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