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方式模件化与意思自治

郝铁川
  传统生活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成员角色的单一化。这是因
为当时的人们长期生活在单一的模式中:同样的坐北朝南的小茅屋,
相似的举手投足、衣着谈吐,相差无几的一日三餐以及其他生活内容,
这是空间上的单一。从时间上的单一来看,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长河
中,每一代人都在重复前辈的生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星星还
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山也还是那座山,河也还是那条河,
碾子是碾子,缸是缸,爹是爹来娘是娘,篱笆墙的影子咋还那么长?”

  而现代生活方式的重要特征则是:社会成员角色的多样化、社会
化。即个人摆脱了过去那种单一的生活模式的束缚,可以依照自己的
意愿进行各种各样的选择,可以出入于不同的生活群体之中。他是家
庭的成员,又是某个生活俱乐部的成员,还是另一个娱乐团体的参与
者,还有各种各样的男女朋友。这就是说,每个人在社会中所扮演的
并不是一种而是许多角色,而每一个角色都不过是他全部生活方式中
的一个层面。这种现象被西方社会称为生活方式“模件化”。在这种
情况下,每一个人所出入的各种社会群体的归属条件都失去了绝对意
义,都不能完全约束他,也就是说,他失去了稳定的归属。其生活行
为越多样化,进出的生活群体越多,他的归属感就越模糊。生活如同
戏剧,人仿佛是戏剧中的角色,每演一幕戏就要承担一个角色,而各
种角色的行为可能很不一致,甚至完全冲突。这种模件化保持在一个
适当的限度内,会给生活带来丰富的内容和乐趣。

  因此,生活方式模件化的实质就是解放人的个性,从一元的“我”
转变为多元的“我”,从单线性的“我”发展为多线性的“我”,充
分尊重人的多样性的选择,为人们真正获得自我、发展自我和实现自
我创造有利条件。

  现代法治首先是一种生活方式的结晶。伴随着生活方式的模件化,
现代法治特别推崇意思自治。所谓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
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意思自治的真谛,是
尊崇每个人的理性选择。而其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所
谓自主参与,即自己做主去判断、去选择;自主地参与市民生活。选
择是参与的前提,而参与又使选择得以实现。所谓自己责任,即自主
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这是自主参与的必然要求。
因为参与是自由的、自主的,所以结果也就只能归于参与者。意思自
治理念尊崇人的独立意志(意思),它把独立的理性判断作为社会生
活交往的心理前提。古罗马的市民法由此推出“非依意思不负担义务”
的理念;中世纪的教会法则把意思作为从逻辑上统一说明权利义务产
生变更的出发点。近代的德国民法学更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建立了体
系化的法律行为制度,使之成为贯彻意思自治理念的推动器。

  意思自治是人们由一元的“我”发展为多元的“我”的法律理念。
不仅如此,为了有助人们的多样化生活方式的选择,现代法治又特别
重视对人们隐私权的保护。隐私即私人生活中不想让他人知悉的信息,
也称生活秘密。隐私权即私人生活的不公开权,其真谛是私生活的自
由与安宁,是保护个人生活免受好事之徒的窥探与干扰。从另一角度
来说,隐私权告诫人们要学会宽容。

  贯穿生活方式模件化的主线是意思自治,而意思自治的灵魂是自
由。现代法治将人的自由型人格权划分为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是以身体的自由活动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当此
一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同时可以行
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等项请求权。内心自由
权是指个人意志决定自己行为的独立性和不受非法干预性。欺诈、不
法强制他人接受思想观点、接受或者变更生活方式等,都属对内心自
由权的侵害。

  法律是什么?是一种活法。法律无情吗?不!法律是情、理、欲
的统一。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