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个体生活质量 法律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生存技术。建立现代法治,需要变 革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 第一,传统的生活方式偏重家庭秩序的稳定,而现代法治更看重 个体的个性的解放与活力,视个体的权利高于家庭秩序。 过去(甚至现在)人们惯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安危关 系到了国家与社会的盛衰”,因此,维护家庭秩序就成了传统法律的 重要任务。在封建法律的核心——“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 夫为妻纲)中,维持家庭秩序的就占了两个。这种维持则以不惜牺牲 个体幸福权利来成全家庭关系存在为代价。“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牺牲了个体自由恋爱的权利;丈夫可以休妻而妻子却不可以休夫,牺 牲了妻子离婚的权利;丈夫可以纳妾而妻子却必须从一而终,牺牲了 女性要求专偶的权利;寡妇不准改嫁,牺牲了女性追求幸福的权利。 但在封建社会的人们看来,这样做却可以维持一个稳定、牢固的以父 权、夫权为核心的家庭秩序。 现代法治不视家庭为社会的细胞,而将鲜活的个体作为社会的细 胞。因此,“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是封建法律强制人们履行的义务, 而现代法治允许人们独身,并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为独身的人们提 供一些方便条件,对“同性恋”这种只开花不结果的“变异家庭”也 持宽容态度,因为个体的快乐是重要的,对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的 同性恋,不提倡、不制裁不乏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第二,传统的生活方式偏重生活的数量,追求“白头偕老”、 “四世同堂”。而现代法治则更看重生活的质量,追求个体的健康活 性的释放、感情的淋漓尽致的发挥。 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感特别强烈的民族,她崇尚长寿,追求长久。 然其流弊是忽视了生活的质量。古往今来,多少死亡婚姻得不到解除, 使人们挣扎在苦海之中;多少个颇有灵性的才女却因过度的生育而体 质弱化、抑郁终生。 现代法治虽不否定生活的数量,但认为生活的质量重于生活的数 量。既保障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又保障自由离婚、自由复婚,绝不 承认失去感情基础的死亡婚姻的合理性。床前行孝固然可敬,但为事 业缘故而送老人进养老院,由他人或社会代为行孝,亦无不可。 第三,传统的生活方式偏重老年人愿望的满足,以老年人的快乐 幸福为全社会的惟一快乐幸福,而现代法治则寻求老年人、青年人和 未成年人三者之间快乐幸福的平衡。 一些社会学者从人的自然年龄的角度,把人类社会的文化划分为 前喻、同喻和后喻三种。前喻文化是指老年人的智慧、经验支配着社 会的发展;同喻文化是指老年人和青年人的智慧、经验共同支配着社 会;后喻文化是指青年人的智慧、经验支配着社会。前喻文化是农业 社会的产物,同喻文化是近代工业社会(17至19世纪)的现象,而后 喻文化是现代信息社会的结晶。 中国传统的生活方式却是一种以老年人为中心的生活方式,“谁 的胡子多,谁的智慧多”,“父母在,不远游”。其结果是每一代人 都觉得活得很累。小的时候要为光宗耀祖(而不是为了自己、为了快 乐)而读书,长大成人之后要为成家立业、传宗接代而战斗,老了之 后则心有余而力不足,即便力足,也要去做孙子的保姆。难怪费孝通 先生感叹中国人永远生活在一个还不完的人情债之中。李商隐的诗写 道:“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而生活在传统文化中的 吾辈时常感慨“春蚕到死丝未尽,蜡炬成灰泪未干”,每一代人能够 释放的能量没有释放完就草草结束,每一代人活到最后都感到心力交 瘁、困苦至极。 现代法治当然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它更致力于促进青年 人能量的释放,家务劳动社会化,老年人权益保障社会化,未成年人 的教育社会化,从而使青年人最大限度地轻装上阵,搏击长空,淋漓 尽致地发挥自己的才性,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留下一片独特的浪花。 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情、理、欲交融的生活方式,是一 种追求含金量的生活方式。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