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问题概述

游振辉
  国际互联网的兴起,使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近代科学技术所
带来的最重大挑战。它不仅仅是对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体系、法律规
定带来冲击,也使得法学理论的全球化和法律规范的趋同及司法协助
带来契机。网络法律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门类,只是指与网络有关的法
律问题,与网络特性相关联,是以往法律所不及或不能很好解决的有
关法现象。依网络特性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大体可划分为如下几个
部分:

  一、与信息有关的法律问题。

  网络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信息的制作、传播、复制、存储等。信息
是以文字、符号、声音、图片、影像等作为载体的。围绕着这些载体
在网上的“流动”,引发了一系列与网络特性相关联的法律问题。如
侵犯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诈骗犯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淫秽物品犯罪(调查显示五分之一的美国网民看过色情网站)、传授
犯罪方法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犯罪;垃圾邮件侵扰他人生活安宁权;
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利益;发布虚假信息而造成的损害(愚人节时深
圳一网站发布虚假病毒消息,就被警方关闭)等等。

  国际互联网的兴起是以资源共享的理念为发端的,由此崇尚言论
自由,号称第四媒体。互联网使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拉开了信息
时代的序幕。因此,在考虑与网络信息有关的法律对策和解决办法时
,就不能简单地受传统思维惯性的驱使,应本着有利于网络发展、有
利于资源共享、有利于信息的利用和再生,密切注视世界发展趋势,
与网下规则应区别对待,建立一套宽容性规则。如果我们鼠目寸光,
不注意这问题的全球性,一意孤行,那么其影响就不仅仅是我国的法
律制度问题,而将引发一系列的政治问题。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二、与网络技术有关的法律问题。

  这部分是指网络自身所特有的法律问题。如黑客问题。前不久网
上的当当书店称,自己的网站遭遇黑客攻击,被删除了大量图书信息
,而黑客来自8848网站。如果果真如此,则可能涉及到两个商务网站
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但黑客侵入他人系统实施破坏的行为既是不正当
竞争的方式,同时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再如,出于民族义
愤,攻击他国网站的行为,在印尼当地人惨害华人事件中、南大使馆
被炸事件中、日本右翼对侵华历史篡改事件中等都发生过,甚至引起
他国的严重抗议,有媒介把这称为“红客”。再如,2000年2月8日到
10日,一伙神秘的黑客在三天的时间里用数以亿万计的垃圾邮件猛烈
袭击了互联网上包括雅虎、美国有线新闻等在内的五个最热门的网站,
并且造成这些网站瘫痪长达数小时。最新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
网络中的攻击行为,去年给美国企业和机构带来了2.66亿美元的损失,
是此前三年的年平均值的两倍多。这类案件具有分散、隐蔽、技术性
强(但也可能是非常一般的电脑技术)、侦破的高科技手段化、行为
人低龄化等特点。

  三、网络化运作引发的有关法律问题。

  所谓电子商务并不能说是一种新兴的商业门类,其本质就是把网
络作为从事商务活动的手段,只有一小部分商家是专门为使这种手段
正常运行而设立的,如ISP(网络接入服务商)、电子认证中心等。
对这种商务运作方式,可统称之为网络化运作。由此而引发的法律问
题是非常广泛的。如,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合同,这就涉及到要约
与承诺到达的时间和系统,电子邮件的确认与成立的形式要件等等。
再如,商务网站、ISP或ICP(网络信息服务商)等泄露客户的个人信
息,造成侵犯客户的隐私权和其它损害(被他人不当利用等)。又如
据报载“长春市电信局技术人员调查发现,国外有些恶意网站通过游
戏、软件诱惑网民,当网民一旦下载该程序就可能上当,因为该程序
可能收集到用户计算机上保存的账号密码,并可通过网络发送到指定
信箱造成账号密码泄露,由此网民会掉入‘网络陷阱’”。又如网上
拍卖而引发的诉讼,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抢注域名的问题等等。我国已
发生了一起在网上盗得他人信用卡号和密码套取现金和在网上购物的
案件。

  四、与网络案件相关的法律程序问题。

  互联网在我国运行之初,对它的认识最初是考虑国家安全,因此
公安成了网络管理的当然行政执法机关,从已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来看,可见一斑。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种认识和管理模式,已遭到
普遍质疑。比如,虚假信息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案件,侵犯著作权
的知识产权案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域名管理与制裁的问题等,
都已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不因发生在网上,而不属这些机
关管理。

  由于网络的“地域模糊性”,行政案件和诉讼案件的管辖成为一
大难题。设立管辖规则将根据网络特征产生新的规则。如,上海警方
于2000年3月底破获的首起网络色情犯罪案,行为人在陕西西安,但
色情资料存放的服务器在上海,那么是哪一地的公安有权管辖呢?或
两地公安均有权管辖?如果行为人是外国公民呢?或者行为人是中国
公民,但把色情资料放在外国的服务器上呢?在侵权案件诉讼中,侵
权人与被侵害人、侵权人与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如网页所在的服务
器)通常不在一地或跨国,甚至侵害后果的发生地与前面的均不同,
司法管辖如何确定?涉及跨国的还有一个司法主权以及国际间的法律
规范冲突的适用等问题。我们可以预见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定等将会
应运而生,仍至由联合国制定出各国均应遵守的网络案件司法管辖及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除此之外,各地执法机关的协助调查(降低执法成本),网上证
据的取得与公证等等,都是急待解决的问题。如,网络上多媒体信息
做为证据使用,要满足什么条件,要如何取证才是合法的,如何做证
据保全、如何质证等等。

  五、司法利用网络技术的法律问题。

  司法运作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分不开的,如测谎仪、DNA测定、
多媒体举证系统等的运用。同样,网络对司法运作亦将起到革命性的
变革。如,通过网络送达法律文书能否作为一种新的法定送达方式,
要以文字的方式还是图片的方式,或二者的结合?如何确认印章的真
实性?免费邮箱能否作为法定送达地址之一?以什么方式确认收件人
已收到?又如,网络作为第四媒体,能不能在上面公告送达?要以什
么方式、在怎样的网站上公告?再如,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能
不能在网络上开庭?应当怎样设计程序,怎样确认当事人身份等等,
这些无疑都是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现实途径。

                        2000.4.9

  注:检察日报2000年4月19日发表此文,标题为《法律问题,有
关互联网》:
http://www.jcrb.com.cn/html/2000/04/19/00820000419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