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的致命弱点就是司法的行政化气息太浓,遮蔽了现代 司法的“真面目”。
尊重司法的个性

刘武俊
  由于长期沿袭前苏联的司法模式,并且受到历次政治运动的冲击,
先天不足的中国司法制度积弊甚多,存在着若干明显的制度缺陷。依
我之见,中国司法制度的致命弱点就是司法的行政化气息太浓,这在
相当程度上遮蔽了现代司法的“庐山真面目”。可以说,司法行政化
堪称司法的病灶。

  中央电视台某著名新闻节目曾将对“两高”负责人的采访列入
“部长访谈录”的内容,这除了暴露出某些新闻人士对某些法律常识
的欠缺,更能从一个侧面显现出司法行政化的观念是何等根深蒂固,
以致“习惯成自然”。司法与行政合一,衙门就是法庭,无疑是中国
传统司法体制的一大特色。其实,司法与行政是两种性质迥异的活动,
司法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活动,司法的本质是追求公正的理性判断;行
政则是典型的法律执行活动,行政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以服从为天职。
司法制度其实是社会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司法具有明显的中立性、
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和终极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性质、职
能、人员资质、权力属性及其运作规律等方面均有相当大的区别。诚
然,法院不可避免地要处理一系列内部行政事务,法院行政管理制度
的设置确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的关键是法院内部的行政
管理制度不能窒息和遮蔽独立审判制度,法院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能不
能侵蚀、干扰甚至取代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极其重要的审判职能。从这
个角度讲,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司法审判职能必须分离,审判职能
理应成为法院的不可或缺的核心职能,只服从于法律的独立审判堪称
现代司法最突出的个性和理念。

  遗憾的是,司法的个性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庇护和保障,
司法的行政化趋势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具体而言,法院的审判活动、
人事管理、法官职级、经费来源等均带有浓郁的行政色彩。中国法院
的设置基本上是与行政区划相对应的,法院也被作为“法院干警”按
行政方式进行管理,法院审判程序的启动、运作和终结直至裁判文书
的签发几乎都听命于有关庭领导及院领导的行政命令。尤其需要强调
指出的是,案件的内部请示汇报制度堪称司法行政化倾向最明显的表
现之一,也是最让法院头疼而又无奈的现实。就此而言,笔者对正在
试行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表示支持并寄予
厚望,推行这一制度的宗旨就是要让独立的司法权力真正掌握在法官
自己的手中,真正形成一种司法机关内部的激励机制和自治机制。

  法院“执行难”无疑是最让中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感到头
疼且不堪重负的老大难问题。其实,执行工作实属法院的额外负担,
法院耗费相当的精力抓执行乃是“不务正业”的表现,法院行使执行
职能实质上是司法行政化这一积弊的体现,是法院的审判职能与政府
的行政职能相混淆的后果,也是对司法理论的误解和法院形象的扭曲。
依法强制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的公务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
理应是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判决的执行就是一种行政色彩
浓厚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的执行权从本质上讲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
法院应当从执行的“战场”撤回到法庭审判的“剧场”,一心一意演
好裁判者这个重要角色,集中精力搞好审判这一本职工作。为法院减
负,让执行职能与审判职能相分离,让法院专司审判工作,这并非一
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司法改革的内在逻辑和大势所趋。

  尊重和庇护司法的个性,意味着尊重司法权力的独特品格和司法
权力运作的特殊规律,尊重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独立性,也意味着要
重视从制度上建构一套切实维护司法独立的机制。司法独立的要义之
一就是司法机关必须独立于执行政府决策和维持秩序的行政机关之外,
法院担当的是中立的仲裁者角色,而不是单纯的政府权威的维护者,
更不是政府的附庸。司法独立的理念意味着司法权是权力制衡机制中
不可或缺且相对独立存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衡量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司法与行政是否真正分
开,司法是否真正实现了独立和自治。实践证明,只有真正切断司法
与行政的脐带,清除司法的病灶,凸显出司法的个性,司法才能真正
树立起自身的权威和公信力。这当然有赖于司法改革中切实可行的制
度创新。

  作者简介

  刘武俊,1969年生人,1991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曾在
江西高安市人民法院从事过三年审判工作,1994年考取北京大学法学
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年获硕士学位。现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迄今已发表学术论文、学术随笔三十余篇。主要代表作有: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市民社会与现代法的精神》等。

  法制日报200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