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凤胎案的法律反思
人是什么?

《法律的故事》撰写组 大李
  人是什么?

  这是一个似乎简单得不值一答的问题。

  但这一命题的阐释,在四川省德阳市某县一医疗事故案中,却产
生了针锋相对的分歧。央视《今日说法》于今年3月29日、30日两次
讨论了这个案例。

  央视《今日说法》报道说,某孕妇前往一基层医院,产下一对龙
凤胎,当日在医院被丢在一旁;此日晨,人们发现婴儿还有哭声,于
是赶紧送往县医院求治,结果于当日下午这一男一女两个婴儿死亡。
此事经县、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医生对
早产儿未能尽到应尽职责以致产生两个婴儿死亡的后果,司法机关于
是以“医疗事故罪”对接产医生提起刑事诉讼;后该医生不服,向省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诉,省级鉴定最终推翻了县市的结论,认为孕
妇系流产,接产医生的行为不属于医疗责任事故,导致诉讼无法进行
下去。后检察院另行委托某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进行鉴定,认为医生负
有责任,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庭审中,医生的辩护律师认为,按照
优生学的观点,对于流产儿,根据优生劣汰的原理和科学的常规,医
生不予救治,这在法律上是无可非议的。法官表示,此案存在多个鉴
定,如何下判,着实犯难。

  此案当然还涉及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但笔者关注的却是,在这
样的案件中,各方应当如何准确理解“人”的含义这样的问题。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听到“当你还在娘肚子里的时候”诸如此
类的话语,这至少表明一般人视胎儿为“人”;当我们怀着悲痛的心
情参加某位逝者的追悼会时,看着死者的遗容,我们绝对不会视其为
“物”,因为她或他的音容笑貌立刻会浮现在眼前,所以我们还视其
为人,只不过其让人难以接受地失去了生命而已。而科学上看人,有
时把人作为一种生物来看待,作为生物,就有一个所谓优生学的问题,
甚至所谓“优胜劣汰”的无情判断。

  法律的规则理解普通人的感觉,所以,尽管法律对“人”的含义
有明确的界定(即只能将“人”理解为有生命的个体,人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出生之前的胎儿和人死亡后的尸体,都不是法律上的
“人”,但是,法律仍然对胎儿和尸体涉及的权利和利益予以保护。
民事法律说,在析产的时候应当为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刑事法律规
定,盗窃或者侮辱尸体的,为犯罪行为。而法律却并不采用所谓优生
学上的一些观念,将人作优劣之分。尽管人的个体存在素质的差异,
法律所赋予的却是完全一样的权利,在法律上人是生而平等的。如果
一个人因某种原因而显得较为特殊,法律仍然一无例外地视之为与他
人平等的一般人。如果加害他人生命或健康,而受害人是绝症患者、
身心残障人或早产儿等,律师是不能以受害者的特殊体质作为对刑事
被告人的辩护理由的。这也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不认可安乐
死的一个原因,而法西斯的人种优劣的主张已为当今法律所禁止(即
禁止种族歧视),均表明了法律的价值取向有着与科学相异其趣的选
择。

  著名学者梁慧星在点评上述案件时认为,辩护人以优生学的观点
作为辩护的根据是十分荒唐的,不值一驳。而对于流产儿是否“人”
的问题,他说到:民法规定,公民(自然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何谓“出生”?有两个条件:一为“出”,即胎
儿脱离母体;二为“生”,即从母体分娩出的婴儿有生命。他的此番
话实为对民法通则第九条含义的精当解说。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法律不问公民是早产儿,还是流产儿,只要胎儿出生(出+生),即
依法拥有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本案龙凤胎离开母体后直到次日
还有哭声,说明他们已经出生,从出生时起他们已经作为独立的人享
有民事权利能力,接产医生对刚来到这个世界的两个小公民进行救护,
当属于医生的道德义务和法定职责。

  人,法律确认并保护的“人”,从他(她)离开母体成为一个独立
的生命时,就成为“人”,这就是法律的规则。而医学的命题,诸如
是早产还是流产,法律均不过问。

  人从出生到死亡,其所有权利和利益均为法律所保护。由于人的
尊严实在太重要了,所以,为了充分保护人,法律往往还会作出一些
延伸的规定,人在出生前,固然属于母体的一部分(如,伤害胎儿的
行为被视为是对孕妇健康的伤害而予以治罪),但是,当民事法律明
确了析产时应当为胎儿留有相应份额时,就已经表明法律将人的保护
延伸至其出生前,因为这一份额并不属于现实某人,而是那个将会出
生的人。

  同样,新刑法增加了一个条文(即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盗窃、
侮辱尸体的行为为犯罪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刑法属于后盾法,举重明轻,既然刑法将尸体列为犯罪对象,则
表明人对尸体的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死无完尸”往往被正常人当做一种恶毒的咒骂,
因为管理、瞻仰或者是埋葬、火化尸体被认为是生者天经地义的正当
行为,期望在过世后能够有一个体面的归宿,也是许多老者生前的愿
望,本人还记得老家的乡下一些年长者早早就开始准备他们的寿材的
情形。因此,源于生活的法律如果没有相应的条文,就成为一个缺陷,
于是新刑法增列此罪名,亦体现了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态度,尽管人在
失去生命后身体已不具有生物学上的意义。这就是法律对人的延伸保
护。

  生死为人生之大事,法律既对于死后之“人”如此保护,又怎可
对生者漠然置之?由是观之,那所谓优生学的主张、以出生方式的特
殊性而将部分已出生之人排除在“人”之外的观念,的确显得荒唐。

  刊载于检察日报2000-4-5第5版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的故事》。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