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道德主义和泛刑主义

郝铁川
  泛道德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弱点之一。它将道德的作用无限地
扩大,而把其他文化领域(如文学、法律、经济、军事等)变成服役
于道德的仆人。如果说,在西方中世纪,一切学问都成了神的仆人,
那么在中国古代,一切学问则都沦为道德的丫环。什么“文以载道”,
“德主刑辅”,不一而足。道德被放到无所不包、无所不能、垄断一
切的地步。

  在法律文化方面,与泛道德主义相对而言,便是泛刑主义。道德
强调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要克尽己守、承担义务,而刑法则大多是规定
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律规
范。因此,在强调义务的履行方面,道德与刑法有其内在的一致性。
随着泛道德主义的产生,泛刑法主义接踵而来。所谓泛刑主义,就是
在所有的社会关系经道德规范调整失效后,便用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
要么用道德来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要么用刑法来调整,而排挤了民
事和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作用。用儒家的话来说,就是“德主刑辅”、
“明刑弼教”;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泛道德主义和泛刑主义相结合。

  这种结合的严重弊端之一,就是压抑了民法的产生和发展,进而
忽略了人们的种种权利,把人变成了简单的义务工具。在过去“文革”
的年代里,泛道德主义和泛刑主义的传统一度得到重演。一方面,通
过一系列“左”的政治运动,要求人们提高思想觉悟;另一方面,又
通过一系列的“群众运动”,对一部分有所谓这样、那样问题的人实
行“专政”。

  道德和刑法当然都是重要的,但却不是万能的。泛道德主义和泛
刑主义的失误就在于它们处处夸大了道德和刑法的功能,束缚了其它
部门法学的发展,妨碍了人的个性凸现。

  注:本文由雨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