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

刘武俊
  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
步骤,也是保障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古老的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一种制度
文明,堪称人类文明进程中历史最为悠久、生命力最为顽强的一种司
法制度。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
陪审团制度逐渐趋于成熟,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则形成了与陪审团制度
不尽相同的混合陪审制。

  中国陪审制度基本上是移植原苏联的模式并沿袭大陆法系混合陪
审制的体制而发展起来的,其间曾经历了几起几落的曲折历程。中国
式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了公众的部分代表与职业法官分享审判权力,
这可以视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是人民法院接
受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是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有效举
措。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而且对于保障司法民主,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流于形式,陪审蜕变为“陪
衬”,长期处于近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

  由于有关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立法严重滞后,现
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制度性缺陷,亟待进行制度创新,使
这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司法民主、防止司法腐败和维护
司法公正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  

  依笔者之见,中国现行陪审制度拟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和完善:

  一、恢复现行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使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
制度的发展具有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和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在宪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应当具有
明确的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现行宪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明确
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疏漏。建议全国人大以宪法
修正案的形式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为重构有中国特色的
陪审制度提供坚实的宪法保障。

  二、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从立法上解决现行陪审制度存在
的若干制度性缺陷。人民陪审员法的制定既要立足于我国具体的国情
和民情,同时也应合理吸收和借鉴国外陪审制度的科学经验。人民陪
审员法应当对陪审员的产生、上岗资格、权利义务、参审程序、生活
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当然,为稳妥起见,可先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
员条例,经试行后再上升为人民陪审员法。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产生的程序机制,杜绝选任上的随意性。当
前各地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颇为混乱,有的是法院临时邀请,有的
是与基层人大代表一起选举产生,有的是法院推荐、人大任命,有的
则是由有关单位或团体推荐产生。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通过选举产生。由于缺乏选举程序方面的配套立法或司法
解释,这一规定明显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有必要指出,通过选举产
生往往会无形中将人民陪审员这一特殊的司法角色视为一种政治荣誉,
有可能导致片面强调陪审员的政治素质而忽视基本的法律素质。既然
职业法官是经考试考核产生而非民选产生,与其平起平坐的陪审员也
就没有必要兴师动众地选举产生,没有必要像人大代表那样苛求民意
代表性。另外,选举这种方式势必会在事实上将大多数公民排斥在审
判席之外,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广大公众参与陪审的积极性。
比较可行的方法是,法院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发布选聘人民陪审员的公
告,在资格审查、面试、征询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等基础上确定
选聘对象,由法院院长代表法院向人民陪审员颁发聘任证书。这种法
院直接选聘的模式具有操作简便、选择面广、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
。

  至于具体案件中陪审员的选定,可由法院在本辖区候选陪审员名
单中随机初选一定数量的陪审员,开庭之前由主审法官主持并在控辩
双方代表或当事人双方律师的参与下对候选陪审员进行庭选,通过常
规性询问确定陪审员的具体人选。另外,开庭时当事人对陪审员有异
议的,可申请回避,并要求另行选定陪审员。

  四、严格界定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由于陪审员在法律素质和办
案经验上与职业法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确保审判质量,陪审员参与
审理案件的范围应当坚持宜小不宜大的原则,也就是宁缺毋滥。陪审
员参与审判的案件通常只能是第一审案情比较复杂或者社会影响比较
大的案件,第二审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别案件不宜由陪审员参与,
简单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需陪审员参加。

  五、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行
合理划分。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笼统地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力,实际上陪审员与审判员的职权和职责不可
能完全等同,有必要对二者的职能进行科学的分工。具体而言,陪审
员的主要职能是审查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审判员的主要职能是主持
庭审,解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只有科学地界定陪审员的职能,才
能有效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陪而不审、由主
审法官唱“独角戏”的非正常现状。同时,以往陪审员只讲权利而没
有相应义务的状况亟待改变,在以立法的形式赋予陪审员权利的同时,
应当明确规定其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另外,要完善对陪审员的监督和管理。人民陪审员工作应当纳入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检查和监督范围,各级地方法院应就辖区内人
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每年向本级人大作专题报告。法院内部要设立专
门的陪审员工作管理指导机构。

  六、加强陪审工作的经费保障,为陪审员提供合理的生活待遇。
建议将陪审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拨给法院专款专
用。同时,适当提高陪审补助标准,切实解决陪审员的生活待遇问题,
解除其后顾之忧。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