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对党执政地位的新确认

郝铁川
  1996年2月8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研究员在中共中央
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中,说了一段意味深长的话:“我们过
去认为,共产党就一定万岁,人民政权就一定万岁。但是,前苏联、
东欧国家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党和人民政权背离了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任意践踏法律,同样可能被人民唾弃,同样可
以党亡国灭。”因此,我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从一个
角度来看,是对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新确认、执政能力的新检测和执政
权力的新配置。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政地位的确立,是中国人民在革命战争年
代选择的结果。她的成功经验主要是:制定一系列正确的政策(而主
要不是法律)以吸引人;运用开会、办学习班、谈心、树立榜样等思
想教育手段来启迪人;通过打仗和一系列运动来考验选拔人;通过党
组织建在基层以集聚人。这些经验的特点是:党站在领导、管理的第
一线,直接发布命令。党的政策、命令一经形成、作出,毋需再经任
何组织、机构的审议通过,在程序上不再受任何实质性制约。

  新中国成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第一,社会主义选举、罢免等
民主制度的确立,从学理上来说,使得任何一个党团、领导人既可以
被选上来,亦可以被选下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政地位始终面临着
人民合法民主性确认和选择,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深厚的现代民主性
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忧患意识。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一
些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少数党组织的选举意图未在村民大会的选举
中实现,一时出现了民选的村委会与党组织的情绪性对立,已足以引
起我们的思考和重视。第二,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从
形式、程序上划分了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即国家意志)的区别,人
民的意志不是抽象的,而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经由法定程序通过的一
系列法律、决定来体现的。如果说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赞成不赞成、
人民高兴不高兴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那么,落实到操作层面上,
必然是人民代表满意不满意、人民代表赞成不赞成、人民代表高兴不
高兴。这就改变了过去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
程序上都浑然一体的状况。这也给我党的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学
会争取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选票,如果他们不投赞成票,我
党的各项主张就无法转变为国家意志(人民意志),进而无法转变为
法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有法可依”这
一基本性前提。

  彭真同志曾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述过这个问题。他说,在战争
时期,虽然党在根据地里领导建立了政权,可是没有全国性的政权。
因此,那时应该,也只能是党说了算了。在整个革命队伍里,主要讲
党的政策。建国以后情况不同了。我们不仅有党,还有国家。党和国
家要做的事,讲内容,当然是一个东西。讲形式,那就不仅有党,还
有国家的形式。因此,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
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健全法制、依法办事。有些同
志对经过国家的形式不习惯,嫌麻烦。民主就不能怕麻烦,“一言堂”
不行,几个人说了算不行。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光是党内作
出决定也不行,还要同人民商量,要通过国家的形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
这是第一步。但中国共产党还需经受人民民主法治的确认,例如,其
领导、执政地位需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来确认,其各项重要主张
需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变成国家意志。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
说,依法治国意味着人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执政
地位的确认、对党的执政权力的新的配置。我们中国共产党人要勇于
接受历史的选择,顺利地经过民主法治这一关。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