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应当更具操作性

游振辉
  三·八节时,在互联网上有个网民戏言:假如我是全国妇联主席,
我会要求立法部门立法,硬性规定男人的工资有一半划到妻子名下的
账户,以保障留在家里操持家务的妇女的权益和自尊。

  的确,妇女如果缺乏经济来源,生存问题就会受到威胁,自尊也
就难保。这在负气出走或南下打工或下岗的女工所受到的种种磨难中
并不难见。

  纵观我国现行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如《婚姻法》、《妇女权益
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等等,都体现了妇女在政治、
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且国
家还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总之,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原则
是体现得非常充分了。但在实际生活中,为什么最基层的妇女实际上
还是个弱势群体呢?这固然与民族习俗、文化传统、思想观念等的根
深蒂固有关,但也与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救济不及时或缺乏有效机制有
关。上述网民的戏言实则透露出这方面的呼声。

  现代法律在权益的保护上向弱势群体倾斜,这是世界性的趋势,
中国在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方面,可谓走在世界前列。
然而,妇女作为弱势群体是个集合概念,是相对于男子这个特定群体
而言的,作为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只能以“协调社会关系,平衡社
会利益、社会价值和社会行为冲突的社会规则”为立足点,难以关照
到所有个别情形,而对于妇女大众来说,总是以个人权益是否得到保
障为关注焦点的。因此,对大众来说,对法律的功用要有个宏观的视
角,不能像教徒期待救世主那样的心理,一旦法律未能满足其期盼,
便产生法律“无用论”的想法。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我们
更应当讲求效益,不仅仅是规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还要通过程序设
计来弥补实体的不足和难以把握,使得普遍价值通过个体程序权利的
实行得以实现。正如江必新先生所言:“实体规则定得再漂亮,没有
程序规则来作保障,只是空气振荡。”

  如上例的网民所言,事实上法律已规定了配偶一方均占有另一方
合法取得的财产一半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当婚姻关系发生变故
时,家庭妇女常常处于弱势,实际难以实现这一半的权利。如用法律
来硬性规定,不论什么情形,均予保证,那样的法律则过于“刚性”。
因为,公权对私权领域的干预不应过于深入,否则是对公民的基本信
任发生危机的表现,其代价是牺牲公民的自由,必将遭到广大守法公
民的反对。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法律也是政府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契
约文本。因此,对私权领域的干预可采自愿原则,即,当配偶一方不
能保证实际占有另一方一半财产时,可向特定机构申请而实际占有。
这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是文明社会法
律功能发挥作用的形式之一。随着储蓄实名制以及不动产登记制等合
法占有财产的进一步有序和透明,这种措施并非不能实施。只是国家
对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应投入更大的成本,在程序上应简便易行、行
之有效,使得维权不再是“画饼”(其他类似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具有公益性质的维权,也应如此),而是能够简捷明了地落在实处和
极具操作性,这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体贴和关怀。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3月29日。此文另发表于中国妇女报
2000年4月20日,标题改为《法律在维权中的尺度》:
http://www.china-woman.com/04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