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装的法治喻义

游振辉
  2000式审判制服问世了。这次审判制服重新设计出的式样,无疑
是现代法治观念占主导地位的产物。

  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开始统一着装,以大
沿帽、肩章为主要标志。这种制服的外形特征与军警制服极为相似,
体现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威力,因为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
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人
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如果不具有武装力量的基本特征(当时审判
人员还配备手枪),何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正因为这种
“保卫”职能,以前开刑事案件的公判大会完全体现出“武装镇压”
的威势与场景,与“专政机关”之谓相符。逐渐地,地方政府也把人
民法院视为“半武装”性质的力量,于是,下乡抓计划生育、交通突
击整顿、全城性重大事件的值勤等等,均要求法院派员参加,以大沿
帽、肩章为主要标志的制服一穿,也像那么回事,在“行动”中确实
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实,不独把法院制服设计成“大沿帽、肩章”,
凡是具有国家政权组成部分、代表一定权力性质的制服,大多都以
“大沿帽、肩章”为特征,如检察、工商、海关、商检、税务、土地、
城管、卫生等等。这种透露着强烈“威武”气息的符号,表明了人们
在国家政权建设上还未从“战争、斗争”的理念阴影中走出来,还不
具有现代法治观念。

  古代法律是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一元文化基础上的一种
法律形态。而现代法律是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的产物,在
此基础上,社会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两大体系,这打破了以往国
家垄断社会、政治涵括社会的格局,使法律由主权者命令的单向度强
制状态解脱出来,成为国家和社会、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间互约的价
值准则和操作规则。因此,现代法律是社会主体共同需求的规范化;
是现代社会中一种最普遍、最基本、最高的社会规则;是政治社会与
市民社会为了平衡矛盾、减少摩擦而订立的契约,法律就是社会政治
意义上的契约文本;是反映社会正义的价值中立的社会规则;是用以
协调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社会价值和社会行为冲突的社会规则;
是立法者以正义为界而对主体需求及其行为所定的宽容规则;是社会
据以限制国家权力和国家据以管理社会的基本规则;是以主体自觉自
愿的法律意识确保、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义务的履行以实现权
利的社会规范(参见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
化沉思》)。

  所以,3月7日中央电视台午间的《新闻三十分》首次报道换装消
息时说:这是对法律工具性观念的改变。的确,我们只要看看几个数
字就可知道法律的功能已在我国发生了质的变化:1998年全国受理刑
事一审案件48.2万余件,占受案总数的10.36%;受理民事、经济、
行政、海事等各类一审案件492.9万余件,占受案总数的89.64%(肖
扬1999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的《最
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如果说刑事案件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捍
卫无产阶级专政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的话,那么,有近90%的案件则
是是非曲直的判断,解决的是各类型纠纷。它要求人民法院或法官以
价值中立者的身份出现,维护和追求的是社会公正,这些都不是以往
“工具性”的法律运用。

  此次换装完全取消了“大沿帽、肩章”,代之以典雅端庄的法袍
和西服式制服,再以黑色为主色调,代表庄重和严肃;徽章和饰物不
仅是身份标志,更有深刻的象征意义: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
忠于法律。法袍和西服式制服的启用,标志着法律工具性时代的结束,
人民法院是地方“半武装力量”观念的转变,同时意味着法官应当向
学者型方向发展(我们难以想象,着法袍或西服革履的法官被地方政
府调用上街执勤会是个什么形象)。法官只有以其正义、智慧和人格
魅力为基本特质,配以典雅端庄的法袍或西服式制服,法律的至上性、
权威性与神圣性才能被大众感知。当大众把这种感知上升为理性认识
时,那么依法治国方略就有了坚实的观念基础。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3月15日。
http://www.jcrb.com.cn/html/2000/03/15/008200003150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