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江必新
  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是执法与司法永恒的主
题,是检验执法和司法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
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尺度。

  笔者以为,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既要认识法律效果的重要性,又要看到社会效果的必要性

  所谓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规范被客观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案件,
使人民的意志在个案中得到实现。

  所谓社会效果是指裁判的客观公正性被社会所认同,并对社会的
发展与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

  执法与司法者必须首先注重法律效果,因为:法律折射着全体人
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党的政策的
规范化、定型化;法官除了法律就不应有别的上司,忠于宪法和法律
是人民法官的天职;法律效果是其他任何效果的前提,没有法律效果
就没有社会效果;在一个具有悠久的人治传统的国度,必须实行严格
的规则主义,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法治是一国效益最大的投资。

  执法者与司法者必须同时关注社会效果,这是因为:法律是社会
关系的调节器,法律源于社会必须回归社会;严肃执法本身并不是目
的,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实施有效的调整,不注意社会效果就难于
实现法律的目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如不注意社会效果,
将会产生极大的负效应;适用法律如果不注意社会效果,就会反过来
损害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可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者不可偏废。执法者与司法者应当
把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整统一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二)既要看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性,又要看到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差异性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一致性,这是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
反映,而社会效果又表现为人民对法律适用的评价。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性表明,两者是相统一的,法律效果
本身就包含一定的社会效果。不能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立起来,
不能用法律效果去否定社会效果,更不能用社会效果去否定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又具有差异性,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一是
法律本身的缺陷,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摹拟,但法律又决不是社会生活
的完整复制,法律在颁布之时就已经落后于社会。二是社会生活本身
的复杂性,法律是僵死的,而社会生活是鲜活的,任何复杂的法律都
难于规范复杂的社会。三是认识的局限性,人民群众对法律理解上的
偏差和误解,使人民群众误认为法院枉法裁判;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差异也易使人们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偏离法律的
本意。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差异性表明,必须承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质的规定性,既不能用法律效果取代社会效果,更不能用社会效
果取代法律效果。

  (三)既要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又要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创造条件

  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牢固地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观念。必须准确地
把握法律的优越性与局限性。只有充分认识法律的优越性以及法律的
权威性对于社会管理和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高度重视执法与
司法中的法律效果;只有准确地认识法律的局限性以及机械执法与司
法的危害性,才能高度重视执法与司法的社会效果。

  二是要把“统一”的精神贯穿于执法与司法的全过程。执法与司
法人员必须全面、准确、完整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原意和精神,不能形
而上学地理解法律,更不能曲解或歪曲法律的意旨;要充分认识严肃
执法在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价值,不能牺牲法律效果以追求社会效果;
在判断社会效果的同时,应当注意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不能急功近利,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短期行为;处理案件应当有大局意
识和整体意识,不能孤立办案;要全面评价当事人各方的行为,切忌
片面性;在当事人各方处于尖锐对立状态时,应当多做沟通、协调工
作,力求彻底、有效地解决争议;通过庭审和裁判文书的制作,使当
事人各方以及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法的精神;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确
保程序公正,缩小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的距离;要尽可能地减少案件
的负面影响,将消极作用减少到最低程度;要充分利用案件本身的资
源,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是要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创造制度环境。立法机关必
须完善立法程序,使法律更加贴近于现实生活,尽可能的缩小法律与
社会的距离;要建立科学的法律解释制度,使法律在不经常修改的情
况下得以能动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要建立具有一定张力或弹性
的法律适用规则,使法院得以在可能的范围内有规则地填补法律漏洞;
要建立作为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以过滤违法的
或反社会的规范依据;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努力创造严
肃执法的舆论环境。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