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化习惯成自然?

刘武俊
  由于长期沿袭前苏联的司法模式,并且受到历次政治运动的冲击,
先天不足的中国司法制度积弊甚多,存在着若干明显的制度性缺陷。
依我之见,中国司法制度的致命弱点就是司法的行政化气息太重,这
在相当程度上遮蔽了现代司法的“庐山真面目”。司法不公之所以严
重,不能不说是司法与行政的长期“乱伦”而孳生的一大怪胎。用句
不太恰当的话说,中国的司法某些时候更像是一只披着“狼皮”的羊,
司法权威主要依仗行政这种异化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行政
化堪称司法的病灶所在。

  中央电视台某著名新闻节目曾将对“两高”负责人的采访列入
“部长访谈录”的内容,这除了暴露出某些新闻人士对某些法律常识
的无知,更能从一个侧面显现出司法行政化的观念是何等根深蒂固,
以致“习惯成自然”。其实,司法与行政是两种性质迥异的活动,司
法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活动,司法的本质是追求公正的理性判断;行政
则是典型的法律执行活动,行政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以服从为天职。
司法制度其实是社会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相对于行政执法活动,司
法具有明显的中立性、被动性和程序性。可以说,司法以公正为价值
取向,以独立为天职。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性质、职能、人员资质、
权力属性及其运作规律等方面均有相当大的区别。

  遗憾的是,司法的个性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司法的
行政化趋势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具体而言,法院的审判活动、人事
管理、法官职级、经费来源等均带有浓郁的行政色彩。案件的内部请
示汇报就是司法行政化倾向最明显的表现之一,也是最让法官头疼而
又无奈的现实。笔者曾在基层法院从事过数年审判工作,对这种内部
请示汇报制度颇多怨言,深感法官有时充其量只是一个名副其实的
“承办人”角色而已,没有实质性独立审判权。就此而言,笔者对正
在试行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表示支持并寄
予厚望,推行这一制度的宗旨就是要让独立的司法权力真正掌握在司
法官自己的手中,真正形成一种司法机关内部的激励机制和自治机制。

  尊重司法的个性,意味着尊重司法权力的独特品格和司法权力运
作的特殊规律,尊重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独立性;也意味着要重视从
制度上建构一套切实维护司法独立的机制。司法独立的要义之一就是
司法机关必须独立于执行政府决策和维持秩序的行政机关之外,法院
担当的是中立的仲裁者角色,而不是单纯的政府权威的维护者,更不
是政府的附庸。司法独立的理念意味着司法权是权力制衡机制中不可
或缺且相对独立存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衡量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司法与行政是否真正分
开,司法是否真正实现了独立和自治。实践证明,只有真正切断司法
与行政的脐带,清除司法的病灶,凸显出司法的个性,司法才能真正
树立起自身的权威和公信力。这当然有赖于司法改革中的若干个切实
可行的制度创新。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