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然面对司法“权力”

游振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今年是“改革年”,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也提到,到今年年底前全国要普遍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负责制。
也就是说,今年是1979年法院组织法颁布施行以来,司法改革力度最
大的一年。

  围绕着建立高效、公正、廉洁的审判机制,逐步革除司法行政化
顽疾,在案件内部审批、审判人员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等机制上
将有较大突破。面对这个大的改革,处于不同职位和不同年龄段的法
官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其心态便颇为不同。

  自古以来,老百姓便把实现公正权利的愿望寄托在“包青天”的
身上。也就是说,千百年来普通百姓对“青天”的期盼无形中给予了
法官们更高的“权力”,使法官不自觉地也认为自己手操生杀予夺大
权。实际上,如果说法官有“权力”的话,那么,这权力绝不是政治
学意义上的权力。因为,法官只能持中立立场,对特定案件作出决断,
有的只是一种判断权,并且判断权的标准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不含个人好恶,不能以自身的爱憎作为判断的尺度。这种
判断权的特性,要求法官近距离观察,方可作出较准确的判断,正如
贺卫方所言,“司法是一种讲求亲历性的活动,对当事人言词的判断,
对证人所作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于被判断者的近距
离观察”。因此,直接由近距离观察者作出判断,而不由职位高却远
距离观察者作出判断,成为革除司法行政化的最初目标。如此一来,
原来通过行使案件审批权而“控制”审判活动的职位高者,便会有了
“权力”旁落的“失落感”,职位高的“利益”价值大打折扣。另一
方面,获得“权力”的审判人员,有些则不免欣喜若狂,自以为从此
就可以“统揽全局”,在当地能够成为呼风唤雨的人物,或通过办案
实施“寻租”行为。

  对于心理失去平衡的法官来说,最重要的乃是调整好心态,正确
对待司法权力。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体现司法权威,作出使人信
服的判决的,终究不是靠权力的“强制性”来完成,而是依赖于一大
批阅历丰富,思维敏捷,富有智慧、正义,具有良好人格魅力的法官。
他们所作的决断体现了现代法治观念,体现了最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
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

  法官走精英之路势在必行。因此,无论是失却“权力”的高职位
法官,还是得到“权力”的普通法官,下大力气提高自身素质,这才
是当务之急。无论这司法改革怎么改,永远都不会使高素质的法官失
落。有了这样的心态,法官才能坦然面对司法改革。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1日。
http://www.jcrb.com.cn/html/2000/03/01/008200003010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