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称的权利和义务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80年代初,我到某市参加一个学术会议,在该市的火车站遇到这
样一件事:一位妇女带着一个大约三、四岁的孩子在候车,小孩子要
小便,其母带着她去厕所,可那厕所很小(在计划经济年代,男同志
出差机会多,女同志出差机会少,因此女厕所较之男厕所更小),早
已超员。小孩子急得直哭,偌大一个火车站就这么一个厕所,那位妇
女万般无奈,只好让孩子在厕所外小便。一位臂带红袖章的人在小孩
子便后走了上来,对那位妇女说:“随地大小便,罚款!”那位妇女
辩解道:“我懂得不要随地大小便的道理,但您看看,厕所小,人多,
我带着小孩进去两趟都找不到位置,我又不能让小孩憋死,所以只好
这样做了。”罚款人说:“根据我们市里的规定,罚款的多少取决于
小便面积的大小。照你小孩小便的面积,足足可以罚你20元。今天照
顾你,罚你5元,快交钱吧!”

  这件事让我思考了许久。规定不准随地大小便,当然是对的,两
千年前商鞅变法就规定谁往大街上倒垃圾,就砍谁的脚。但人们在制
定这条规则时,往往忽略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道理:大小便是人的神圣
权利,你不让人随地大小便,但你首先要多修厕所,而且要位置恰当,
标志易找易识,以方便人家行使大小便的权利!与此同理,你不让人
乱扔垃圾,但你首先要多设一些垃圾箱,以方便人家行使扔垃圾的权
利!你不让人乱过马路,但你首先要划定可以过马路的地方,斑马线
要醒目可见,以方便人家行使过马路的权利!你不让人随处乱设摊,
但你首先要给人家择定可以设摊的地方,而且在这个地方设摊,能够
赚钱,否则你让人家到野外设摊,有什么意思?

  在我国台湾的台北市,为了不让人乱扔垃圾,当局每天在16小时
内出动垃圾车定时收垃圾,以实现“垃圾不落地”的目标。同一个地
方一天至少有 4次垃圾车定时经过收取垃圾,每周二、四、五又有资
源回收垃圾车,要求人们将垃圾依其资源可再利用性予以分类。为了
不让人随地大小便,当局广设流动厕所。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都制定了诸如“七不”、“十不”、“三十
不”一类的市民行为守则,但与这些义务型规范相配套的保障公民权
利的物质设施并不那么健全。不少城市的垃圾箱或稀少,或破烂失修,
使一些不愿乱扔垃圾的君子提着垃圾袋到处寻找垃圾箱,上海电视台
就曾拍摄过这样的镜头;不少城市缺乏应有的天桥、地下道,马路口
没有斑马线;不少城市的厕所或稀少,或不易找到,繁华地段更没有
什么流动厕所。在这些涉及人的基本权利的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却
要人们去模范遵守“七不”、“十不”、“三十不”等,这于天理、
人情、国法等方面都说不过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大缺陷,就是重义务、轻权利,把法律视
为防民、治民的工具,把民众看作唯统治者马首是瞻的仆人,对于“
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法律通过保障人的权利来实现人类的幸福”
这些现代常识,古人是十分陌生的,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加上计划经
济体制和“左”的思想的作用,中国人的权利观念迄今仍然薄弱,某
些国家机关那种对老百姓“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主子”意识依
然顽固。

  党的十五大报告庄严宣告“尊重和保障人权”,各行各业,特别
是国家机关必须把尊重、保障人权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在设定公
民某项义务时,首先要考虑与该义务对应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如果
法律只作单纯的义务规定,这样的法律难以为人们所普遍接受,难以
调动人们守法、护法的积极性。

                 引自《检察日报》1999.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