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与宪法观念

郝铁川
  依法治国说到底是依宪(法)治国,而依宪治国说到底就是一切
违宪行为都要受到追究,确保良好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秩序为社会
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的底线。因此,违宪审查制在当代各国虽然内
容不尽相同,但确定相应的审查机关则被各国普遍认可。根据我国宪
法规定,我国行使违宪审查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但从现行宪法十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年中仅
有极为短暂的开会时间,其工作内容的繁多使其无暇顾及监督宪法的
实施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亦由于将大部分工作精力放在制定法律、
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和进行人事任免,以及决定一些重大问题等
方面,而难以落实违宪审查权。

  十年“文革”动乱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一个专门的违宪审
查机构来保障基本的宪政秩序,将会给整个民族带来巨大的灾难。现
行宪法实施十几年来的实践还告诉我们,由于没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
构,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得不到有效纠正。此种
情况严重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性。因此,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已是
依法治国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学术界为此已奔走呼喊了
十多年,并设计了诸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多种违宪审查专门机
构的方案。可问题是,为什么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迄今千呼万唤不出
来?原因当然很多,而中西宪法价值观念的不同即为其中之一。

  略加比较,我们便可发现,中西的宪法观念有一根本不同点,那
就是:在西方人看来,宪法表现了人们对人性和国家权力的不信任,
从防止国家权力作恶的目的出发,人们制定宪法,旨在控制国家权力
的运行,公民私权利不受国家公权力的非法侵犯。因此,宪法是一种
控权法,而在中国人看来,宪法是对国家权力的确认,是巩固国家权
力的根本大法,是人们对国家权力信任、拥戴的产物。因此,宪法是
对获得胜利的阶级的革命成果的确认,是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中西观念的这一不同点,具体表现在:

  首先,中国的宪法有关于国体的规定,西方的宪法则没有。那么,
中国的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国体?是因为它要体现社会各阶级在宪法中
的地位,要回答由哪一个阶级来专政的问题。在中国的宪法和宪法学
教材中,国体的内容都列于政体之前,把前者看得比后者更重要。

  其次,中国的宪法有关于人民与公民的区别性规定,西方的宪法
则没有。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与公民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人民
是根据政治标准划分的,公民则是根据国籍标准划分的。为什么要在
公民中进一步区分人民和非人民(敌人)?这是因为要表明在我国谁
是实行专政的主体,谁是被专政的对象。否则,宪法中关于“人民民
主专政”的国体规定就缺乏具体内容。

  从中西宪法制度的上述不同,我们清楚地看到,中国的宪法强调
阶级专政,突出宪法的专政职能。

  毫无疑问,宪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作为统治阶级意
志的一种体现,肯定具有对被统治阶级专政的职能。在阶级尚未消亡
之前,这一职能不会,也不能消亡。但是,只看到宪法的专政职能是
远远不够的,因为宪法还具有防范国家公共权力作恶(不管是有意还
是无意)的控权功能。从控制国家公共权力的角度来看,宪法如同人
民颁给政府的一张“营业执照”,它规定了政府的“经营范围”,要
求政府按此运行而不能“超执照经营”,否则人民就要按照法定程序
吊销政府的“营业执照”(即罢免政府)。

  可见,中国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之所以迟迟没有建立,与对人性
和权力持完全信任态度的传统观念、与由此而来的强调宪法专政职能
和忽略宪法控权功能的立宪观念,不能不说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