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奈何不了垃圾邮件?

野山 呈宏
  电脑黑客频繁攻击互联网站,袭击者用数以亿万计的垃圾邮件猛
烈袭击目标网站,从而导致网路堵塞,网站彻底瘫痪。此景令人深深
担忧。

  2000年2月8日到10日,一伙神秘的黑客在三天的时间里接连袭击
了互联网上包括雅虎、美国有线新闻等在内的五个最热门的网站,并
且造成这些网站瘫痪长达数个小时。这种攻击的简单原理是:攻击者
首先通过一些常用的黑客手段侵入并控制一些高带宽的网站,在这些
网站的服务器上安装并启动一个进程,这个进程将听命于攻击者的特
殊指令。当攻击者把攻击目标的IP地址作为指令下达给这些进程的时
候,这些进程就开始向目标主机发送攻击报文。它集中了几百台甚至
上千台服务器的带宽能力,对单一目标实施攻击,其威力与黑客控制
的服务器数目和带宽成正比,在这种悬殊的带宽对比下,攻击目标的
剩余带宽会迅速消失殆尽。其表现特征是:袭击者用数以亿万计的垃
圾邮件猛烈袭击目标网站,从而导致该网站网路堵塞,最终因不堪重
负而彻底瘫痪,从而使全世界各地的用户都无法登录该网站;其次,
袭击者似乎分布在世界各地,因为这些垃圾邮件是从世界各地的多个
互联网连接点发出来的。

  联想到近日来我国黑客攻击日本网站的报道(详见《电脑报》等)
,再没有什么比国际互联网和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法律带来的尴尬
更多的了,因为行为地和结果地从没有像现在这样可以截然分开。攻
击外国网站是不是构成犯罪?我国是不是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问
题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我们不妨先从程序的角度,看看有关管辖方面的问题。对于在国
内公民的行为,各国刑法基本上都是采取属地主义。从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来看,除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和
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其他刑事
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这些规定看来,只要是发
生在我国境内的侵入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行为,我国刑法当然有管辖
权。

  但问题是,从我国刑法来看,这些黑客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呢?
刑法有两条涉及这方面的规定,即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法律的规定看来是比较清楚的,但是我们能否引用这两条来追
究攻击外国网站的国内公民或在我国的外国人,却是另一个问题。因
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已明确表明,刑法所保护的是我国的社会关系,
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而黑客的跨国行动却是针对外国的社会关系。并
且由于国际上至今并无针对黑客行为的国际公约,这种行为也就不属
于国际条约上我国负有追究义务的国际犯罪。因此,对我国来说,很
难把这种黑客行为简单地认定为犯罪。

  那么外国的刑法是不是可以直接追究黑客的这种针对他们的行为
呢?的确,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对某些针对本国的领域外的犯罪
行为有权追究,有的是明确规定了哪几类罪名的领域外犯罪本国有权
管辖,例如日本刑法第二条就规定了内乱罪、外患罪、各种违造罪以
及不正当使用公印罪这四类,而没有规定计算机犯罪,这样一来,如
果我国黑客攻击了日本的计算机系统(事实上不久前为反对日本右翼
人士歪曲历史,这种攻击已发生过),日本的刑法对攻击者就没有效
力。也有不少国家则不直接规定种类,或者只作一般规定,或者在法
定刑的轻重上加以限制。我国就从法定刑的轻重(最低刑3年以上或
以下)来决定对域外犯罪的管辖权的。

  但是这种管辖却很难现实地行使,因为要行使对外国公民的刑事
管辖权,显然要抓获行为人,而在国际上公认的“本国公民不引渡”
原则面前,抓获行为人几乎成为了不可能的行动,一国的司法权又不
能在另一国领域内自由行使(国家主权独立原则)。这就使得国内法
对于国外的行为处罚将非常困难。因此,在国内针对国外的一些网站
的黑客攻击将很难受到刑事制裁。

  互联网使世界变“小”了,信息时代、知识经济使世界成了“地
球村”,各国在“互联”中利益上有了更进一步的趋同。因此,对待
黑客行为已近于形成像对待缉毒、劫机一样的“同仇敌忾”。所以,
我们可以预见国与国之间对黑客行为的司法协定等将会应运而生。可
以设想:如果国内公民在境内针对境外的计算机系统非法破坏,造成
严重后果,如果该行为在国内法和受害国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国外
受害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内法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如果国
外法轻于国内法的,其处罚参照国外法。最后过渡到成为各国共同遵
守的国际条约。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