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及其法律保护

杨立新
  隐性采访,在新闻界通用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
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在我国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尚
无隐性采访的成文规定。

  隐性采访究竟合法与否,首先须准确理解采访权的权是“权力”
还是“权利”。采访权是新闻权的组成部分,新闻权是由采访权和报
道权构成的。新闻权的权利来源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既
然如此,采访权当然是一种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
制力的权力。

  采访权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权力,并不是说隐性采访就不具有合法
性。采访权既然是权利,采访就是合法的行为,只是要看采访者所采
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法。

  首先,记者隐瞒身份以体验的方式进行采访,而法律并不禁止的,
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采访应当是公开进行,并且应当
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公开记者的身份,体
验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新闻事件,获取新闻素材,应当是合法的。

  其次,通过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隐性采访,有可能涉及《国家
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
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显然,在隐性采访中,
偷拍、偷录时使用窃听、窃照的器材,是不允许的。但是该条没有规
定禁止使用一般新闻采访器材进行偷拍、偷录。因此可以说,只要不
是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偷拍、偷录的采访方式,不会受到法律的特别
禁止。但是,如果使用这样的器材进行“隐性采访”,则为违法。

  再次,有专家提出“故意引诱采访对象上当受骗违法犯罪”是法
律所禁止的,记者不得实施这种“隐性采访”行为,否则即为触犯法
律。

  此外,社会与公众的认可,是法律对一项行为是否确认其具有合
法性的重要依据。隐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因而受到群众
的欢迎和肯定。社会和公众的认可,就是隐性采访合法性的基础。

  确认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并不是说进行隐性采访就毫无限制,相
反,由于隐性采访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对公民、法人的
权利的保护问题,因此更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首先必须经过新闻机
构的特别批准,不得由记者自行实施。其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
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录音、录像的,进行偷拍、偷录,就是违法。
再次,应当遵守保护公民、法人人格权的规定,隐性采访不应当以侵
害被采访对象的人格权为代价。在新闻报道中,尤其是在隐性采访中,
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是: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信用权。在隐性采访中,对于以上人格权都必须进行严密的保护,不
能有所疏忽。因为侵害人格权,故意会构成侵权责任,过失也会构成
侵权责任。必须高度谨慎,小心从事,防止酿成侵权纠纷。

               (摘自《中国记者》2000年第2期)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