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封信

  “对于中国人来说,和谐的便是好的。这并非单纯的审美意识,而 是他们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当然,也是他们解 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懂得这一点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中国人生来就嫌 恶法律。在一个迅速变化的世界里,这种意识正在瓦解。”
亲爱的比尔:   你来信曾说,对我们社会如此之多的诉讼表示担忧,并很想了解 中国在这方面的情况。中国人与西方人有很大的不同。中国人在发生 争端后,很少立即拿到法庭去裁决。否则,不仅亲戚、朋友、同事嫌 弃他,而且终身结仇的情况也不少。你可能会问,法庭是解决纠纷的 机关,发生纠纷后不到法庭去解决,难道还会有别的途径去解决吗? 是的,有别的途径。中国人所持有的共同诉讼意识来说:发生纠纷后, 当事人双方应首先协商和解,和解不了时便通过有关的机关进行调解。 此外,也可以通过仲裁。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诉诸法院。   你别不相信,下面我给你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我有一位朋友,他 在中国一所著名的大学里学法律。由于邻居在他家门前盖了一个不小 厨房,使他的家人出入颇受影响,因此,他想通过法院的裁决迫使这 个邻居拆掉小房。但他的父母坚决反对。他母亲说:“在我过世之前, 不许和邻居打官司。只要一打官司,两家就要结下世仇。”这样,我 的这个朋友就打消了起诉的念头。起初,我对我的朋友讲述的这个故 事的结局很不理解,但渐渐的我好象明白了一些。   在西方,法律被或多或少尊崇为神圣的事物,就象是众神和众人 的女皇一般。法律调整着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社会的良好秩序意味 着法制第一。公民在生活中应该守法,必要时应该为法的尊严而斗争; 政府也同样要守法。没有法,就只能是专断或无政府状态,暴力统治 或混乱。法庭的作有不仅在于适用法律,而且还在于经常地解释法律。 数世纪以来,西方的法学家建立了一套对法律进行分析和综合研究的 体制,并有大量著述,使法学理论不断趋于深化。   与此相反,远东一些国家不接受这种观念。他们并不把维持社会 秩序和公正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律。他们固然也有法律,但和道德力 量相比,法律只具有次要的意义,只起辅助的作有。中国在精神和道 德价值方面的成就,长期以来被传播到高丽、日本、安南、暹罗、缅 甸等许多邻邦的文化之中。中国不是没有司法制度,但她所愿意认可 的,仅仅是自然循序;而她所愿意称颂的也仅仅是道德规范。在中国, 有着全能的宗族族长、行会首脑、家庭尊长以及一般行政官员,这些 人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规定了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并根据公平原 则、惯例和地方习俗,解决所有的冲突。这种状况,总是限制着法官 解决纷争的权力。这里,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 的地位。在中国历史上,“家”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始终中个核心组 织,用来维护“家”的“礼”因此也格外重要。关于婚姻问题、亲属 问题、继承问题──一般民法中的重要问题的解决,都由传统的“礼” 承担起来了。   政治社会的组织都是“家”的延伸,即以“家”为中心而一点点 扒推出去的。如“族”、“国”、“天下”都是“家”的扩大。“家 ”基于自然关系而组成,维系自然的基本价值则是“均”、“安”、 “和”之类。孔子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 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既然都是“一家人”,关系是 自然发展起来的,和谐相处就是必需的了。中国人当然不是对自然与 历史中的冲突熟视无睹,但根据中国人的价值观,“和”、“均”、 “安”才是正道,冲突与矛盾则属变道。  中国人认为,决定世界 安宁和个人幸福的是和谐。和谐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自然与 自然的和谐。如果你将来有机会到中国来,你就会发现甚至许多建筑 的构造也体现了这种思想。就拿北京城来说,北京的外城中有内城, 内城中有皇城,皇城中有紫禁城,并且都是左右相对称的结构。东边 有东四牌楼,西边有西四牌楼;东边有东华门,西边就有西华门;东 边有文华殿,西边就有武英殿。第二,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的行为应 该与自然秩序协调一致。为了避免瘟疫、歉收、水灾、地震,在进行 私人的或公共的活动时都必须考虑四季的更替、星辰的位置以及自然 界秩序的变故。当权者自己则更应成为生活和自然秩序协调一致的表 率,这是他们最根本的职责。当自然界保持良好的运行秩序时,也就 象征着国家大治;反之,就表明维持自然秩序的当政者犯了某种过失。 第三,人与人的和谐。在社会交往中,最应该讲究的是协调一致,解 决争端的办法主要是和解。这种中庸和谐的民族心理,使得中国人不 习惯于在法庭上面对面地争辩。由此带来的诉讼意识的淡薄是可以理 解的。   另外,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礼治”是赫然有序,而“法治”则 是残酷暴虐,人民群众对于法律唯有恐惧之情,而绝不把它看成是维 护自己权益的武器。办事人员的有意拖延,当事人的倍受屈辱,以及 “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的出现,都使中国老百姓视“衙门”为畏 途,促使他们寻求诉讼以外的程序谋求争端的解决。   如果这还不能完全使你理解中国人不愿打官司的做法,我就要跟 你谈谈另一个中国人固守的观念,那就是所谓“万事不求人”。以家 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广泛存在,造成了社会分工的不明 显。这种小农经济不可能为工业发展积累所必需的大量资金,而且, 也不需要近代工业为之提供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这种经济制度反映 到价值观上则表现为重近利,无远见;重储藏,轻流通。最大的价值 是家藏万贯而不是资本流通。“万事不求人”,长时间被人们奉为理 想。这种价值观念,同近代技术所需求的分工协作和加速资本流通以 及扩大再生产格格不入。交往的贫乏,必然带来纠纷的稀少以及诉讼 意识的淡薄。   在中国,礼仪、善意、正直的概念一向比强制与惩罚更受重视, 和睦与调解一向被认为优于诉讼。这各做法为什么能在中国行得通, 原因上面谈了一些,这里还可以提一点。那就是,由于中国社会具有 的某种单纯性,大多数人具有单一的法律意识,并用以指导自己的行 为。对中国人来说,理想的法官必定是以这种共同的法律意识来解释 和运用实体法的。在任何情况下,解决争端的办法不应完全拘泥于法 律的框框,而要符合公正和人情。因此,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目不 应超过应对损害行为负责的人的负担能力,不能使他本人及其家属因 之陷于绝境。中国的礼或人伦制序并不否定法律和制度的普遍性和客 观性,但却不以此为止境。法律和制度的对象是抽象的、通性的“个 体”,因而只能保障起码的公平或“平等”。礼和人伦制序要求进一 步照顾每一个具体的个体。但要在法庭上公开无视实体法比较困难, 所以才更加重视调解程序。在这种程序中,共同的法律意识起着支配 作用,人们就以此为准则来衡量案件处理得公正与否。   中国调解制度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甚至在1980年 9月拟订了一项《调解规则》草案。但只要稍微了 解一下中国调解制度的文化背景,你就会对把它根植于西方国家土壤 之中的做法信心不足。   西方国家多是由各种种族文化和宗教构成的一种杂然共处的复合 社会。因种族文化和宗教的不同,价值观也就不同。发生纠纷后也就 难以找到妥协的途径。结果,除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弄清是非,解 决纠纷之外,别无他样的信念:唯法律至上,任何事物都必须服从法 律,除法律以外,不服从任何事物。   你如果以为中国人的诉讼观念会随着对西方的开放而轻易改变, 那就错了。英国学者李约瑟在谈到古代中国和西方的科学技术交流时 曾经说过:“中国和它的西方邻国以及南方邻国之间的交往和反应, 要比一向所认为的多得多,尽管如此,中国思想和文化模式的基本格 调,却保持着明显的、从未间断的自发性。这是中国‘与世隔绝’的 真正涵义。过去,中国是和外界有接触的,但是,这种接触从来没有 多到足以影响它所特有的文化以及科学的格调。”这对于中国古老的 文明究竟是件好事还是坏事,那要具体分析。   当世界上其他古代文明相继衰落时,中国找到了在经济不发达条 件下的一种相对和谐的社会结构,使生产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成为古 代灿烂的明星。然而,和谐也带来了保守,古代的繁荣带来了近代的 落后。历史将表明,过去的一切,既不是天堂,也不是地狱。一个伟 大的民族过去所经历的一切,在他未来的道路上都是有意义的。   中国文化传统中有积极向上的内容,也有消极的落后的万分。其 积极的方面既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其消 极的方面则可能成为中国人身上的包袱。新中国的法律虽然与旧中国 的法律有着严格的区别,但在另一方面,它又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自己 历史传统的制约。因此,必须对中国文化传统作出恰当的评价。   你知道,孔子的法律学说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当时社全政治、 法律、道德相互间的矛盾尖锐地交织在一起,他在企图解决这些矛盾 进创造了一种“混合治理”的学说──伦理法律学,包含了某些对于 现代“综合治理”有启发作用的合理猜测。正象中国古代的中医学同 现代整体医学有不少暗合一样。不过,儒学过分地夸大了道德的作用。 孔子强调德教尽管有其认识伦方面的原因和反对严刑峻法的用心,但 作为一种法学理论,却有它严重的缺陷。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一向初被 压迫在义务观念之下,这与儒学偏重于道德义务,而不重视法律权利 的倾向直接有关。在中国除不具个人性质的大企业之间的关系外,几 乎没有人会为了行使法典规定的权利而诉之于法院。前不久我在报上 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一个作者发表了一篇论文,但编辑部一年多没 寄给稿费。这位作者就很婉转地写了封信,提醒编辑部说,是不是稿 费都寄给了每一位作者。报上的这篇小文章大力赞扬了这位作者的勇 敢举动。其实,这们作者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在中国,这就 算作“勇敢”了。在中国,债权人往往是请求而不是强迫债务人履行 约定的义务;意外事故的受害者也常宁愿自认倒霉而放弃他索赔的权 利。你看,孔夫子的影响有多大呀!在政治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这种 观念极容易导致忽视或无视公民权利的结果。依我看,中国公民权利 意识的极大提高,是中国进入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之一。   中国人是不甘落后的,一场伟大的改革已使世界震惊。我想,中 国人的诉讼观念在这场改革中也许会发生变化。理由之一,中国的产 品经济正在被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取代,由此带来的是充满生机的竞争 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员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人身的依附性越来越 小。据报载,合同工的人数已高达 350万。这必然会打破旧的中庸和 谐局面,人情关系迟早要让位于法律关系,诉讼增加也是不可避免的。 理由之二,中国人已经开始意识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并开始倒 向法律一边。最近我看了一部关于中国改革题材的电视剧《一山二虎》 。剧的结尾写的是工厂的工人含泪目送他们的厂长被警察带上了警车。 这位厂长被拘留是由于他打伤了工人,打人的理由完全令人同情,在 道德上也无可谴责。这部电视剧说明,起码在编剧的观念中,道德力 量已不能完全左右法律,否则,他就不会安排这么一个结局。理由之 三,中国正开始走向多样化,必然使过去那种非此即彼的选择为多种 多样的方式所取代。可以预见,传统法律意识的独霸局面会被打破, 彻底更新国民法律意识的日子就要来到。   任何社会的任何时代,都存在着两代之间的价值对立。中国上一 代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恐怕难以为年轻一代所 接受。我认为,新一代公众和新一代法官有可能突破中国文化传统, 形成一种新的诉讼意识。不知你的看法如何?                    忠实于你的朋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