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封信

  “中国历史上,有若干传统堪称‘神圣’,无视乃至扼杀个人权利 便是其一。中国人往往只见义务而不知有权利,因为这种义务源于国家 权力而非生于权利,法律的作用,就在使人履行其义务。这种传统延续 至今,藏于观念,融于生活,甚至见于法律。”
亲爱的比尔:   世界各个民族都有自己固有的法观念,以某个民族的法观念去评 价中国法观念的优劣,似乎是不足取的。不过,面对现代化潮流的荡 涤,各民族传统的法观念无不被重新认识并加以改造。现代化的法观 念首先不在于它的民族性、历史性,而是它的时代性、世界性。打破 固步自封的民族壁垒,清理几千年封建法观念的历史积淀,适应现代 社会商品经济与民主政治的要求,重新塑造中华民族的法观念,已经 成为中国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了。   在中国,我最感兴趣的新闻不是名人秘事,更不是政治趣闻,任 何个人的壮举都使我觉得淡而无味,我唯一关心的东西就是法律。一 个国家的现代化程度仅仅以经济指标是无法测量的,不应该注意它的 法律及其背后的法观念。   关于中国的法观念,我在前几封信中经有评断,但言犹未尽,于 是,再来陈述浅见一二,但愿不会因此而伤害中国人的民族感情。作 为一名对这个东方大国抱有好感的西方人,我可以起誓:我对中国并 无丝毫成见,既不会站在“欧洲中心”的立场来审度中国,也无意为 中国人的“国粹”喝彩。我知道只有这样,帮有可能对中国的法观念 进行一番客观的透视。   人们说:中国是不重视法律的国家。此说不敢荀同。中国人对法 律的重视程度并不比西方人差,甚至比我们强。但是他们对法的理解, 却与别人大不相同。   此地大家都在谈法。只是我一向听人谈法无不先仔细说明法的制 裁功能。老百姓被告知的首先不是他们有什么权利,而是他们必须承 担什么义务。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法律规定什么戒条,以免因误入法 网而身陷囹圄。   一般地说,以温良恭俭让著称于世的中国人对法律规定的义务履 行得比较好。这是世界上任何别的民族无法比拟的。熟悉中国情况的 人都不会否认这个事实:拥有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国,犯罪率和民 事纠纷率都是较低的。这不能不归功于法律制裁功能最大限度发挥与 十亿芸芸众生的严于律己。昨日,一位刚从吸毒和恐怖主义的梦魇中 走出来的意大利留学生对我说:“中国是最有安全感的国家”。此言 有一定道理。但是,我以为一个国家给人以安全感并不等同于公民的 个人权利受到充分保护。或许你有疑问,然而事实是如此,仅举下列 报载一例:   “某村仓库皮棉被盗,乡、村干部决定对全村各户进行搜查,发 现某社员家中陈棉较多,遂认定是他家所为,并处以罚款。此社员无 奈,终于含冤投水溺死。事隔不久,村里树木被盗,乡、村干部再次 进行搜查,全村四百四十一户被搜查的竟达四百一十六户。”   中国人重视法律的真谛就是重义务,轻权利。虽然政府部门和政 府官员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报刊时有披露,但是法院为此 作出判决的事情却鲜为人知。   “当别人或你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本单位领导人的严重侵 害时,你怎么办?”据一家报纸披露的民意测验结果:“百分之七十 三的青年的回答是──向本单位或上级领导反映,百分之十八的青年 不知如何是好,只有百分之九的青年认为要按法律程序向司法部门起 诉。”老百姓和国家机关打官司──这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要么是大 逆不道,要么是精神失常。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具体规定 涉及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也没有 法律具体规定应由哪个机关按什么程序处理。中国宪法中宣告的经民 权利并没有得到具体的法律保护,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观念支持。   由于没有法律的具体保护,也由于公民不去寻找法律保护,一旦 公民的权种受到侵害,受害者并不考虑权利的法律依据,却往往寻求 非法律的解决手段。在中国,每天都有许多百姓到党的机关告状,中 央和地方都专设有信访部门。有的人则投书报刊,请求为自己申雪冤 屈。仅《人民日报》每月收到告状信、申诉信有时达几千件,每天接 待来访者十几人。然而,诉诸法律的人却寥寥晨星。有一次,我认识 的一位青年大学生在某家商店遭到非法搜查,事后,我劝他诉诸法律, 他说:“我只望法律别找我的麻烦就万幸了。”人们总觉得:法律是 悬于头顶的德莫克利斯剑,因此,生活在法律下,唯一的选择就是安 守本分,谁也不会想到去寻求法律的保护。   亲爱的比尔,我到过世界许多国家。在任何一个国家,要根本杜 绝侵害公民权种事件的发生都是不可能的。否则,孟德斯鸠何以为此 而长叹:“一切享用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 经验。”使我百思不得其解的并不在于中国竟然也有如此事件发生, 而是中国公民在事件中的主观态度和行为方式。他们或者自认倒霉, 或者痛不欲生,甚至以死来表白无辜,就是不愿意去叩击法律的大门。 看来,中国人对法律有一种传统的惧怕心理,总以避而远之为上策, 即使身蒙奇耻大辱,先以自责为主,不敢萌发一丝保护权利的“邪念” 。于是,维系最有安全感的国家的人,恰恰是最缺乏保护自身权利意 识的公民。两颗果实同发一枝,都是中国传统法观念──义务法观念 的体现。正如中国一位哲学家之言:“中国大街上固然较少酗酒的醉 汉,似乎是民族性格的长处,但逆来顺受,张公百忍,却又是一种奴 隶性格。”   基于上述种种,我敢说,中国法观念的基本导向是义务本位,重 义务、轻权利。关于这一点,我可以跟你详细谈谈。   一到中国,最引起我好奇的现象之一,就是法观念的义务本位。 大部分的中国人在理解法的时侯根本想不到权利,灿烂的古代文明并 未提供给他们打开奥秘的钥匙,相反,以沉重的义务枷锁扼杀了任何 权利观念萌生的可能性;长时间的闭关自守也使他们无法得知,世上 除了义务之外,还有别的更重要的东西存在于法律之中。   在世界众多的国家里,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是以 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任何时代、任何民族无一例外。 就逻辑而言,权利与义务相互呼应,倘若我有某项权利;他人应因此 履行相对的义务,同理,倘若我承担某种义务,则以他人享有权利为 前提。但是,就法观念而言,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由于人们对法 的价值取向不同,所以,对权利和义务总是或有偏重。   西方各民族所倚重者在于权利面非义务。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权 利观念,见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希腊人崇尚法律,以之作为权利的保 护者。依照智者吕哥佛隆的说法,“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 的保证。”关于法律与权利的关系,罗马法学家解释为:“法律所以 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古希腊、古罗 马倚重权利的法观念是西方社会权利法观念的历史渊源,它对后来西 方诸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沿袭无疑起了最初的价值定向作用。在欧洲 各国语言中,如拉丁文中的Jus,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eht等, 既表示法律,又意指权利。法律与权利成为同一个字。这种结合本身 就隐含着对法的基本价值定向。   上述种种,只发生在欧洲。至于东方各国,它们一直以义务本位 审视着法律,应作为例外的,恐怕唯有现今的日本。   在波斯,义务先于权利的观念发端于宗教,被认为是真主启示的 真理。因为,伊斯兰法只是宗教的一个方面,而伊斯兰教本质上是法 律的宗教。宗教规范确立了人对神的义务,穆斯林依照宗教处世,对 神的义务和对人的义务往往混为一体。大概其他种种受宗教束缚的法 观念,或多或少地都要打上义务本位的烙印。   不过,在东方各民族的义务法观念中,唯有中国的法观念最为典 型、稳固和持久,也最为复杂。这一点恐怕别的民族难以相提并论。   中国人不属于宗教迷狂的民族。法的世俗性可以说是中国法观念 的一大特点,它没有一缕来自“天国”的灵光。然而,正是在纯粹世 俗的法观念中,中国人铸造了更为稳固的义务模式。虽然几千年风云 多变幻,前朝后代有兴衰,社会制度也有更替,但是,已经积淀为民 族传统的义务法观念模式却以其特有的韧性生存下来。形状或有变化, 可是万变不离其宗。   中国传统法观念的主旋律是义务,无任何权利的音符。中国最早 的一部字书将法释为“刑”,后人或称“法”,或称“律”,或称 “刑”,或统称为“法律”,词义大致相同,均以“禁邪”、“止乱” 为本。“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说明中国法观念伊始,就与权利无 缘。令行禁止成为中国古代法的唯一目标,由此可以窥见古代中国人 对法的价值定向如何。   确实,权利概念对中国人是一个陌生的字眼。因为,权利既然为 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可以行为或要求他人行为的资格,它必然以公民社 会为条件。公民社会的建立有赖于民主政治的发达。人们以公民身分 参与社会生活其标志之一即在于他享有法定权利。在古希腊的城邦政 治中,每一次法律的变革,无不与权利的重新确认有关。现代社会法 律的发展,也多因公民权利的变革与扩充。相反,在很长期间,中国 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族,不是个人。家为一切社会组织之模型,国无 外乎家的延伸和扩展。个人附属于家,自然也附属于国,没有任何独 立的法律地位。一切行为都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格局中 进行。古代中国的这种家族统治中看不到任何民主政治的精神,人们 不是以公民身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只中以臣民的身分简单地隶属 于国家权力和家庭组织。所以,中国社会难以孕育出公民权利意识, 倒是存在比较发达的臣民心理。   由于个人简单地附属于国家,国家权力至上在中国成为天经地义。 法律不过是实现权力、维系权力的工具,而与任何个人权利处于对峙 之势。西塞罗讲,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作了法律的臣仆。但在中国, 人们服从法律,旨在受命于权力,断绝个人自由。我觉得这是很值得 深思的。如果人们不享有权利,那又何来义务呢?但义务是确实存在 的,只不过是由于权力派生而已。古代中国,诸子百家,其中法家以 崇法扬名于后世。法家论法,一向不谈个人权利,仅以国家权力为源。 法家以国家权力为公,个人权利为私,法为国家权力服务,它不包含 个人权利的成分。法则为“公法”。法之所以被法家视作“公正”, 就因它“去私”,不承认个人权利。按照韩非的说法:“夫立法令者, 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矣。”所以, 法与个人权利不但难以结为姻亲,而且永远势不两立。为了保证国家 权力至高无上,必然要求禁止个人权利:“能去私曲就公法者则民安 机而国治,能去私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这里所谓“民安”, 实为民众安分守己,服服帖帖。在现代社会中,义务为权利所派生, 履行义务之目的在于更好地行使权利,而在古代中国,人们履行义务 的唯一目的就是服从权力。因此,可以这样说,中国的义务法观念是 臣民心理和权力拜物教的一种表现。   如果将传统的义务法观念统统归罪于法家是有失公平的。我在北 京停留期间,有机会一览古今思想家的著作,后来发现义务观念并非 法家一家之言。你也许没有注意到,儒家言法,亦为义务,但更具有 伦理色彩。孔夫子以道德统法,从价值领域完全驱逐了个人权利。因 为,道德规范的特点主要是讲求义务,不言权利。另外,儒家还将义 务由服从国家权力的被动型改造为追求个人完善的主动型,这就为义 务观念在中国民众中的传播和延袭奠定了稳固的心理根基。孟子云: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初读此语,以为儒家 比较注重个人权利。其实不然,儒家虽然注重个人,但非权利,而是 义务。依照儒家之说,人要成其为人,首先必须恪尽义务,实现对国 家之责任,只有如此,人才能成其为人。个人的完善与尊严不是以权 利来体现,相反,统统化为义务了。此种人,绝不可能成为现代社会 的公民,只能是专制社会中的臣民蝇国古代贤哲谆谆教诲百姓要在履 行义务的过程中完善自我,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竭尽职守,国家方 可完善。如此,也就不难理解“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 先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之 理。这里,说的尽是个人与国家之关系。人人均以修身为本,个人修 身即为国家康宁之本。修身就是义务的要求,只不过人服从权力披上 完善个人的伦理袈裟。修身为本也就是义务为本。《论语》中提出许 多戒律:“君子求诸己”、“君子无所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等等,其中实在难以寻觅出与权利相近的概念。   儒、法两家逻辑出发点似有差异,但目的为一,确有异曲同工之 妙,都在强调个人义务,而不及其权利。波斯人借助神的力量维系义 务观念,在中国,义务观念完全系扎在世俗权力与人伦情理上。这种 义务观念,虽然不是宗教,却具有比宗教义务观更难以克服的惰性。 随着秦汉封建专制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儒法合流,珠联璧合,形成 中国正统的法观念,并且逐渐积淀于民族的心理之中。   据我的了解,中国传统的义务法观念似乎并没有随着社会主义的 建立而销声匿迹,反而以它固有的惰性左右着人们的行为,并且侵蚀 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结果是传统的义务观念被当作马克思主义法律 观来理解,这就使权利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更为困难了。可以说,目前 中国的法律结构和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现代文明的产物。宪法中关于 权利的条文也赫然在目。但是,从深藏于背后的民族心理来看,我们 无法否认传统的义务模式依然在发生作用,这就为公民权利的实现设 置了观念障碍。在某些时候,传统的价值定向还可能名正言顺地居于 法律规定之中。前些时候,在友人之处看到了七十年代中期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顺手翻开,竟然发现其中义务的规定先于 权利。我敢说,现今各国宪法中恐怕难以看到义务先于权利的排列。 中国人很讲究词句顺序,以上排列绝非出于失误或疏忽,只能是精心 安排之“杰作”。我曾为此事求教于一位宪法学者,他说:“那纯属 ‘四人帮’的私货,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我以为,“文革”并不 是根本原因,只是提供了一个舞台,让传统的义务模式在现代中国法 律中得到一次公开亮相的机遇。排列顺序可以随“四人帮”垮台而调 整束缚人们的观念却是不易调整的。与一些中国人谈法,大都离不开 “专政”、“斗争”、“统治”、“惩治”之义。许多人听了之后, 顿觉毛骨悚然。法律在中国,依然蒙着一层严酷的面纱。仔细想来, 上述倾向恐怕也与传统的义务观念有关系。   我认为,产生于近代工业社会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无疑是最重 视个人权利的。恩格斯曾经将之比作空气一般重要。可是,三十多年 来,中国人对个人权利并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现实是,在这个“一 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公民权利意识非常淡薄。人们 只积压自己应承担什么义务,却不关心自己有什么权利。我无法理解, 如果人民的每一个分子连自身的权利都漠不关心,他们怎么能作为一 个整体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呢?   在中国,权利观念一度被人为是“异端”。我想,一个重要的原 因是由于传统观念作怪。人们是习惯于以民族的价值定向来决定对某 一事物的取舍。既然祖先遗训里没有权利之词,定是“西域妖魔”在 此作怪。宪法中有公民权利的条款,白纸黑字,但是,不知此事的人 大有人在。有一位基层领导听人说到“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后,勃然大怒,要求追查散布此言之人, 有人报告这是宪法条文规定,那位领导傲然一笑,冲口而出:“那是 写给外国人看的。”   中国人讲法,总喜欢强调国家权力、整体利益,限制个人自由。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确实也说过这 样的话,但他们还强调“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而 这一点恰恰是中国人予以漠视、避而不谈的。片面强调法的整体意志 性,要求个体无条件服从,法的功能仅仅归结为制裁,这只不过是用 现代化语言表述了传统的义务观念。“文革”十年,“全面专政”, 上至国家元首下至平民百姓,个人权利丧失殆尽,实在是义务观念发 展的极至。   新中国将“人民”的概念引进法律,并且规定由人民行使国家权 力,旨在提高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的法律在位。但是,只注意抽象的 人民整体,忽略了个人权利,人民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与公民个人权 利不受重视,就会构成无法排除的矛盾。我以为,在法律上,人民行 使国家权力是以公民享有权利为前提的,人们只有充分认识并积极行 使自己的权利,才谈得上行使国家权力。就每个个人而言,他作为国 家主人的法律地位首先是通过个人权利体现的。没有个人权利,人民 权力也不可能实现。所以,权利的观念应该成为最基本的法律观念。 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人,要完成现代化的任务,首先要变革观念, 其中包括法观念。变革的前提在于认识传统,对传统的法观念进行再 反省,使中国人从传统的义务模式中挣脱出来。不过,我同时还认为, 一个民族的法观念要完成根本性的变革,仅靠自身的调整是无法实现 的。中国现代的法观念只能以现代化的经济、政治为基础,因而,它 的建立应该面向世界,不能依靠继承传统。传统的义务观念不能适应 现代社会要求,也无法发展成为现代观念。此间有一种说法,认为义 务观念与权利观念仅仅是中国与西方法观念的分界。这种认识用来说 明古代法观念是言之有理的,但用于今天就有问题了。现在,权利观 念与义务观念的对立已由古代的空间差异发展成为时间的差异,即传 统与现代的标志。权利观念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观念所否定的,而是 具有世界性的现代化潮流。因为,商品经济必然要发展,商品的运动 也已经冲破了国界和洲界,它所创造的权利观念也不再是只属于西方 人的“专利”。依我看,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担心招致“崇洋媚 外”罪名。   中国的传统义务观念正面临着一次前所未有的、最痛苦的冲击。 几年前,当一位年轻的改革者在人民代表会议上呼唤法律保护的时侯, 响应的掌声甚微;如今,寻求法律支持的声音已经在温州、苏南、武 汉、重庆乃至广袤的中国大地上回荡。权利观念的兴起正在动摇着只 讲义务的传统心理。虽然,冲突刚刚开始,但毕竟在传统的大堤上打 开了缺口。打开这个缺口的既不是“圣贤”,更不是自然力,而是曾 经被视为妖魔的“商品”。   权利观念之所以萌芽于古希腊、罗马,并非历史偏袒某个民族, 根本原因还在经济之中。权利与个人利益相联系,而独立的个人利益 正是在商品交换中成为可能。现在民现,权利观念确实是商品经济的 一颗果实。希腊多山傍海,所以希腊人一开始就以从事航海业为主, 靠商业维持繁荣。商业的发达缔造了具有独立个人利益的自由民,由 此形成了注重个人权利的法观念。法律不过是用来确立和保护个人利 益。如果说希腊人的权利观念源于商品交换,成于民主政治,那么, 罗马人将法与权利联系在一起更是直接受益于当时发达的商品经济。 事实上,罗马法中最主要的并且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就是它的私法部分, 也就是直接涉及商品交换的法律。《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一开始就讲 “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恩格斯将罗马法称训“商品生产者 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就由于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法律关 系都作了“无比明确的规定”。委靡法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权 利成为罗马私法的核心。于是,私人权利即成为罗马法观念的重要特 征。   但是,你别以为我有意要夸大希腊、罗马权利观念的积极因素。 我不否认,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希腊、罗马的权利观念与中国的义 务观念一样,都属于古代社会的遗迹,就它们在当时的地位来说,不 存在价值优劣之分。况且,古代的权利观念本身就带有不可克服的狭 隘性。所言权利,仓库限于自由民,奴隶只是权利客体而无任何实际 权利可言。   现代的权利观念毕竟是现代经济的成果,它的前提是“庞大的商 品堆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们都是权利观念的倡导者。 洛克和卢梭将权利奉为人生而有之的东西,要求法律保护人的自然自 由,希望在法律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和保护。孟德斯鸠认为在 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 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基 于上述价值定向,美国《独立宣言》将权利说成是从“造物主”那边 被赋与了并且不可转让的东西,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 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之间成立政府,制定法律。 法国的《人权宣言》确认:“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 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其 实,赋与人们不可转让的权利的“造物主”并非自然,更不是神灵, 而商品。只不过由于当时的诸方面条件限制,人们还无法认识到,法 律与权利的大规模结合,正是蓬勃兴起的商品经济在做“红娘”。   现代社会的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随着商品交换领域的扩 大,权利观念愈来愈强固。科学社会主义的先驱马克思、恩格斯将权 利电结为一切现实商品生产的共同要求。大规模商品交换要求交换主 体有自主的权利,作为法观念中权利,无疑是商品交换要求的一种理 想化的表现。遗憾的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人以前并没 有注意到这一点。   在商品交换十分稀少的古代中国,人们的行为和观念都被束缚在 土地上,它的特征是人的依赖关系。商品交换于酚中国不但难以发展, 反而遭到诸家责难。这种状况直至几年之前都未得到根本的改变。在 一种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社会中,很难设想会有权利观念出现。春秋 战国之际,商品交换在中国略见端倪便使社会上下大为恐慌。正在论 争中的各路大军纷纷掉转枪口,一致声讨“妖逆”。法家惊呼,人乃 好利避害之物,必须以法去私,方可为安。儒家沿尚义,并将义与利 对立,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于喻于利。”儒家认为,做事须当考虑 此行为应该作或不应该作,而不应考虑个人利害。义成为人们行为的 最高准则。古人云:“天下将治,则必尚义也,天下将乱,则人必尚 利也。”可见,在古代中国,只有应该行为或不应该行为之说,没有 可以这样行为之模式的合理存在。更有甚者,宋明理学张扬“存于理, 灭人欲”一说,将任何权利意识都扼杀在萌芽之中了。近代中国,海 禁虽开,但商品交换的发展始终受到限制,无怪乎倡导权利者只能孤 芳自赏,响应者甚少。   社会主义在中国取得胜利,本应大力发展商品交换,倡导权利观 念。但是,由于闭知自守建立了一个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模式,权力 过分集中,除了国家利益之外,不承认其他利益的独立地位,于是, 商品交换难以发展,与之相伴随的权利观念也难于在人们头脑中确立 起来。   亲爱的比尔,我对中国并没有失望,因为,事情正在起变化。与 正在发展的商品经济相呼应,中国人正在对传统的义务观念进行一次 深刻的反思。它不再是历史上的那种自身调整,而将是一种彻底的变 革。权利观念与传统义务观念的角斗刚刚开始,不过,我深信,作为 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权利观念定会成为中国法观念的主旋律。我时 常寻思,哪一种法观念更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法观念,我觉得 就是能最好地反映人民权益的权利观念。因此能确实保护和扩大公民 权利的法律,才足以真正体现出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   我以为,在权利先于义务的国家,人们才会真正自觉地服从法律, 履行义务。在义务先于权利的国家,法律的命运并不一定比重视权利 的国家更有生命力。   中国的经济与政治正在改革,传统的义务观念即将失去存在的根 基。有理由坚信,权利观念是中国法观念变革的方向。                    忠实于你的朋友 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