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 岂能以法治为代价

《法学》月刊主编 郝铁川教授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中采取了一些背离现代法
治精神的举措,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例如,一些医科大学作出规定,今后不招收吸烟的学生,理由是
吸烟行为违背社会公德,害人害己,医学院校应该带头提倡不吸烟。
这一规定经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但我们认为,
尽管这些医学院校作出这种规定的动机是好的,可这与公民的宪法权
利——受教育权却是冲突的,迄今我国法律还没有任何剥夺吸烟者受
教育权的规定。医学院校作为事业单位是无权作出一个剥夺或限制公
民教育权的决定的。同时,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全国性的禁止或限制吸
烟的法律法规,只有少数城市作出了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决定,即
使这样也没有剥夺公民在非公共场所吸烟的权利。不招收吸烟学生实
际上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吸烟者私权利的一种侵犯或惩罚,
是不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这一现代法治原则的。反对吸烟固
然是一种文明之举,我们应当为此作出不懈的努力,但这种努力必须
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再如,一些城市的交警和其他执法人员,对于骑自行车闯红灯者
、乱扔废物者,往往责令他们站在路口手举小黄旗义务执勤,有的还
规定要等他们“抓到”一定数量的同类违规者,才能“下岗”,这种
“新招”也为不少传媒所报道,但遍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骑自
行车闯红灯和乱扔废物的行为,只有两种处罚规定或处以一定的罚款,
或给予警告,而却没有强令他们义务执勤的规定。强制违章者义务执
勤,是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作法,它与当代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公
民人身自由的法治精神是尖锐对立的。

  还有一些地方的高校把学生谈恋爱、损害花木草坪,随地吐痰等
行为,偷拍成照片“示众”或偷偷录像播放;江西某县乡政府与万名
青年农民签订协议:“不娶文盲妻,不嫁文盲夫”(法律并未禁止文
盲结婚),这些做法的动机不能说是坏的,但实在有悖现代法治精神。

  背离现代法治精神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因为
它容易导致蔑视人权的诸如“文革”悲剧的发生。这绝非杞人忧天,
“文革”的幽灵并未匿迹。据1998年7月27日《文汇报》报道,河南
平顶山市食品城区精神文明建设中,捡起了“文革”招数,搞什么
“思想大扫除运动”,“人人过关”、“群众整群众”。食品城下发
的材料《全体动员,轰轰烈烈开展思想大扫除运动》称:“与中国工
农红军相比,我们的事业叫成功吗?不,只能叫起步。用显微镜看,
小;用放大镜看,大……但我们的一部分同志是落后的,甚至很落后
……他们贡献少,还同等地分享我们的劳动果实;破坏企业,还不相
让地分享企业利益。他们是我们事业发展中的绊脚石,是我们队伍中
的臭虫。我们应该把他抓起来,甩出去,拖回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
创造出伟大的事业。”这份材料附有《思想大扫除运动“五大员”情
况一览表》,所谓“五大员”是:“坑员”,即满足自己需要而坑害
集体的人员:“混员”,即混日子的人员;“拖员”,即拖企业后腿
的人员;“荡员”,即行为放荡的人员;“后员”,即“运动”中表
现落后的人员。这“五大员”由全体职工投票选举产生,然后开大会,
让“五大员”站成一排,接受群众的“帮助”。这种侵犯公民权利的
做法竟被该食品城的负责人称为“企业经营的法宝。”

  道德注重义务,法治注重权利,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今日精神
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中国亘古以来的道德建设,
成就自不待言,其最大弊端就是缺乏权利神圣的法治精神。如果问今
日的精神文明建设有何新意的话,权利神圣的法治精神则首当其冲。
因此,我们万万不能以牺牲现代法治精神来搞什么精神文明建设。精
神文明建设首先要有“精神”,没有法治精神的精神文明建设可以休
矣!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