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舆论监督权力

刘武俊
  作为政治国家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治领域,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
在相当程度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以“公众舆论”的形式
与代表政治国家的官方进行沟通、对话,进而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
家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由于广大公民享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
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可以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评议和
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进行揭
露、谴责和控诉,因而公众的舆论监督可以形成一种无形而又巨大的
舆论压力,督促国家机关切实履行其为公民服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承诺和职责,同时对有被滥用危险的公共权力进行有力的制约,对关
涉国计民生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

  形象地说,以传媒为主要载体的公众舆论,既是公民监督制约国
家公权力,消除权力腐败现象的“利剑”,同时又堪称保障公民私权
利(尤其是各种政治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进而维持公
民社会这一私人自治领域高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的“盾牌”。

  如果说立法、司法、行政等公权力构成了国家这一政治实体的力
量源泉,那么公众舆论这一民间性质的权力监督资源实际上几乎是公
民社会唯一能够与公权力相抗衡的力量源泉。以宪法赋予的言论、出
版、集会等表达自由以及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
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为基石的舆论监督,其广度和力度实际
上是衡量和检验公民社会人格独立及意思自治程度的重要尺度。敢于
说真话、敢于告状、敢于控诉、敢于举报、敢于监督,其实正是一个
文明社会公民人格独立的生动体现,也是让社会永远焕发生生不息之
活力的奥秘所在。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百姓噤若寒蝉、万马齐
喑的封建专制社会,相伴而生的恶果必然是人格的扭曲、人性的变态。

  如果说“以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笃守的一种法治信条,
那么“以舆论监督权力”则堪称现代公民社会弘扬的一种民主理念和
高擎的一面民主旗帜。由于公权力具有先天的扩张性,在国家的侵权
面前,脆弱的个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因而让处于相对强势的执政者
承受一定的舆论压力是完全必要的,执政者应当有一种如履薄冰的责
任感。舆论监督的威力正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
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公诸于众,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恣意阴霾,让滋
生腐败现象的霉菌难觅藏身之地,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共鸣:乾坤
朗朗,岂容腐败和黑暗!实际上,舆论界对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的腐
败行为及时揭露和谴责,对腐败者本人也是有利的,有可能及时挽救
其本人,避免其在腐败的沼泽中愈陷愈深。某些官方人士对本行业、
本系统的腐败现象遮遮掩掩,对公众的舆论呼声置若罔闻,这表面上
似乎庇护了具有腐败嫌疑的某些官员,实际上却是将这些人由权力腐
败的沼泽推向了职务犯罪的深渊,此类教训实在多矣。

  舆论监督利剑的铸就及其功能的充分发挥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
一个与政治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进程相适应的渐进的过程。从一定意
义上讲,民主、法治和人权是铸就舆论监督这把利剑的“熔炉”。或
者说,民主政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三位一体才赋予舆论监督无限
活力的宽松环境。为此,需要进一步淡化新闻媒体的官方色彩,官方
控制的主流媒体不仅是“党的喉舌”,也应当成为朱镕基总理所称的
“群众喉舌”。需要进一步拓宽舆论的传播渠道,完善舆论监督的方
式和手段。另外,舆论监督应当尽快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
引导和规范,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民间监督机制。千呼万
唤的《新闻法》、《出版法》等重要法律该是出台亮相的时候了。

  总之,公众舆论是关乎国泰民安的无形而巨大的民间资源。舆论
监督既是“群众喉舌”,亦堪称“可以明得失”的“政府镜鉴”,既
是民意和道义的伟大源泉,也是检验广大公民人格独立的重要尺度;
既是遏制权力腐败的利剑,也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官方侵犯、维系公
民社会自治和独立的盾牌。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