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与法治第三次革命

郝铁川
  近代以来的法治曾先后发生过两次革命,一是17至19世纪义务为
本位的法制时代的结束和个体权利为本位的法治时代的全面开始;二
是20世纪个体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向社会为本位的法治的转变。而如今
在21世纪到来之际,我们又面临着第三次法治革命:即由可持续发展
所引发的从20世纪以当代人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向21世纪当代人和下一
代人权利并重兼顾的法治的转变。

  不管是17到19世纪的个体权利本位,还是20世纪的社会本位,其
共同点则是法治保障的均为当代人的权利。这从近代以来的民法关于
“权利能力”的规定中看得非常清楚。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始于出生,出生则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独立体的事实。
出生时间是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关于出生的时间,有人主张
一部分露出说(即以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有人主张全部露出说(即以胎儿身体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有人主张断脐带说(即以剪断胎儿脐带之时为出生时间);有人主张
初啼说(即以婴儿第一声啼哭之时为出生时间);有人主张独立呼吸
说(即以胎儿能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总之,一个自然人只有
在被法律确定出生后,才享有法定权利,未被法律确认出生的人则不
享有法定权利。一个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又是在何时消亡呢?近代以来
的民法一般认为死亡是自然人权利能力消亡的惟一原因。因此,简单
地说,近代以来的法律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其出生,终于其死
亡。生和死是判断自然人是否享有权利的两大要件。所以,法学界比
医学界更关注何为“生”、何为“死”。

  然而,这种状况如今已随着可持续发展时代的到来而被打破。过
去的发展模式是只注重眼下的发展,过去的法治是只注重保障活着的
当代人的权利。而可持续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考虑未来发
展的需要;既保障活着的当代人的权利,又保障尚未出生的下一代人
的权利,绝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权利来满足当代人利益的
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质,是要开创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代替
传统落后的发展模式,以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更
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发展机会。在现阶段,关键在于实现经济体制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
型转变,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因此,可持续发展改变了我们传统的权利观,即:一个人的权利
能力并非仅仅始于出生,那些尚未出生的后代人也享有充分的生存发
展权利,当代人必须切实履行满足尚未出生的后代人权利需要的义务。
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是一次新的法治革命。

  这一新的法治革命必然导致我国一系列法律的深刻变化:环境和
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则日显急迫与重要,环保法将如同民法、刑法那
样重要的国家基本法律;可持续发展亦将成为几乎所有法律必须贯彻
遵循的基本原则,后代人权利和当代人权利需一体保护是一切法律不
可偏离的航向。

  这一新的法治革命必然导致我国一系列法律观念的深刻变化:权
利本位时代的核心价值观念是偏重竞争、斗争;社会本位时代的核心
价值观念是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和谐;可持续发展时代的核心价
值观念则是追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权利本位时代偏重效率,社会
本位时代开始重视公平,而可持续发展模式更加追求公平。

  由此可以看出,一部人类法制史,就是一部权利发展史。奴隶社
会的奴隶较之原始社会的战俘多少获得了不被随意杀死的生命权;封
建社会的佃农和自耕农较之奴隶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资本
主义社会的工人较之佃农、自耕农获得了人格平等、自由择业等权利;
为今后可持续发展模式较之往昔又使人们在未出生时就获得了发展的
权利。因此,权利是法学的永恒主题,法治的不朽旗帜!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