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刑事法论坛,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主 办的一个学术沙龙。刑事法的内容大体上涵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 事执行法(含监狱法)、刑事侦查学以及犯罪学。申言之,举凡与犯罪 有关的法律及相关学科,都可以纳入刑事法的范畴。[1] 刑事法论坛则 旨在对刑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广泛与深入的探讨,为刑事法治的 各种理论提供一个表达的场所,从而实现刑事法的实践理性。
刑事法论坛之一:“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综述

  刑事法论坛的第一次活动于1999年10月27日晚在北京大
学法学楼模拟法庭进行。这次论坛的中心论题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问
题。主讲人是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人
是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评论人为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法学硕士)、徐家力(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法学博士)、曲
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参加人数近200人。论坛
对刑事司法改革问题进行了集中、广泛和深入的探讨,现就此次论坛
内容综述如下:

  一、主题发言

  主讲人陈兴良教授就“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谈了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问题。陈教授提出刑
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是建立刑事法治。一个没有实现刑事
法治的国家是不可能有法治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的刑
事司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刑事法治主要
包括三个方面:人权保障、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

  第二个问题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问题。陈教授认为刑
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公正和效率,追求一种既高效又公
正的刑事司法体制。这里讲的公正是专指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
的生命,司法不公之恶,更甚于犯罪,诚如英国学者培根所言:一次
违法犯罪只是搞混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搞混的则是水源。司
法公正可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陈教授认为司法公正本身只是相
对的,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司法效率
是一种功利的考虑。从实体法讲,其主要是指要以最小的刑罚支出来
实现最大程度遏制犯罪的法律效果。从程序法讲,要提高司法效率,
减少诉讼成本,主要需合理分配国家司法资源和利用民间司法资源。

  第三个问题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陈教授认为前面二
个问题是一种理论上的铺垫,而此处则是涉及到一种制度的安排。刑
事司法活动的法治化,关键是要有一套合乎公正与效率的体制安排。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诉讼结构的构造问题。诉讼结构应当从公检法三
位一体的线型结构向控辩双方平等、法官居中裁判的三角形结构转变。

  最后,陈教授指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形成是体现着其法律文化
传统,并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一个现实问题,
对此进行理论上的思考是必要的,但其实现则取决于社会现实的要求。

  二、嘉宾点评

  (一)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目标模式问题。

  对此问题,徐家力律师:认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没有
一个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是很难想象的,现实要求实现刑事法治。

  曲新久教授:认为刑事法律可以讲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里是最能
够表现人文关怀、最能够体现人道精神的。法治本身可以说就是以人
为本的,如果不以人为本,就无所谓法治。如果我们国家现在还以阶
级斗争为纲,还划分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那我们就不需要
法律了。刑事法律改革只有在一个民主国家才能实现,司法改革的模
式问题当然是个法治问题。

  陈瑞华教授:强调刑事“法治”,而不是“法制”,法治这个
“水”治是治官的,不是治民的。刑事法治的定位实际上就是一点:
如何约束警察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使它们不至于越过那个最后的轨
道。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问题。

  对此问题,徐家力律师:强调刑事司法公正,认为所谓司法的不
公正、司法腐败,其核心部分就是一个人权能不能构通过司法机关、
通过刑事司法得到保障。

  曲新久教授:认为关于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有许多值
得讨论的淡层次的问题。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而言,在中国
目前确实应该强调程序公正作为一种最根本的、优先的选择。就司法
效率问题,则可以通过一系列制度的设置实现,比如说简易程序。陈
瑞华教授:强调实现一个结果的公平是自古以来追求的目标,而过程
的公平、正义、人道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基础。

  梁根林教授:从法律是什么,法律如何运作的问题出发,提出刑
事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应当体现人权的保障,尤其是解决被告人作为
弱者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相对平等的问题。

  (三)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设想

  对此问题,徐家力律师从律师实务经验和司法实践现状提出了八
大举措:(1)建议司法系统实行垂直领导;(2)提高司法机关的
政治地位;(3)执法官轮流制,各地交流轮换;(4)统一司法考
试,即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考试;(5)建立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6)提高执法官的待遇;(7)增加陪审制度;(8)赞成陈兴良
教授提出的“检警一体化”进行司法机构改革。

  曲新久教授:认为徐大律师的八大举指很好,但也很难,认为改
革是可以一点一滴地做起的。并强调我国行政权力过大,应当限制行
政权力的膨胀。

  陈瑞华教授:对公、检、法三位为一体的“流水作业”诉讼模式
和“检警一体化”作了诠释,认为刑事司法改革必须走向这样一个原
则,即只要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必须让裁判者(法院)说了算。
主张构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控审分离的刑事司法体制。

  白建军教授:强调了司法人员教育对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性,提
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规模、可行性要多做一些实证的分析。

  梁根林教授:认为制度只解决一个表层的问题,表层背后是个观
念问题,观念背后则还有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如果社会不改造、观念
不更新,制度改革了也没用,故而只有各方配合,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方能成功。

  三、问题探讨

  与会人员就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问题发表意见、提出问题,与论坛
的主讲人、评论人展开了热烈的对话。其中,主要问题如下:

  (一)如果探辩双方平等、法院居中处于一种超然的裁判地位,
会不会打破“一府两院”这种设计或者是权力制衡?

  (二)诚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所言,制度是一种自发
产生的,而不是有意识设计的东西。那么,我们这里提出的构建一种
制度,是不是一种很客观很理性的说法?

  (三)如果仅是针对司法体制内的问题,而不解决体制外的深层
问题,即使解决了“检警一体”、“法官中立”,刑事司法改革的目
标真能够实现吗?

  (四)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结合标志我们认识的一次很大
程度的飞跃,而这种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或飞跃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
的影响将是怎样的?

  (五)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如何改,是从制度上改,还是先从提高
人的素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来进行改革?

  关于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除了上述问题,入会代表还对我国刑事
司法现状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提出了种种改革思路。此仅限于篇幅,
不再陈述。

               整理者:卢宇(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210.78.145.81/fx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