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论坛之二:程序正义

  地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时间:1999年10月21日
  主持人: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讲人: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评论人: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副教授)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鹏程(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录音整理:邓子滨(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
  首先,陈瑞华教授做了主题发言:《程序正义论》。基本内容是:   第一,程序正义的性质。程序本身不等于程序正义。程序只是产 生一个决定的过程,但过程有公平不公平,人道不人道之分。程序的 正义则是对程序施加了道德标准和要求,即符合一定道德标准的程序 我们才把它叫做符合正义的程序,所以程序正义在实然的法律之上。   第二,程序正义的独立性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就把程序法当作 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只看见结果,法律过程往往被忽略。所以,价值 的另一个层面非常关键,即程序内在的、公正的价值。一个程序正义 与否不是看它服务于外在目标的工具价值,而是看它的内在的优秀品 质。程序正义独立于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有它的独立性。我们这个 民族长期以来最大的悲剧就在于:当谈到任何事物、人或制度时,总 要追问它最终为了什么?问到最后,我们总要假定是为了实现某种乌 托邦的东西。当我们为了一种乌托邦而设计某种制度时,制度本身已 经没有内在价值,它只是神圣祭坛上的牺牲品。   第三,程序正义理论的演变及其结论。Procedural justice产生 于6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里面。正义论提出三种正义形态:纯粹 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分蛋糕”的例 子最能说明纯粹的程序正义。结论是,在某些社会、政治、经济层面, 存在一些实体法顾及不到的东西,最后的结果能否被接受,不是看结 果公正与否,只要程序设计得很公正,人们就认为这个裁判结果可以 被接受。西方程序正义理论有两个核心;英国的自然正义和美国的正 当法律程序。自然正义有两个被称为不证自明的定律的基本准则:一 是任何原告都不能当法官,二是所有裁判必须同时听取原告和被告的 陈述。美国的正当程序尤其指程序性正义程序,即任何人在被国家追 究、剥夺自由、财产、生命这三大权利时,必须让他得到公平的待遇 和公平的听审机会。国际公约中提到的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就是来自 公平的观念和公正的程序。大陆法系接受程序正义理论的速度是惊人 的。我们得出两个结论:一是程序正义已成为现代各国实现法治过程 中普遍接受的基本价值观念;二是程序正义不仅是司法程序,也是政 治性程序和社会其他程序要普遍遵循的价值标准。   第四、程序正义的核心要求。我们设计程序正义时,很难提出一 个最高标准,只能设计一个最低标准。一是参与,被裁判者必须充分 参与,影响裁判结论。二是中立,这是从英国的自然正义理论中得出 的结论。三是对等,包括机会、对抗手段以及形式上的对等,即正义 就是保护弱势的一方。四是理论,作出裁判时必须拿出充分的理由来。 五是自治,程序决定结论,不允许到程序之外、之前寻找判决的基础, 即“内定”。六是及时、终结,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终结性要求结 论一旦产生,不应该随便启动。   第五,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第一个价值是尊重人, 使人成为目的而不是手段。程序正义的第二个价值在于让人信服。程 序正义的第三个价值是可以使法的实现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形成良性 循环。   以下是几位评论人的发言摘要:   田文昌律师首先用自已亲历的一起案件说明,程序的公正对于结 果的正确有着重要意义。并且,着重谈了对“以事实为根据”的质疑, 强调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辛普森案虽然说明了国 家的无能,却说明了法治的成功,如果国家无所不能,那么要法治做 什么?田律师还谈到有关“同居相隐不为罪”的问题,认为我们强调 大义灭亲,实际上是片面地以国家利益为第一,以牺牲家庭亲情为代 价,这是不是一种真正的公正?社会效果怎样?值得思考。   张卫平教授认为程序的独立价值问题是最有意义的。由于我们对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庸俗理解,很容易把社会上很复杂的 现象都排一个第一、第二的顺序,从而把程序归为第二。张教授强调 纯粹的程序正义,强调对权力缺乏制约导致“内定”和权力的“寻租” 现象。程序的独立价值天生是通过一种预设的程序对权力加以控制, 同时能够把人作为程序的主体。对"相对合理主义",张教授提出了自 己的看法,认为虽然程序意味着消耗,但这种消耗是法治的必要的代 价,因此认为程序的价值不能打折,应当是我们努力追寻的目标。   谢鹏程博士对陈瑞华教授的发言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认为程序 不是一个过程,而是这个过程的规则,是个制度。他补充说明了“程 序的正义”和“正义的程序”之间的区别。认为把程序正义作为我们 设定程序的一个目标,一个价值的评价标准,是这次讲座的意义所在。 至于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其实就是相对于裁判结果的独立性而言的。 在刑事诉讼领域,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我们不可以实现罗尔斯所 谓的纯粹的程序正义,只能努力达到一种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陈兴良教授谈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国古代为什么程序法不发达, 而中国传统文化中却有着繁复的礼仪与程式?归结为一句话,程序法 是治官的,礼仪与程式是治民的。第二个问题是正义为什么要通过程 序来实现?因为当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法律程序是最有效的一种法律 救济手段。可诉讼性,应当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甚至是本质特征, 没有可诉讼性的法,非法,具文也。第三个问题,程序是否具有独立 于甚至优先于实体的价值?在一个法治社会不允许通过非程序的手段 获取实体价值。程序的优先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程序先行;第 二是程序优越;第三是程序对实体的否定。   王锡锌博士主要介绍了美国的三本书:《程序正义的社会心理学》 、《作为游戏的正义》和《行政国的正当程序》,从心理学的角度论 证了程序正义的判断标准问题。他反对形式地为程序和实体排出顺序 ,并且强调设置程序要量力而行,不能成本过大。美国1985年开始的 “程序的反革命”值得我们深思,不能让正当程序戏剧性地扩张,但 这场“反革命”没有成功。美国人提出一个平衡标准以判定程序的正 当性:(1)操作这个程序所要保护的权利是否足够重要;(2)操作 这个程序所要花费的成本;(3)是否存在风险更小程序。   梁根林教授主要分析了程序正义与实体价值之间的冲突,强调自 己奉行中庸之道,即在冲突的表象之下发现两者之间的和谐与一致, 实际存在一个利弊权衡的问题。大家可以参考梁教授的一篇文章《通 过程序正义实现刑罚效应》。   白建军教授指出,当实体问题是利益分配的时候,中国传统文化 是接受程序正义的理念的;当实体问题是道德底限的时候,中国普通 人恐怕不易接受程序正义的理念。   同学们的提问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如何实现程序正义;二是程 序正义独立性问题。陈瑞华教授针对提问做了补充发言。   注: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210.78.145.81/fx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