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谈网络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林忠明 采访
  记者:网络在社会生活中已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影响,网络立法有
无必要?

  曲枫:网络作为一种先进的传播手段高速发展,已不可避免地对
社会关系产生了作用,其本身已成为一种社会行为。而法律的功能就
在于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因此网络立法很有必要。

  游振辉:网络作为虚拟世界,更多地集中了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实际上是对生活的直接反映,与此相关的立法应当跟上。但是,网络
是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与传统方式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性。因
此,网上的法律规则应朝宽容性方向发展,不能像现在网下的法律规
则一样制定得过于严肃、刻板。如名誉权,通常在网下可能被认为是
名誉侵权的语言在网络上可能是非常普通的语言,因为网下的语言环
境与网上的语言环境大不相同,网上比较经常地会用一些谐音、同音、
匿名、幽默等。

  因此,网络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有利于网络发展,有利于
信息传播,符合言论自由的大趋势,采取相对宽容的规则。

  记者:那么,当前专门给网络立个法的时机是否成熟呢?

  游振辉:当前专门给网络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因为面对电子技
术、电脑技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形势,立法甚为困难。

  曲枫:专门的网络立法对一个原本开放、发展的网络世界定下“
规矩”,将其“封锁”起来,这在立法技术上很难办到。而且网络立
法无法回避网络国际化问题,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来看,网络立
法未到时候,不可操之过急。例如:现在网民用电子邮件E-mail,
但据报载,北京某高校两学生发明了电子邮局E-post, 其速度远胜
于E-mail。E-post技术一旦成熟,E-mail将被淘汰。如果现在对
E-mail进行立法,那么日后发展至E-post时代时,立法显然滞后。

  记者:网络立法什么时候才算时机成熟呢?

  曲枫:只有到了网络技术发展到相当水平,有相当一部分民众已
将网络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网络立法的时机才算成熟。

  但是说专门的网络立法尚未可行,并不等于一概否定有关网络方
面的立法。

  游振辉:网络方面的法要立,但不必要也不太可能制定一部包容
万象的法律,还是宜分项立。分项立的基础在于网络的各个方面不属
于同一机关管辖,如广告、专利权、著作权等均由不同部门管理。

  曲枫:应该针对网络中出现的对社会具有危害的行为,通过部门
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如对“黑客”行为、传播病毒行为在刑事法律
中予以规定,对在聊天室里攻击、谩骂他人等有关名誉权问题在民事
法律中予以规定,对以 E-mail方式交易的行为在经济法律中予以规
定。

  记者:有关网络方面的立法涉及哪些内容?

  游振辉:有网络上的犯罪行为,如诈骗,制作、贩卖、传播淫秽
图文,侵犯著作权犯罪等;有垃圾邮件问题,侵犯公民的生活安宁权;
有司法程序方面的,如网络上公告的效力问题。

  记者:看来网络涉及的法律问题包罗万象,对此应由哪些机关来
履行管理之责?

  游振辉:因为网络打破了地域界限,所以目前有关网络的诸多问
题均被归类为国家安全问题,相应地授权公安机关统管由网络引发的
法律问题。这种做法似为不妥,应当走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该谁管的
由谁管。

  记者:现行国内立法与国外立法哪些涉及到网络问题?

  游振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公安部的行政规章中有涉及到网
络问题的,合同法明文规定电子邮件为一种合同形式,刑法规定了破
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国外,美国、德国的有关网络立法着重在电
子商务方面,但只散见于诸多法律中,专门的、完整的、统一的网络
立法尚未出现。

  曲枫:当网络已成为大家认同的生活方式,网络已渗透到个人生
活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时,大家会就此形成相应的习惯,这些习惯
很可能就会成为一种法律渊源。

  记者:21世纪的法官已经难以避开网络的挑战,涉及网络的案件
不断出现,法官们该如何面对呢?

  游振辉:法官要掌握网络知识,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网络的
法律问题。同时有必要在全国法院范围内成立一个网络法律问题专家
组,由最高法院牵头,在10个主要城市分别选出一名法官组成,这些
法官应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网络经验以及较高的法学研究水平。
专家组成员不开会,不碰头,纯粹在网络上联系,对由网络引发的法
律问题进行研讨,如网络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等。

  网络技术也可以为法院审判工作所用。假设一方当事人在福州,
一方当事人在哈尔滨,可先委托当地法院确认其身份,然后双方当事
人在各自的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此模式既高效便民,又节约费
用。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