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

蔡定剑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治理司法腐败,人们寻求司法公
开和传媒这束强光照射法庭。审判公开、新闻舆论监督被作为防止司
法腐败的良药。媒体也对监督司法情有独钟,积极参与司法监督。当
中国的新闻媒体怀着极大的热忱和好奇心,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时,
有许多问题需加认真考量,其中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媒体能不能监督司
法和如何监督司法。

  传媒监督司法的角色需要定位。传媒何以能监督司法?是因为它
比司法人员高明?它代表了正义?或者有谁赋予了它这种权利?传媒
监督司法的根由和权利是因为媒体是公众和社会舆论的一部分,它监
督的权利源泉和基础是民众。不过,它不是一般的“民众”而是特殊
的“民众”,它充当了民众的“眼睛”和“嘴巴”。作为民众的“眼
睛”,它帮助民众“看”,让人们更多地了解发生的事情,满足人们
“知”的欲望。作为民众的“嘴巴”,要为民众的利益去说、去喊,
发表言论,满足人们表达和交流的欲望。由此而观之,媒体监督司法
的依据和出发点是表达自由。它基于民众的知情权。它要了解各种信
息,特别是政府活动的信息并告诉民众;它要评说社会现象,特别是
国家机关的活动,以显示民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这是媒体与司法关
系的基本出发点。作为公民表达自由的特殊载体,它当然有权了解司
法过程,它也有权评说司法机关的活动。这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
的途径。所以,传媒参与监督司法的角色定位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表
达自由。

  由于传媒的特点,它所传播的信息对公众的意识、观念和行为都
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力。因而,媒体对公众负有特别责任。否则,就可
能因为它的不客观、不真实的报道、错误的道德和法律观念,对公众
产生误导,引起公众对司法的不当压力,甚至影响司法公正。所以,
在主张传媒积极介入监督司法的同时,强调媒体的责任,强调媒体监
督司法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客观真实性原则。客观真实性是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一般要
求,也是新闻的生命,但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要求以此作为准则。不
客观、不真实的报道,可能误导公众舆论,煽动群众情绪,影响司法
公正;不真实的报道可能会产生影响、甚至损害当事人名誉和权利的
后果;不客观、不真实的报道可能传播错误的法律观念,影响公民正
确法律观念的形成。

  当然,客观真实性也不是要求媒体的报道百分之百的正确、真实。
因为新闻要求快速、百分之百的真实准确有时难以做到。所以,客观
真实只是基本的要求,只要不是有意歪曲事实,不是有意损害他人权
利,报道中出现某些方面或部分的失真应该是允许的,不应以此而承
担法律责任。要求百分之百真实就可能完全扼杀媒体的声音。

  第二,公正性原则。公正必须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所以媒
体应以公正的观念和头脑参与司法监督,才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媒
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必须公正,不可偏颇。司法案件当事人处于一种
对抗状态,利益和权利义务是对立的,偏袒一方当事人必然损害另一
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对立,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
总是展示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而掩盖不利的一面。媒体报道应注意给
双方当事人同样的条件和机会、同样的信息量,这是非常重要的,在
传播学上、对信息量的控制可能导致完全偏袒和失真的效果。

  第三,道德和法律原则。媒体参与司法监督者的自身道德约束是
特别应当加以强调的。中国的媒体介入司法是在反对司法腐败的情况
下提出的。国家的腐败使人们把希望寄于社会力量上。媒体的特殊手
段取得了显著效果,人们便更加崇尚媒体。但是,在一个腐败严重的
社会环境下,任何一个有力量的单位和组织都很容易被腐败所包围、
侵蚀。事实表明,在一些新闻媒体和一些新闻工作者身上,搞有偿新
闻就是其自身的腐败的具体表现。在司法案件中,由于涉及诉讼当事
人的利益十分重大,例如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甚至生命,一些
当事人会不惜重金,去贿赂有关人员,也包括新闻工作者。面对这样
一个可能发生腐败的险峻地带,媒体在介入监督之前最好还是先约束
好自身。否则,媒体不但无法去监督别人,自己却先腐败了。媒体不
但不能维护司法公正,反而会损害司法公正。

  守法原则是媒体监督司法时必须遵循的。当然,守法是所有公民
的义务,强调媒体在监督司法时守法,特别要求它尊重诉讼程序和有
关法律规定,如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对个人隐私权的规定,
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规定以及庭审纪律等。

  媒体监督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传播正确的法律观念。

  第四,尊重他人的权利原则。媒体介入司法不应对他人权利造成
损害。不尊重、甚至损害他人的权益是我们的新闻媒体较容易犯的错
误。有的媒体不太懂得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权利,不太尊重被采访对象
的权利。国外媒体在报道正在侦查的案件时,常常隐去犯罪嫌疑人的
名字和形象,而只报道事实;在采访案件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
甚至是罪犯)时,被采访者拒绝采访、报道的权利都会得到尊重。我
们的媒体在介入司法案件时,特别是一些官方的权威媒体可能就不太
尊重被采访人的权利,甚至不太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利,似乎它自己成
了主角,不管对方是否愿意,必须接受采访,这会损害一些人的权利
和名誉,有时更会对司法产生不良影响。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12月19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