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如何定位

丹波访谈
  近几年来,各种传媒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司法公正问题,说明这
个问题与人民群众的苦乐、祸福密切相关,与依法治国能否实现密不
可分。然而,究竟什么是司法公正,人们对这个概念的看法与理解却
不尽相同。为此,记者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江必新庭长。

  记者:“司法公正”是一个高度抽象、高度概括的概念,到目前
为止,人们也还没有给它一个明确的定位。因此,每个人在谈论这个
话题的时候,都不能不跟着自己的感觉走。请问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
题的?

  江必新:对同一概念的不同认识必然带来评价标准的不一致甚至
对立。因此,有必要对司法公正这个概念进行理性的认识和分析。否
则,要全面实现司法公正是不可能的。

  要全面把握司法公正这个概念,我认为必须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
考察和研究:一是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的问题;二是规范公正与运作
公正的问题;三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问题;四是实质公正与形式
公正的问题。

           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

  记者:对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或司法活动,比如说对某一个案件
的结果,常常是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公正,有的认为偏私。实际上,
这些评价都只是涉及到主观公正问题,而主观公正是很难成为衡量司
法活动是否公正的科学标准的。那么,主观公正的存在意义是什么呢?

  江必新:主观公正是指人们对某一司法活动的主观认识、主观评
价或主观感觉,客观公正是指某一司法活动在客观上或事实上是公正
的。

  因为人们对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不同,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也不尽相同,因此,主观公正是具有多元性的,故而它很难成为衡量
司法活动是否公正的科学标准。但是,主观公正又是不能忽视的,因
为主观公正是构成客观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
在认识论上来说,都是通过主观公正逐步形成的,客观公正是人们对
某一司法活动是否公正的共识。同时,主观公正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
了人们对司法活动是否满意,对司法机关是否信赖,对司法权威是否
服从;主观公正还会对客观公正具有极大的反作用。因此,对司法机
关来说,应力争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的统一。

  如果忽视主观公正,某一司法行为或司法活动即使符合公认的客
观公正标准,也不会受到社会或人民群众的积极的评价。

          规范公正与运作公正

  记者:在某些情况下,人们理解并接受了法律规定,但客观公正
却还是无法实现。这是否跟法律规范本身就存在着不公正之处有关呢?

  江必新:这里涉及到的是规范公正与运作公正的问题。在一般情
况下,法律规范是公正的,规范公正能够反映社会对公正的普遍认识。
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范却可能游离于客观公正。例如,立法者没
有全面了解和深刻认识某一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时,或是立法
活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制约时,规范的公正
性就会大打折扣。那么,按此规范进行运作的过程和结果就会是不公
正的。因此,要真正实现客观公正,就必须要使规范公正与运作公正
相统一。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对立法权限进行科学的划分,要使立
法程序更加完善、更加公正,要建立立法信息的反馈机制和法律规范
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机制,还要建立完整的法律适用规则,等等。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记者: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司法结果的
公正。一般说来,人们所追求和期望的是结果公正即实体公正。而在
学术界,对于司法公正是以程序公正为标准,还是以实体公正为标准,
也有不同的看法。请问您对这一问题有何看法?

  江必新:在我看来,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如
果没有程序公正,要实现实体公正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

  我认为,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公正。理由如下:首先,
司法行为主要是一种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独立进行判断的活动,而
程序是实现这种判断过程、产生公正结果的必要条件;其次,只有将
司法活动纳入公正程序的轨道,司法活动才能摆脱任意性的支配,排
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第三,程序公正在某些情况下是判断一个案件
在实体上是否公正的检测器;第四,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使人民
群众对特定的司法行为具有公正的感觉;第五,程序公正是一种具有
可操作性的、能够评判和实现的公正标准。只要这种标准设计科学、
合理,程序公正应该是能够实现的;而只要程序是公正的,那么,结
果通常就是公正的或者应当视为是公正的。

          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

  记者:您谈到司法公正的第四个层面是关于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
的问题。形式公正是指司法活动的程序及结果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实质公正是指司法行为、活动、结果完全符合正义的要求。因此,
可以说,形式公正解决的是司法活动的合法性问题,而实质公正解决
的则是司法活动正当性、合理性问题。那么,应如何使司法活动追求
的这两个目标都能够实现呢?在两者出现矛盾时,又应怎么解决呢?

  江必新:在法律规范具有很高的质量时,合法性标准与正当性标
准能够完全统一,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也就能得到比较圆满的统一。

  但是,当立法质量还不是很高,尤其在我们现实的情况下,立法
存在多级体制,立法程序还不十分健全,某些法律规范与正当性、合
理性还有一定的距离。这种情况势必使形式公正与实体公正处于一种
紧张的状态。

  从司法理想而言,人们应当追求实质公正。但是,追求实质公正
必须要有诸多条件作为保障。在现实的情况下,追求实质公正在很大
程度上必须依赖于形式公正。因为如果没有法律规范,不提倡和坚持
严肃执法,要实现实质公正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要实现实质公正,
必须首先实现形式公正。

  要实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我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
要尽快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的规定与社会现实相吻合,使法律规范
能真正体现社会所公认的公平和正义的精神,使法定程序符合正当程
序的标准,使实体法的规范真正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合理的
配置;二要确立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规则,当法律规范之间互不一致
时,应当根据确定的原则加以选择;三要建立法律规范的补充和完善
机制,为了使僵死的法律规范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应
当通过法律的解释、修改等机制使法律能动地适应社会现实;四要建
立法律规范的过滤机制,也就是说,要建立一种机制,将那些不合理、
不正当或者与公平正义的精神相抵触的规范过滤掉,将它们排除在司
法过程之外。

  总之,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要清楚司法公正的丰富内涵与
外延,同时必须要正确处理司法公正所涉及的以上几对范畴的关系。
只有正确处理好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规范公正与运作公正、实体公
正与程序公正、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这几对范畴之间的关系,才能真
正全面地实现司法公正。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1月02、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