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与开放:未来中国法学的两大趋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当我们回首前尘,总结过去将近一个世纪的中国法学发展历程时,
老实说,成就是相当微薄的。在中国,法学真正可以说是一个底子薄、
基础差的学科。两千年的传统社会根本没有产生出法律职业,也没有
法学可言。到了知识重新分工的近代,作为舶来品,由于缺乏本土知
识传统的支持,不同传统事例所可能产生的“杂交优势”便很难显示
出来,而且这个学科的学术魅力也被大大弱化了,严格的学术规范更
不容易形成。并非自家土产的事实也更容易使法学与它所依托并需要
它去解释的社会相脱节,成为悬在半空、“口惠而实不至”的学问。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之前的七十年间,我们这个国家非战争即运动,
这种动荡时世使得法学的发展失去了基本的生存环境。

  学术如积薪,没有积累,后来者必须要用很多心力摸索路径,尝
试方法,某些时候的弯路与挫折是无法避免的。

  当然,在改革开放二十年的时间里,我们还是取得了相当的进展。
追求以更多的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刺激了法学的发展;域外法学著
述的引进可能是百年来最具规模和活力的;本国学术界开始了原创性
思想的尝试;法律教育有了极其迅猛也可以说是过于迅猛的发展。所
有这些,都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我们法学进步的基础。

  概括地说,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学的发展将具有两个重要的维度,
一是更多的自治,一是更多的开放。所谓自治,主要是指本学科内部
专业化的建构。法学首先是一种专门化的学科,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
甚至是一个不容易普及的知识领域。它具有自家的历史传统、概念与
知识体系以及研究方法。法学之所以能够对社会事务进行不同于其他
学科的解释,法律之治之所以不同于政治之治或道德之治,正是因为
法学传统、知识以及方法的这种独特性。说到底,所谓法治或者依法
治国,不过是法律家用他们的专门知识对社会进行的统治。在过去的
二十年间,对于这种专门化的知识的内涵与特质,法学界的人们虽然
有所涉及和论说,对域外著述的引进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但是
还谈不上自觉的体系建构。在今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需要用很
大的努力,在法律教育、法学研究以及司法实务等各个环节上追求法
学的自治。

  第二个维度是开放。开放意味着法学不能满足于自给自足。它需
要从其他社会科学以及人文科学的研究中汲取营养;在早期,哲学、
伦理学等学科对法学研究的推进以及最近数十年间经济学、阐释学、
人类学以及文学批评对法律思考的影响都是这方面的例证。与此同时,
法学还不能脱离我们的社会生活。我们的社会正在经历巨大的变化,
市场经济的国策以及人民的民主追求日益改变着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
会管理模式。法治的正当性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愈发强化。在这样
的情况下,法学界能否敏锐地洞察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地对社会
需求作出有说服力的回应,将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大问题。开放当然
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更紧密的联系。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
育的脱节,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
里的坐而论道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这种情况的改
变离不开法律职业的认真建构,同时作为一门实践学问的法学更加贴
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孔子曾经赞赏的一句话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便是抑制私力救济,把人间冲突的解决纳入
秩序化和程序化的途径中,也就是“胜残去杀”。圣人当然只考虑人
治。我们今天推行法治,并且相信善法治国较之善人为邦应该更有效
。我们期望着法学研究能够更有力地推进法治的进程,期望着我们这
个民族能够走出古老的窠臼,通过法治建设一个民主的、和平的和公
平的新类型社会。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月2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