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地对待权利

郝铁川博士《法学》月刊主编、教授
  权利是什么?权利是做人的资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特质。权利
的实质是尊崇人的选择,是追求自由。古、今法律文化的根本差异是
什么?中、西法律文化的根本差异又是什么?一言蔽之谓:权利与自
由!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千年、一百年,我们不难发现,那恰是权利觉
醒的一千年、一百年,是义务时代的结束和权利时代的开始,是消极
权利、积极权利和全面参与权利依次递增的年代;展望即将到来的一
千年、一百年,我们也不难预测,那将是权利全面实现的年代。

  认真地对待权利,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名言。它有特定的含义,
即:认真地对待权利,是特指政府要认真地对待公民的权利。政府的
产生,系保障权利的需要;政府的权力,系公民让渡部分权利的结果;
政府的运行,系公民权利的启动。保障权利既是政府的出发点,又是
其归宿。

  政府如何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是法学家世世代代都将穷究不舍
的永恒课题,身临世纪之交、千年之喜,为了表达对新世纪、新千年
的憧憬之情,为了告慰过去一千年、一百年为争取权利自由冤屈而死
的孤魂野鬼,我愿赘述一下千百年来前贤时哲的一些思索成果:

  第一,公民的权利并非政府和法律的恩赐,而是政府不得推卸和
抗拒的义务。

  笔者既反对权利至上,亦不赞成时下流行的所谓“法律至上”的
提法。“法律至上”是一种过分迷信法律的观点,法有良法、恶法之
分,你说的“法律至上”,是“良法至上”、抑或是“良法、恶法都
至上”?如果“恶法亦法”,那还不如无法;如果提“良法至上”,
那还不如画龙点睛地说“权利(自由)至上”。“法律至上”提法的
弊端就在于它把人由“目的”贬为“手段”、由“主体”降为“客体”
,否定了人们抵抗恶法的权利。现代民法的逻辑起点是“权利能力”
的假设,这一重要假设警示我们:人的权利与生俱来,“不为尧存,
不为桀亡”,人类的法律只不过是它的翻版。我们的权利是天生的,
而不是某位救世主恩赐的!

  第二,公民的权利与日俱增,政府的权力却是有限的。对公民而
言,法不禁止便自由,此处的“禁止”也需出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的目的;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得行,法无授权不得行,更不得罚。

  为了确保公民的权利的无限性,就必须规定政府权力的有限性,
对公民的权利不可采用“列举式”的思维方法,但对政府的权力倒应
采用“列举式”。

  第三,政府的权力实质上是一种满足公民权利需要的义务,因此,
法律授予其权力的实质,乃是规定其为公民权利服务的义务,因此,
对政府来说,“法有授权必须行”。

  如果说公民对自己的权利既可享受、亦可放弃的话,而政府对自
己的权力则只可履行、不可放弃,因为政府的权力属于义务,不可转
让、不可怠行。所以然者何?盖因政府是由公民的纳税所养,公民通
过纳税,购买政府的优质服务;还因政府是由公民选举所生,没有公
民的选择或选举,政府无法问世。

  第四,政府的运转必须程序化,即:政府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法
定的步骤来运行,坚决杜绝政府像脱缰野马那样放荡不羁。

  政府管理活动的程序化,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是
使公民免于恐怖的需要。由于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中,我们很
难得到一个人人都满意的公正结果,但我们经过努力完全可以得到一
个人皆认同的公正程序。

  第五,政府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得到切实的追究,必须给人民
留下抵抗暴政的神圣权利和有力手段。

  鉴于二十世纪法西斯主义残害人类的教训,有感于林彪、“四人
帮”对中国人民的蹂躏,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相信“人性本善”的民
族所不愿思考的问题:怎样杜绝过去悲剧的发生?

  居安思危,这是20世纪末的最后思考。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