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人治 运动治

贺卫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
定正式载入宪法,受到包括法律界在内的各界人士的高度评价,认为
这标志着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的根本改变,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
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的确,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确立与基本的经济形态从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向结合起来,我们的社会真正是在经历着沧海桑
田一般的变化。不过,也许我们应当意识到,依法治国进入根本大法
并不意味着社会事务的实际处理过程都会在朝夕之间纳入法治的轨道;
治国方略的变化需要相关观念的渐次转换,需要配套措施与具体制度
的逐步出台和确立,需要全社会对怎样才是依法治国形成一定程度上
的共识。

  否则,我们就很可能一方面倡导依法治国,而另一方面却在行为
上背离法治原则而不自知。

  要厘清依法治国的含义,一个比较好的思路是检讨一下什么不是
依法治国,在非法治的背景下,依法治国的特点更容易凸现出来。

  作为不同的治国方略,我们马上会想到的是以人治国,即所谓人
治。现在,人们在颂扬法治的时候,往往容易不假思索地将人治作为
法治的对立面贬损一通,人治几乎成了所有糟糕统治的同义词。实则
这是大大的误解。作为一种理想化统治方式的人治,原是为了纠法治
之偏而提出的。法治,即使是实施状态最佳的法治,也是需要付出代
价的。由于法治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
并不平等,法律的平等划一与实际生活的凹凸不平会形成紧张关系,
平等的法律适用反而可能产生不平等的后果。法治的第二个代价是,
由于追求规则的可预期性,因此有所谓“法不追溯既往”以及“法无
明文不为罪”的原则,不容许用行为时尚不存在的法律追究行为人的
法律责任,这难免造成既成法律与多变社会之间的冲突。还有,由于
司法过程受到严格的程序约束,所以无法做到“有错必究”,甚至可
以说,一定比例的错案率是合理法治秩序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最后,
法治意味着法律家对社会事务的终极统治,但是,法律家也有其自身
的利益,有时会自觉不自觉地夸大法律职业的社会价值,从而造成社
会对法律职业者越来越大的依赖。另外,法律职业化程度的提高也会
造成法律家视野狭窄,对真正的社会追求视而不见,沉溺于自我营造
的体系之中而不可自拔。

  法治的这些与生俱来的缺陷让一些贤明之士忧心忡忡,他们力图
找到一种更好的统治方式以弥补法治的缺陷,这种治国方略便是人治。
人治是贤人的统治(孟子曰“惟仁者宜在高位”),是“哲学王”的
统治。读过柏拉图名著《理想国》的人们,都会对柏老夫子为培育适
合人治的统治者而设计的那一整套周密的方案留下深刻印象。

  哲学王仁慈,智慧,富于洞见,对每个人的需求都能够明察秋毫
并给予满足。

  尤其重要的是,哲学王不会受到权力的腐蚀和财富的诱惑,蜕变
为一个暴君。有了这样的统治者,那些硬梆梆的律典条文不就成为很
多余,也很无聊的玩艺了么?可是,现实远没有想象那么完美。人治
论者所设想的这一套治国方略在付诸实施的时候总不免演变成专制与
暴虐,并出现不同的变种,例如,我们相当熟悉的“文化大革命”式
的运动治国。顾名思义,运动治国依赖范围广泛的群众运动。在那里,
具有确定性的法律和权利都是不存在的,甚至罪与非罪的边界也变得
模糊不清,行为的后果常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司法机关也成为斗争
机关,为了斗争可以置基本的法律程序于不顾。立场须站稳,旗帜要
鲜明。理性主义蒙尘,道德主义盛行,各种媒体齐发动,不仅揭露行
为,更贬斥和诋毁被批判者的人格,不将“一小撮坏人”批倒批臭势
不罢休。在这种批判的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将会看清“坏人”的
“丑恶嘴脸”,上当的人必须划清界限,痛改前非;没有上当的人也
不可沾沾自喜,要擦亮眼睛,时刻准备与新出现的敌对分子和错误思
想作斗争。这是和平时期的战争。没有炮火,但对人的心灵,甚至肉
体的摧残却一点也不逊于战争。

  在检讨法学家何以在五四时代的思想界缺席的文章中,我曾引西
谚“枪炮作响法无声”(Interarmasilentleges),说明法学与战争
的冰炭不容。实际上,这种不是战争胜似战争的运动治国,对于法律
家来说不啻是最大的灾难。社会的安定、理性以及对程序普遍的尊重
乃是他安身立命之本,但是,顷刻之间,所有这一切都荡然无存了,
他手捧着法典,黯然神伤。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人类社会就是在不断的
趋利避害的选择之中走向进步的。当人治和运动治都被实践证明是对
国家和人民的危害远远大于利益的时候,我们义无反顾地选择了法治,
并将其确定为国家的奋斗目标,在法治的光辉照耀下,我们有充分的
理由对未来充满信心。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12月26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