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念:现代法治的基石

郝铁川博士
  一百多年前,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判
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只要观察一下民法和刑法在该国法律文
化中的地位即可获知。大凡文明程度高的国家,民法就发达,并在整
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居于核心、灵魂地位;而在文明程度低的国家,
刑法则特别发达,民法相对萎缩。在整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刑法居
于支配、统帅地位。历史表明,梅因的这一观点是正确和敏锐的。

  民法最贴近人的本性。一半是天使,一半是禽兽,此即人的本性。
禽兽的一面来源于人的欲望的膨胀,天使的一面来源于社会规范的矫
正与内化。而民法既弘扬人的天使的一面,又抑制人的禽兽的一面。
具体来说,民法首先是权利法,她以一系列权利(如物权、债权、人
身权、知识产权等)的设定来给人自由选择的空间,承认、弘扬人的
理性(理性的实质就是科学地选择)。同时,民法对人的禽兽的一面
又时刻保持警惕,她以一系列义务的设定来防止人的欲望的膨胀,义
务具有不可抗拒性,它是私欲扩张的紧箍咒。特别值得称道的是,民
法认为国家公权力的私欲最容易泛滥,最容易侵害公民的私利权,所
以民法主张私法自治、私法优先,凡公民私力可以妥善了结的事情,
无需国家公权力画蛇添足。

  民法最贴近社会生活。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
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的条件。”试看民法的那些基本原则,没有一
个不是社会经济生活准则的翻版。“身份平等”原则来源于商品交换
活动中的买、卖双方的人格平等守则;“等价有偿”原则来源于商品
交换活动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均等或权利均等守则;“意思自治”
原则来源于商品交换活动中的自主独立,不得强买强卖守则;“诚实
信用”原则来源于商品交换活动中的约束非理性、用防止片面追求利
益最大化守则。民法直接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她通过对知识产权
的保护,直接促进了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发展;她通过对人身
权的保护,调动了生产力的主体——劳动者的积极性。

  民法精神是现代所有法律的价值基础。近代法治的出现即以罗马
法(主要是罗马私法,即民法)的复兴为标志,马克思、恩格斯说:
“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制的罗马私法便
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后来资产阶级强大起来,国王开始保
护它的利益,以便依靠它的帮助来摧毁封建贵族,这时候法便在一切
国家里开始真正发展起来了。除了英国以外,这种发展到处都是以罗
马法典为基础的。但是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是其中关于动产
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为什
么罗马法(民法)能够成为近代法治的价值基础?就在于它以权利为
旗帜,指引了其他法律的发展方向。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权利观念
引起了整个法律的革命。在权利旗帜的指引下,宪法成为限制公共权
利、保障公民权利的圣经;刑法的罪刑擅断主义被改变为限制司法权、
保障公民私权利的罪刑法定主义;刑诉法的有罪推定被改变为无罪推
定;控制行政权滥用的行政法问世,等等。一切法律的延续或诞生都
要经过民法权利观念的洗礼。

  民法是当代人权的有力支柱。人权的核心是人格权,人格权的实
质是表达意志、实现意志自由。民法保护人格权最为有力,数百年来,
民法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私权神圣等原则受到质疑与修正,但人格
权神圣和身份平等从未被怀疑和修改。相反,身份平等被推广到国际
经营法,演变为国民待遇原则;人格权神圣被推广到国际公法,演变
为一系列人权公约。

  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尚缺乏像西方那样悠久的民法传统,民法理
念几乎是中国民族精神中的一个空白。一个没有民法理念的民族是不
可能进入法治社会的,一个没有包含民法理念的法治断然不是现代法
治!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