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胜利

蔡定剑
  今年 9月15日,有关媒体报道了共和国历史上最大的一宗行政诉
讼案。该案早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深圳市工商局和深圳
市外资办在该案中败诉,在深圳注册的泰国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胜诉。
而造成败诉方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背后是深圳市政府的直接干预。所
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败诉的不仅仅是工商局和外资办,而是市政府。
一个外商能在对特区政府的行政诉讼中胜诉,的确是法律战胜了权力,
是依法治国的一个伟大胜利!

  该案的简要案情是这样的:1988年,深圳四公司与泰国贤成两合
公司合作投资共建一座大厦,约定深圳公司分得1.1万平方米面积。
1992年深圳公司要求将所得面积扩大到2.3万平方米,泰方不答应,
深圳的公司向市政府求援,一位副市长批示:要保证中方利益。当
1993年贤成大厦申请预售楼时,深圳公司在扩大面积的要求没有得到
满足时,向政府申请不批准售楼。售楼没有批准,影响了建楼资金循
环。而香港鸿昌公司又申请法院查封了贤成大厦全部的资产和印章
(在此以前,该香港公司购买泰国公司50%的股权成为大厦的投资股
东)。1994年在市委主要领导委托下,市政府领导出面召开贤成大厦
协调会(泰方被拒绝参加)。会议决定由市工商局注销贤成大厦有限
公司,由市外资办批准中方四公司与香港鸿昌公司在贤成大厦的基础
上兴建“鸿昌广场”。这样,在市政府的直接干预下,一个合法的公
司被注销,一个合法投资人被更换,并完全剥夺了它的财产。

  该案之所以旷日持久并打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亲自开庭审判,
我想至少有两个原因在起作用。一是该案涉及到一个在改革开放中最
有影响的市政府,其中必有许多的干扰;二是该案涉及到中方与外方
的利益,而有理的一方是外方,违法的是中方的当地政府。这就必然
会有许多非理性的因素和传统观念影响本案公正判决。所以,有必要
对这些非理性的东西和错误的观念加以澄清。

  案中,中方公司和政府最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保护中方利益”。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和一个法治社会中,当涉及中方与外方利益纠纷
时,政府难道可以偏袒中方,违法保护所谓的“中方利益”?如果这
样做,无异于纵容非法行为,实质上是践踏法制。法制是人民意志的
体现,它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为了一公司、一地
方的利益而损害国家的法制,这就从根本上损害了人民利益,损害了
中国的国际形象,其实也会对深圳的对外投资环境造成损害。

  市场经济需要公平,法治社会追求平等,人类呼唤正义。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要义,如果执法者无视法律的平等精神,
适用法律可因人而异,法外不正当的利益得到政府的庇护,这无异于
在纵恶抑善。这样,政府破坏的就不仅仅是法制,而是市场的公平准
则和社会的正义精神。它造成的比“中方利益”损害要大得多的损害
是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扭曲。法治社会的法律是这样一种理
性的东西,在它面前,不认权力的大小,不认感情亲疏,不认国籍,
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受到同等的保护。
它的价值就是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至上。

  今天,举国上下都在讲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就是权力来源于法并
受制于法。政府的违法行为,不论是哪一级,都应得到纠正或追究。
政府败诉特别是比较高级的政府败诉,看起来是一件很失面子、有损
威信的事。但如果政府违法了,法院不依法加以纠正,而是包庇,那
么,不但对政府的面子和威信无补,而且还会大大损害司法的面子和
形象。一个不尊重法律的政府,又怎么会得到人民对它的尊重呢?一
个屈从权势、包庇违法行为的法院怎么会得到人民的信任呢?惟有严
格依法办事,才会对两者都有补救。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由衷地为法
律最终战胜权力而欢呼,为我国依法治国取得这样的重大进展而欣喜!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