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民愤左右司法

蔡定剑 法学博士
  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观点认为,司法公正要靠公众来维持。这种观
点反映了当前中国公众监督司法、参与司法的热情。如新闻媒体热衷
于报道案件和进行现场直播、百姓兴致勃勃地走进法庭旁听审判,等
等。中国的某些司法腐败现象,确与审判不公开、案件靠法官暗箱操
作有关,让公众监督司法很有必要。

  但是我们在提倡公众舆论参与监督司法时,必须小心谨慎,并强
调要严格依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公众舆论可能成为干扰司法公正
的因素,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历史上长期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错
误的公众舆论可能对司法形成不当的社会压力,造成新的冤假错案。

  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机关常常把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
判决书中,特别是一些死刑判决书中,我们常见这样的话:某某罪犯,
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见民愤也成了确确实实的判决依据。

  然而,民众并不是都能很好地理解法律的。有时民愤太情绪化了,
就可能导致错案。我记得多年前在贵州发生一起流氓伤害案。几个青
年乘卡车时,用绳索套人取乐,将路边一位骑自行车的女青年套住,
拖了数十米。女青年身上擦伤住院。此案被媒体曝光。好像是以“流
氓残害女教师”(正好女青年是一位教师)的标题曝光的。国家尊重
人才,社会尊重教师,当时又正值“严打”,此案立即引起社会公愤,
纷纷要求严惩凶手。在公愤之下,那个套人的男青年被判处死刑枪毙
了。从本案看,犯罪性质是恶劣的,但后果并不十分严重,本不应判
处死刑,但因民愤太大,法官也只有顺从民意作出判决。

  几年前某省一起技术监督局打假被造假者送上被告席。有很权威
的媒体以“造假者竟告打假者”的标题进行报道。在人代会期间,部
分代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案。有的代表发言慷慨激昂,甚至
指着法院院长的鼻子说:你们法院是什么立场,竟让造假者告打假者?
尽管造假者确实应该受到处罚,但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控告
处罚者,这是行政诉讼法赋予他们的权利,这本是有关人员应有的法
律常识。在这一案例中,媒体、人大代表和公众意见与我国行政法的
倾向是相悖的。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处罚者有权控告处罚者。人
民法院完全有权受理此案。是否造假有赖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根本
不存在法院站在什么立场上的问题。

  可见,公众舆论也罢,民愤也罢,都不是法律,不应用它来干扰
法律的实施。按正人君子的儒家文化观念,任何干了不道德坏事的人
都是令人不齿的,更何况是犯罪之人,就更无权利可言。有时街上抓
了一个小偷,都会引起民愤,众人喊打:“把他打死!”在用刑问题
上,中国人的观念总是越重越好,不太权衡罪罚相当。如果中国法官
都听从公众如此舆论监督,刑罚将不胜残酷。

  为维护司法公正,人们可能对司法机关提出这个监督、那个保障,
其实最重要的还是应强调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只认法不认人,
建立起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

  注:引自中国青年报1999年11月12日星期五。

  争鸣文章:张能宝:民愤是司法公正的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