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集体智慧克服个体认识局限

游振辉
  笔者在80年代初看过一份国外学者论社会科学知识的资料,说是
社会科学每四年翻一番。现在更是被称为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
是否准确姑且不论,但可以肯定的是知识更新的节奏应比80年代初加
快了。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已经打破了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结构
格局,人们的交往更加频繁,呈现多元化,社会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
都更加复杂,传统法学理论不断受到挑战,法学与法律也在不断进化。

  面对纷繁复杂、变幻莫测的社会,办案的检察官或法官作为认知
世界的主体,其认识的局限性是难以克服的,不仅对越来越细的各专
业的特质不能全面把握,对法学内部的各部门法也不可能样样精通,
而案件所涉及到的其他专业知识和相关的部门法常常困扰着办案人员,
专家咨询制度就应运而生。这种制度就是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体认
识上的不足,避免知识不足而产生的专断。

  笔者就经常说,法官就是法官,不是账房先生,双方当事人自己
对账确认数字并签字,无法确认,则请审计师审计,法官只把握案件
中的法律问题,那些账本法官看不懂。有些案件的事实并不复杂,而
难在对这样的事实进行定性,定性不同,法律后果自然也不同,其差
异往往有“黑白”之别!因此,咨询有关专家,由专家运用某领域的
知识和结合最新研究成果,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判断,是非常重
要的。而专家的论证正是使法律适应一定的社会经济需要的基础性工
作,再通过法定程序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决断性意见体现在个案中,
以个案的合理性来体现社会公正。这样的司法实践,同样也是对法学
理论丰富和发展的巨大贡献。

  在一个因循守旧的时代,法律的安全性至为重要;而在一个变革
的时代,法律的灵活价值便被置于第一位。我们正处于变革的时代,
我们不仅要强调法律的安全价值,使人们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
后果,不能使法律成为某种御用工具;同时,我们又要以邓小平的“
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标准,使得司法实践符合社会
发展规律,闪烁着社会正义的光芒。因为,崇尚正义的自然法总是革
命者的理论武器。这就是专家咨询制度存在的价值。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