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确保公正与民主的法宝
——访青年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
  记者: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
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说到政府管理方式,听证制度与
传统的“倾听人民呼声”、“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又有什么不同
呢?

  马怀德:当然不同。首先,听证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靠众多法
律原则支持的一种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则和意义,它不是泛泛的
道德要求,也不是简单的工作作风,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规
则,一旦违反这些原则和规则,将影响某项决策或行政决定的效力。
其次,听证的核心在于“听”和“证”两方面。所谓“听”就是“听
取”,如果只“听”不“取”,或“听”而不“取”,则起不到“听
证”的作用。所谓“证”是指决策部门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利害相关人
提供的证据事实基础上,允许利害相关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加以质证、
辩驳。换言之,决策部门不能偏听偏信,必须兼听各方意见,而且每
项决策必须是建立在相关证据基础之上,特别是建立在有力证据基础
上的意见。

  记者:那么怎样才能算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听证会呢?

  马怀德:通常可以把听证制度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两类。
所谓正式听证就是严格遵守听证规则的那种听证。行政处罚法和价格
法规定的听证就是这种意义上的听证。我们可以把正式听证需遵守的
程序规则归纳为四项。一是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外,听证都应公开举行,也就是向利害相关人及社会公开。
二是职能分离原则,即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的机构和人员,不能从事
与听证和裁决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三是事先告知原则,
国家机关作出决策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
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四是案卷排他性原则,国家机
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以听证记录
之外的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除此之外,正式的听证
程序还应遵循回避原则,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案卷阅览原则等。

  记者:看来这些听证原则确实可以保证政府的决策以及立法、行
政决定朝着民主、公开、公正的方向发展。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决策、
立法和行政决定都应采用听证程序呢?

  马怀德:就听证程序的作用而言,应适用于所有立法、行政、司
法活动,特别是所有行政行为。但是,如果所有政府活动均要采用听
证程序,势必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也会降低政府工作效率。从各
国立法与实践经验看,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还是很有限的。即使在行
政领域,正式听证程序用的也很少。单就行政听证制度而言,多数国
家将其限制在对当事人的不利行政决定的范围内。除了考虑行政行为
的性质外,确定听证范围还必须看这种行为是否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
成损害,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如果该行为是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
决定,或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或借助自动化设备公布的行政行
为,或根据技术标准而为的羁束行为都不适用听证的程序。

  从今后发展看,我国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应进一步扩展。首先,
应尽快建立立法听证制度,特别在立法法(草案)中应体现这一点;
其次,要在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基础上,尽快扩大听证程序在行政行
为领域的适用范围;再次,目前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的居间裁决民事
纠纷的任务,过去并没有统一立法规定行政裁决的程序。我相信,将
听证程序引入行政裁决过程也具有重要意义;最后,诸如行使侦查、
检察,审判及监狱管理职权的司法机关也应逐步建立起听证制度。

                        (郭文)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11月11日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