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探讨司法改革

刘文晖 赵凌
  司法改革的呼声已经持续了一段不太短的时日。越来越多的人关
注和参与进来,越来越多的内容被涵盖进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
的变化,这种呼吁也逐渐滤去了当初许多感性的成份,更多地显示出
理性的积淀,深层的理论探讨和广泛的实际经验正日趋紧密地联系起
来,视角也从宏观逐渐过渡到宏观与微观、长远与近期兼备。这些特
点非常鲜明地体现在11月5日至7日在京举行的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全
国司法改革研讨会上。来自实践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来自学
术理论部门的专家、教授们从一个共同的目标——解决实际问题出发,
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就司法改革的目标、方法和具体内容展开了激
烈的争论。见仁见智之间所洋溢着的理性的激情,不仅感动着每一位
与会者,而且也将感动每一颗关注司法改革的心。

  江必新:关注司法效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但同时,效益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
问题。在司法活动中,诉讼效益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根本动力,
如果一场诉讼旷日持久而没有效益,貌似公正的审判就会变为一场骗
局。忽视司法效益必定会加大司法改革的成本,特别是在当前案件大
幅度增加、司法机构又要压缩编制的形势下,如果不重视提高司法效
益,过几年可能会发现这是一个灾难性错误。

  对司法效益的价值体系必须综合考虑、力求实现综合优化。司法
效益不仅是效率问题,还包括其他一些方面的价值,例如是否真正解
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对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等。司法效
益应当不仅仅包括经济成本与产出的关系,而且包括伦理成本与伦理
收益。司法效益也是同时关系到国家效益与当事人自身效益的问题。

  对上述这些方面必须综合考虑。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提高司法效益的基本思路是:
  
  1.在保证法院终极裁决权的前提下,赋予某些行政机关以准司
法权。
  
  2.在提高法官素质的前提下,扩大独立审判的范围。
  
  3.在强化监督机制的前提下实行法官独立审判。
  
  4.在确保基本的正当程序的前提下,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5.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缩小审理的范
围。
  
  6.在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
  
  7.在确保审判职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力求审判效益的最大化。

  贺卫方:重视古典司法传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司法制度与我们的传统资源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历史悠久的中国
建立现代制度,不能光靠“拿来主义”,对我们古典政府机制中的一
些有益的东西,应当做现代转换。中国古代的政府体制在州县一级上
很有特色,主要表现在:

  1.权力高度集中

  坏处是容易专权,好处是工作富于效率、人民与政府打交道的成
本降低,使有限权力、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强化。

  2.知识对社会的统治

  通过科举制平等选官,强化了古典政府的合法性,但同时也使中
国古代没有一个固定的阶级。

  3.外行知识的统治

  司法过程中并不强调法学专业的特征,没有法学,也没有法律职
业者群体。

  4.非对抗式的诉讼程序

  司法活动中缺少当事人的对抗性。

  这些传统对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仍有影响,值得认真反思。

  谭世贵:变革执行机制(海南大学教授)

  我国司法机构改革应当遵循有利于司法公正,保证司法独立,以
权力制约权力和精简、统一、高效等原则。在这个前提下,法院现有
的执行机构应当全部划归司法行政机关,这对于人民法院的机构精简
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执行本来就是一种行政职能而不是司
法职能,自己裁判自己执行的体制缺乏监督机制,容易导致腐败现象
的发生。而仲裁裁决由法院执行,实际上会削弱和影响法院与仲裁机
构之间的竞争关系。此外,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
定的,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这实际上是本末倒置,把人民法院变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

  从法官“精英化”的角度考虑,也应当将司法人员分出去;同时,
将执行归入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改善“司法部不司法”的现状。

  程志:准确把握内涵,寻找切入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司法权地方化(院
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财政由地方出,因而使法院依附于地方政
府)、司法管理行政化(领导关系代替了审级制度)和司法活动功利
化(不同法院争管辖权、利用案件搞效益)。因此,司法改革必须改
变运行的思路,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同时,改革必须针对实际情况
制定措施,有些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改,“急调头”容易造成“翻
船”。

  伍治良:要使法律监督切实可行(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
察长)

  目前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方式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律规定
得很笼统,造成实际操作有困难,使得监督空洞无力。例如检察机关
在刑事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难有实效,这是人民群众意见最大
的地方。此外,关于抗诉方式的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这些都是亟待
解决的问题。

  谷安梁:探究司法腐败的原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有人说司法腐败是造成司法不公正和判决执行难的原因。我认为
造成司法腐败的原因更值得深思。
  
  人员素质和管理制度的缺陷还不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因而在
这些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司法
腐败是制度性的权力腐败,说到底就是没有实现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官本位”的司法制度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现代
的、民主的司法制度的转型,要实现这样的转型,必定要有一个理论
上的升华、思想观念上的转变以及基本司法制度与实践的深刻变革与
完善。而这种转型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日益突出的客观要求,也是逐步解决司法腐败
的关键所在。

  宋树涛: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司法公正、诉讼公正是这次研讨会的热点问题,司法公正是依法
治国的中心环节,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司法公正是法院、检察院工
作的生命线。
  
  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刻,各种矛盾不断增加,只有司法的公正,
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要确保司法公正,必须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从制
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进一步增加司法工
作的透明度。

  方向:尝试新的研讨方式(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

  中国法学会在北京大学社会经济与文化研究中心的协助下举办的
这次司法改革研讨会,其规模、范围和形式都是一种新的尝试。特别
是这种论辩式的研讨方式,在国外很常见,国内却不多见。事实证明
这种方式收到了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这次研讨会作为一个新的开端,
为进一步推动法律界、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研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这个研讨还将持久、深入地进行下去。

  景汉朝:审判方式的改革向传统理论提出挑战(河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副院长、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审判方式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举证制度。
  
  2.强化当庭质证、认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
  
  3.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实现“审”与“判”的统
一。
  
  4.强调纠问式向诉辩式的转变,强化法官的中立性。
  
  随着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必将对传统的理论、基本的诉讼原则
和诉讼制度提出挑战:
  
  1.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究竟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还是以证据所
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2.有错必纠原则:什么程序算“错”?纠错与维护判决的严肃
性、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
  
  3.独立审判原则:如果下放权力、不搞层层审批真能得到落实,
那么究竟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
  
  4.处分原则: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限制过死、干预
过多,妨害了当事人对这一权利的正常行使,表现在有关追加当事人、
撤诉、财产保全、审理和判决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上。
  
  5.审判委员会制度:它违背了公开审判、直接审理和回避等原
则。
  
  6.证据制度:我国诉讼法上迄今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证据制
度。
  
  7.调解制度:关于调解的前提、当事人的反悔和调解可以再审
等规定,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8.审判监督制度:应当明确哪些情况可以再审,哪些情况不得
提起再审,不能让再审无限制地被提起、导致终审不“终”,影响裁
判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9.案件请示制度: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申请再
审的权利,应当逐渐取消。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