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治、综治到法治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前不久,西南政法大学的傅子堂博士在一次座谈会上提出,中国
的法治现代化将经历从人治到综治(综合治理)、再到法治三个阶段,
而当前我们正处于从人治到法治的中间过渡阶段,即综合治理。由于
发言时间限制,傅博士未及详细阐述其提出的“综治”涵义。我这里
借题发挥,略抒己意。

  所谓“综治”是指当前我们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
还不能事事、处处都惟法是行,而必须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
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国家。法治在现阶段社会生活中无疑具有
前所未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要达到“法律至上”的境界尚待时
日。这并不是我们追求法治的诚意不足,而是法治的基础一时难以具
备,无法全面启动法治。

  社会造就法治,但法治却不能创造社会。法律只能对某种社会经
济关系、政治关系等加以确认,而不能产生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
当一个社会不具备一定条件时,法律无能为力。

  例如,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追求是平等,平等包括起点平等、过
程平等和结果平等。而当前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仅达不到结果平
等,即使起点平等和过程平等也一时难以全部做到。国企改革就是典
型事例。

  就起点平等而言,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制企业的地位在事实上是不
平等的,因为两者产生于不同的经济体制,前者长期以来一直是作为
行政机关的附庸而运作,而后者却一开始即按市场经济规律而运行,
如果不考虑两者的历史传统和客观现状的差异,硬把二者拉到同一起
跑线上竞赛,那么前者必败无疑。而败的后果更为可怕:大多数职工
失业,国民经济走向崩溃,党和国家的物质基础动摇。其实,道理很
简单,你让一个七八岁的孩子和一个十七八岁的青年在同样的起点上
赛跑,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离平等十万八千里。这一客观现实
必然决定了我国《破产法》实施的难度,决定了前几年政府解决“三
角债”不可能遵循“资不抵债即破产”的法律原则,只有采用行政、
经济等非法律手段来解决。

  就过程平等而言,我们曾长期实行价格双轨制,而在当时又不可
能一下子把价格市场化,必须采用行政手段制定计划价格。这样一来,
各种经济活动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就无法享受平等待遇。

  现阶段的“综治”说到底是由现阶段的国情决定的。西方发达国
家是在市场经济的整体发育成熟的情况下迈向法治的,在市场经济刚
刚起步、尚未成熟阶段,并无多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可言,这是众所
周知的事实。我国目前也正处于市场经济发育阶段,处于由农业人口
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
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
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
阶段;是由文盲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
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
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这
样的历史进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

  在这一特殊国情下,我国的法治水平只能是初级阶段的水平,不
可能完全排斥非法律手段的运用,不可能马上实现法治的理想状态
——公平。例如,现行《选举法》在一个城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
与一个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方面的规定是不平等的。但这是因
为我国十二亿人口中九亿是农民,如果绝对地按人口比例产生全国人
大代表,那么农民代表必定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占多数,我们的人代会
就会变成农代会、农会。再如,人们都意识到了我国人大代表实行兼
职制,会导致人大代表缺乏必要的时间去联系选民,代表工作与本职
工作产生一定的矛盾,但为什么我们不实行代表专职制?因为目前我
国乡镇以上的人大代表有三百多万,把这三百多万人都变成专职的人
大代表,国家的财力能否做到是一个不容忽略的因素。

  因此,在这近百年的社会转型时期,我们既不可能沿用过去的人
治,也不可能马上实现水平很高的法治,只能是两者兼而有之的综治。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