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诉检察官改革:一个思路含混不清的选择

大李
  1999-10-26,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专
家论证会,与会专家有樊崇义、周士敏、肖胜喜、陈兴良、陈瑞华、
陈卫东和周振想等刑事法律专家。——详细情况见《检察日报》1999
-10-30第3版。

  对与会专家发言的印象:

  1, 公诉人应当是高素质专业性的技术类人才(类似于律师),
其选拔应当是专业化(高门槛高标准的任职资格考试)和社会化(面
向全社会具备从事检察官工作德才的人进行招录),目前的检察队伍
素质尽管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其法律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准已经
开始超过普通公务员),但是与全面进行此项改革所应当具备的水平
仍有距离;

  2, 主诉检察官不可能独立于检察长,按照审判中心、检察主导
审前程序的理论和检察一体原则,检察官个人的独立是有限度的;尤
其是在现有的公安检察相分离的司法体制下,检察官个人根本不具有
指挥警察的职权,故离开了检察长领导的检察院,检察官个人将无法
按照个人意见要求警察侦查以获得庭审所需要的证据。

  3,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目前可以预测,很难取得实质突破,
因为这是一个未经认真论证就出台先干起来的做法,其致命硬伤在于
目前的司法体制和管理制度及诉讼程序没有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充分空
间。专家们的意见实际上对此项改革持谨慎态度,会议未见到热烈赞
同的场面。

  综上所述,主诉检察官制度只能在检察制度改革成功之后,才有
可能改革成功。它决不是一个单项操作就可完成的工作,它触及的是
目前不科学的检察体制整体。而且,在检察体制改革完成之后是否就
一定建立如今所设计的“主诉检察官制度”也有待探讨。

  目前,紧要的任务是:向最高人民法院学习,立即着手订出《人
民检察院五年改革纲要》。改革的思路应当是:内部管理与外部体制
同步;组织制度与诉讼程序并行;司法体制与专业素质兼顾;内部改
革与立法推动结合;有进(如通过侦检一体化,在审前程序中获得对
公安的指挥权)有退(调整自行侦查范围,适应庭审方式变化)结合
……。

  注:引自1999年11月1日11:30万千新闻组法律板作者的贴,但未
经作者本人同意及修改,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