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被关押多久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易延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一个普通公民被指控或怀疑犯
有某种普通罪行,公安机关对他拘留的时间最长可以达到14天。但
是,如果他被怀疑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则对他的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

  在这期间,如果他遭到逮捕,那么,他从被逮捕之日起至侦查终
结可以被公安机关合法关押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如果该嫌疑人涉及
的案件很复杂,以至在此期间内对他的侦查不能终结,可以经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批准,将他再关押1个月。如果该嫌疑人处于交通不便的
边远地区并且他所涉嫌的犯罪重大复杂,或者他所涉嫌的是重大的犯
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
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对
嫌疑人再关押2个月。如果该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在10年有期
徒刑以上,在上述期限内对他的侦查仍然不能终结,经省级人民检察
院批准,可以对他再关押2个月。这样,如果这个嫌疑人足够不幸,
他自被逮捕之日起被公安机关关押的时间可以长达7个月。

  但是这还不算。如果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前的最后一日又发现
这个可怜的嫌疑分子另有重要罪行,则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
押期限,也就是可对其再羁押7个月;在此情况下,嫌疑人自被逮捕
之日起可被羁押的期限最长可达14个月。这还不包括下述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
查清其身分之日起计算;2、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
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
以对犯罪嫌疑人无限期地关押下去。

  假设不出现最后这两种无限期关押的特殊情况,则犯罪嫌疑人自
被拘留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的最长羁押期限为15个月又7天(即45
7天,10968个小时);到审查起诉结束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
定之日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又22天;如果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生改
变管辖的情况,则这一期限最长可达20个月又7天(即607天,
14568个小时)。

  简而言之,嫌疑人自从被拘留以后到他正式接受审判,有可能要
在看守所呆上两年左右的时间。如果有“极个别”公安机关的败类违
法或规避法律,重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用行政上的方法进行刑事侦
查,则嫌疑人被关押的时间还可以比这更长。据说有被关到四五年的,
还有被关七八年。有一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把人关起来以后久久不能收
集到充分的证据,该地的政法委书记说:“干脆把他关死算了!”其
实不关死,已经关了那么久,也与活埋差不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
终都是由控诉方单独控制的。虽然我们习惯于把检察机关看作是司法
机关,批准逮捕的权力由检察机关掌握,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
关毕竟也是诉讼的一方,而且是属于控诉的一方,因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接受审判前实际上都处于控诉方的单独控制之下,而且也没
有有效的监督。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享受人道的待
遇?其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的检察官们在法庭上支
持公诉时几乎一无例外地声称被告人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
是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出于自愿?这些供述的真实性究竟如何?
有没有受到来自外部的不适当压力影响?

  事实上,长期的关押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压力。在这种长时间的
关押之下,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几乎不可能不发生崩溃。有很多犯罪嫌
疑人在侦查人员“深挖余罪”的反复讯问之下,连他小时候与光屁股
伙伴在别人的菜地里“共同作案”偷吃了一个黄瓜的“坏事”都可以
“供认不讳”。而那些本来就是无辜的嫌疑人、被告人则为了早日摆
脱这近乎无限期的关押,不得不违心地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进行供认。
如果我们承认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同样享有一些基本的
权利并且希望保障这些权利,那为什么不改变那种对嫌疑人、被告人
长期关押的局面?为什么不改变那种由控诉方长期单独控制嫌疑人、
被告人的现状?

  注:引自南方周末199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