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IP电话案看依法治国

游振辉
  1月24日《检察日报》载文《网络电话惹出轩然大波》,其中称:
“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目前暂不开放互联网上的电信业
务。违反这一规定进行经营性赢利活动就是非法经营。”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机关的权力都来自于合法
的第三方授予(我国是全国人大),因此,作为国家垄断经营的“专
营”,必须由第三方授予,信息产业部无权自己给自己设定,其设定
是违宪的。如果把自己给自己的设定作为对世的行为准则,凡是不符
合“我的设定”的,都是“违法行为,电信行业管理部门将会同国家
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那么,建议三月份的全国人大撤销信息产
业部或者撤销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针,因为,信息产业部根本违背了一条自
然法则:“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决不是一句空话,它首先要求
各级领导转变观念,学习法律知识,并要用先进的法观念武装头脑,
建立法律至上的信仰。否则将严重阻碍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从有关
部门对IP电话案的反应来看,依法治国令人堪忧。他们不是从法治的
角度来看问题,也不是从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中国是否融入世界
经济全球化的必然发展趋势来看问题,而是局限于个案,堂而皇之地
以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为借口,明显具有保护部门利益的痕迹,造成
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没有遵循上述的现代法治原则。对此,我们要大
声疾呼:要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标准,与
此相悖的,要彻底清除。凡是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阻碍中国入关的
一切言论和行为,要坚决与之斗争到底,并彻底揭露它。

  我们充分注意到“互联网上的电信业务”这一提法,这是故意把
传统电信业务和互联网搅在一块。传统电信业务就是传统电信业务,
互联网就是互联网,IP电话不是传统电信业务的组成部分,它是互联
网的增值附加,是互联网的基本功能之一,本质上是“通过互联网,
传输多媒体信息”,与传统电信业务是两码事。所谓“暂不开放互联
网上的电信业务”,实则是:根本不存在传统电信业务利用互联网这
一现代通信工具开展运营的问题,更何来“开放”之说?要说“开放”
,应当是其首先存在,并且该业务和运营方式是其独家享有。现在已
经明确的是,互联网的经营不是国家“专营”,而IP电话作为互联网
的基本功能之一,与互联网不可分离,是互联网整体功能的重要组成
部分,根本就不是要不要“开放”的问题。对其“开放”的混淆视听,
我们暂且善意地理解为逻辑思维的严重混乱。

  其实,IP电话案的本质在于审查公安以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对原
告采取法律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不是滥用职权的问题;并不是审查
IP电话是不是“专营”等问题,只不过这一问题关联着被审查的行为
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笔者高度赞赏福州
中院以站在时代浪尖上的勇气和胸襟,作出的完全符合“三个有利于”
的裁定,而且该裁定可以说是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首次冲破陈规,把
原本应在发回重审的内部函中说明的问题,直接放在了裁定书中,以
宏篇巨制阐述了本案方方面面的问题,从而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在
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扼制暗箱操作、司法腐败的作用。可以说,二审裁
定很好地实现了法的社会价值中的正义价值和安全价值,让世人再一
次体会到:法官的素质直接影响人们对法治理念的建立,对法律的信
仰。它蕴含着对依法治国的巨大能动作用。

  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目前,信息产业部正在和最高人民法
院加紧就此类问题进行磋商,一个权威的司法解释不久即将出台。”
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信息产业部的这一行为不是出于“公心”,而
是以隐性当事人身份之嫌做着急功近利的事。同时我们还认为,本案
涉及的一些问题,还未发展成熟,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抽象的司法解释的条件,还不充分。我们同样注意到,近年来,
凡最高人民法院出的司法解释均以“法释”号出文,并由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标志着司法解释的规范化;如果是对在诉
讼中的个案答复,必须要有下级法院的请示,而不是针对具有隐性当
事人之嫌的信息产业部的请示,对此,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我们由衷的希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真正化为各行各业中的各
级领导的行动指南,在人民群众的心里、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生根
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