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要管好“钱袋子”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去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先后三次出国访问,总共花掉纳税人近一亿
美元。最先捅出这一消息的是美国审计总局,而要求审计总局提供这
份报告的是两名参议员。日前,美国国会就此对克林顿进行了强烈的
抨击,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

  在今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计署署长李金华公
布了由朱熔基总理审阅的审计报告。被审计的53个部门和直属单位,
共查出违法违规金额达 164亿元,违法违规的手法则五花八门。有应
缴未缴预算收入的;有挤占挪用资金的;有滞留欠拨财政专项款的;
有预算外资金额未按规定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总之,是能留的
就留,能截的就截,能瞒的就瞒。几乎没有哪个部门能“两袖清风”、
“独善其身”。

  这两条报道,一是再次告诉我们,权力天生具有自腐性,必须受
到制约;二是启示我们,代议制机构必须切实管好“钱袋子”。

  政府不是生产经营组织,所以,政府手中没有一分钱。但是,政
府有钱才能生存和运转。因此,政府必然向人民要钱。正是围绕要钱
问题,政府与人民之间形成两种性质不同的关系。不经人民的同意而
取其钱者,不经人民同意而用其钱者,便是专制政府;凡经人民同意
而取其钱、用其钱者,便是民主政府。

  代议制就是起源于人民与政府之间的要钱和用钱的斗争,对政府
费用的征集和控制是议会的首要任务。只有首先控制了政府的收入与
支出,才有可能控制政府的政策、工作等,才可能从根本上控制政府。
只有控制政府的收入与支出,议会自己才能被人民认可。对于人民而
言,只有议会控制了政府的收入与支出,自由之树才会生机盎然。

  因此,环顾发达国家议会对政府收入与支出的审议,真可谓滴水
不漏。例如,在英国,议会对预算的辩论要长达4至5天,各项筹款要
逐一表决,整个预算的审议要长达七个月,使得任何一项要钱的事情,
都要获得议会的授权。议会对政府开支的审查更为严格,为此专门设
立了国家账目委员会。其任务是查实政府各部门的各笔经费是否用于
法律规定的用途,研究政府各部门使用经费是否经济、有效率、有效
果。国家账目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法包括:一是要求政府各部门明确
各笔经费的预定目标;二是要求政府各部门在对各个项目启动伊始即
制定监控措施,并最后比较预期目标与成果;三是审议审计局的审计
报告;四是就审计报告举行听证会,传唤各部审计官作证;五是向议
会下院全院大会提交报告,供其辩论;六是公布审计报告、听证报告,
国家账目委员会每周都要开两次会。通过这样严格的审查,使得政府
对自己所花的每一分钱,都要向议会作出交待。

  反观我国人大对政府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不能不说
过于简单。第一,从审议时间来看,发达国家往往长达数月,而我国
则只有一二天;第二,从审议对象来看,发达国家往往是对收支项目
逐一审议,或曰对收支明细账一一核实,而我国由于审议时间短促,
只能是审议行政长官所作的关于预、决算情况的说明报告,而不可能
做到逐项、逐笔审议,更不可能就有关疑问提出质询和进行辩论。

  由于存在这样的缺陷,就很难避免该花钱的却不花、不该花钱的
则乱花情况的发生。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每年要在教育事业方面的
投资比例,但由于在许多地方政府的预、决算报告中,教育事业的投
入是和文化、科学、卫生等放在同一类内,而教育方面的投入则放在
“类”下面的“项”,或“项”下面的“目”。政府在向人大作报告
时,只汇报到“类”。因此,人大代表无法确切知道政府是否做到了
教育法所要求的投资比例。再如,发达国家的议会无不通过预算来控
制政府的编制,防止超编。而我国的行政机关超编现象之所以得不到
遏制,重要原因就是人大对政府的预算审议过于简单,不能从工资上
卡住行政机关的超编进人。

  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人大要不要对政府预算外
的收入与支出进行审查,目前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这就为一些
地方和部门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提供了方便,也使什么“市长基金”
、“县长基金”一类的收支账游离于人大的监督之外。

  管不好“钱袋子”,后患无穷。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10月27日。